
讀經一(如果你苛待寡婦或孤兒,我就要對你動怒)
恭讀出谷紀 22:20-26
上主這樣說:“你們不可騷擾或壓迫外邦人,因為你們自己也曾在埃及僑居過。你們不可虐待任何寡婦或孤兒。如果你們虐待他們,他們向我哀告,我一定俯聽他們的哀告。我必要大發義怒,我要用劍殺掉你們,這樣,你們的妻子就要成為寡婦,你們的孩子就要成為孤兒。如果你們借錢給在我百姓中你們近人裡的一個窮人,你們對他們不可如同放高利貸者一樣,向他們索取利息。如果你們拿走你們近人的外衣作為抵押,日落以前,你們必須歸還給他;因為外衣是他唯一遮蓋自己身體的東西。他還能拿什麼來睡覺呢?如果他的哀告上達於我,我必俯聽他;因為我是仁慈的。”
讀經二(你們離開偶像事奉天主,並期待祂的聖子)
恭讀聖保祿宗徒致得撒洛尼人前書 1:5C-10
弟兄姐妹們:你們知道,我們為了你們的緣故,在你們中間,是什麼樣的人。你們成了效法我們、效法上主的人,在巨大的痛苦中,以聖神所賜的喜樂,領受聖言,好使你們成為所有在馬其頓和阿哈雅信友的典範。因為上主的聖言,從你們那裡,不僅傳揚于馬其頓和阿哈雅,而且,你們的信德也傳遍了各地,這樣的話,我們不需要再說什麼了。因為他們親自公開宣告我們在你們中間受了怎樣的接待,你們是怎樣離開偶像,事奉生活而真實的天主,並期待祂自天而來的聖子,天主使祂從死者中復活,拯救我們擺脫將要來臨的義怒。
福音(你要愛上主你的天主,並愛你的近人如你自己)
恭讀聖瑪竇福音 22:34-40
那時候,法利賽人聽說耶穌使撒杜賽人啞口無言,他們就聚在一起,他們中間的一個法學士試探祂說:“老師,法律中哪一條誡命最大呢?”耶穌回答說:“你要以你的全心、全靈、全意,愛上主,你的天主。這是最大和第一條誡命。第二條是這樣的:你要愛你的近人,如同愛你自己一樣。全部法律和先知都系于這兩條誡命。”

教宗聖若望保祿二世
公開接見
1988年8月31日
耶穌與天父之間孝愛般的契合,表達于那圓滿的愛中;祂也將這愛立為福音的首要誡命:“你應全心、全靈、全意愛上主你的天主。這是最大也是第一條誡命”(瑪22:37及下)。眾所周知,耶穌又加上了第二條誡命,“與第一條相似”的,即愛近人的誡命(參瑪22:39)。祂並以自己作為這愛的榜樣:“我給你們一條新誡命:你們該彼此相愛,如同我愛了你們一樣”(若13:34)。祂教導並託付祂的門徒一種以祂自己為模範的愛。
保祿聖人列舉的愛德美德,真能應用於這愛上:“愛是含忍的,是慈祥的,愛不嫉妒,不誇張,不自大……愛不求己益……不以不義為樂,卻與真理同樂。愛凡事包容……凡事忍耐”(格前13:4–7)。當這位宗徒在致格林多人的書信中,向讀者呈現這幅福音愛德的畫像時,他的理智與心靈無疑充滿了基督之愛的思想——他願將基督徒團體的生活引向這愛。因此,他的愛德頌可被視為對“彼此相愛”這條誡命的注釋;而這誡命是遵循基督——即“愛”本身(正如數世紀後錫耶納的聖加大利納所言)——的榜樣而立的:“(如同)我愛了你們”(若13:34)。

教宗本篤十六世
三鐘經
2012年11月4日
(節選)
本主日的福音給我們呈現了耶穌關於最大誡命——愛的誡命的教導,這誡命是雙重的:愛天主,以及愛近人。(……)在它成為一條誡命之前——愛其實並不是一條誡命——它是一份恩賜,是一個天主讓我們認識並體驗的現實,好使它如同種子一般,也能在我們內發芽,並在我們整個生命中生長。
如果天主的愛已在一個人內紮下深根,他就能去愛那些不配愛的人,正如天主怎樣愛了我們。父母並非只在子女值得愛時才愛他們;他們始終愛他們,當然,當子女做錯時,也會讓他們明白。我們向天主學習,只尋求善,而絕不尋求惡。我們學習不只用自己的眼睛,而是用天主的眼睛——也就是耶穌基督的目光——去看彼此。那目光從心裡發出,不停留在表面,它越過外在形貌,能夠捕捉他人最深的渴盼:渴望被傾聽、被悉心關注,一言以蔽之:被愛。
但反過來也同樣真實:當我向另一個人敞開自己,照他本來的樣子,伸出手,把自己交付出來,我也就在敞開自己去認識天主,感受到祂在那裡,且是美善的。愛天主與愛近人不可分割,彼此息息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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