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年期第三十主日(甲年)
讀經一《出谷紀》22:20-26
出谷紀 22:20-26是上主通過梅瑟頒佈的法律中的一部分。這段法律雖然簡短,但充滿天主的慈悲、公義與社會關懷精神,對以色列民的社會倫理和信仰生活有深遠影響。
20節:上主這樣說:“對於外僑,不要苛待和壓迫,因為你們也曾在埃及僑居過。”
歷史背景:
“外僑”是指寄居在以色列社會中的非以色列人(如外邦人、移民、旅客)。他們在社會中通常無地位、無保護,容易被剝削。
以色列民在埃及為奴長達四百多年,他們深知被外人欺壓的痛苦。
靈修意義:
天主命令以色列人要以同理心對待外人 —— 因為你們也曾是外僑。
我們在生活中也常面對“外人”:新來教友、社會邊緣人等。我們是否以關愛而非冷漠對待他們?
21節:“對於任何寡婦和孤兒,不要傷害;”
歷史背景:
寡婦與孤兒是當時社會中最弱勢的群體。他們沒有男性保護者(丈夫/父親),往往沒有經濟來源。
在古代以色列法律中,他們被視為必須特別保護的對象(參申命紀24:17;依1:17)。
靈修意義:
教會傳統上把“寡婦與孤兒”視為代表所有弱小者:包括貧窮、病人、老人、邊緣群體。
真正的宗教信仰必須體現為對弱者的照顧(參雅各伯書1:27)。
22節:“如果你們傷害了他們,他們向我呼求時,我必定垂聽他們的呼聲,”
背景說明:
這節顯示出天主站在受壓迫者的一方。
在聖經中,“呼求”是遭受不義之人向天主求助的語言(參創4:10,民11:18,詠34:17)。
靈修意義:
天主不是冷眼旁觀的神,祂垂聽受害者的呼求,並為他們主持公義。
這提醒我們:我們的行為不只在別人面前,也在天主面前,無一隱藏。
23節:“必要發怒,用刀殺死你們:這樣,你們的妻子也要成為寡婦,你們的兒子也要成為孤兒。”
背景說明:
上主表明:誰若加害弱者,將受到對等的懲罰 —— 自己的家人也將嘗試失去的苦果。
這是“法律正義”的原則之一(以色列的“對等報應律”)。
靈修意義:
天主的憤怒不是無理暴怒,而是出於對公義的維護與慈悲的捍衛。
若我們故意壓迫別人,不悔改,就會在某種方式上自食其果。
24節:“如果你借錢給我子民中一個跟你住在一起的窮人,不可像放債的人一樣,向他索取利息。”
背景說明:
在古代,富人若向窮人放貸,往往趁機收高利,甚至奪走對方的土地或人身自由。
梅瑟法律多次禁止以色列人向“弟兄”收取利息(參肋25:35-37;申23:19)。
靈修意義:
金錢交易中要有愛德精神,而非壓榨。
教會教導我們:在經濟行為中也應體現出愛德與正義,尤其對貧苦兄弟姊妹。
25-26節:“若是你拿了別人的外衣作抵押,日落以前,應該還給他,因為這是他唯一的鋪蓋,是他蓋身的外衣;沒有外衣,他怎能睡覺呢?他若向我呼號,我必俯聽,因為我是仁慈的。”
背景說明:
古代窮人身上唯一的財物可能就是自己的外衣,白天穿,夜間當被子。
拿人的外衣作抵押雖然合法,但若不歸還,就使對方徹夜受凍,等於剝奪人的尊嚴與生存。
靈修意義:
天主的法律中有情、有理、有愛:法律不是冷冰冰的規範,而是對人的生命與尊嚴的關懷。
“我是仁慈的”說明天主不只是公義的審判者,也是慈悲的父。
我們的行為若不體現天主的仁慈,我們就遠離了信仰的核心。
總結與靈修省思:
這段出谷紀法律清楚表明:天主不是只關注禮儀祭獻的神,而是深切關注社會公義、對弱小者的慈愛。祂要求祂的子民在社會交往中:
關懷外人 —— 記得你曾是外僑。
保護弱者 —— 不加害寡婦與孤兒。
公平交易 —— 不剝削窮人,不收高利。
施行仁慈 —— 在最基本處境中給予體恤和尊重。
這些教導在新約中由耶穌昇華為“愛人如己”的誡命(瑪22:39),也是教會社會訓導的基石。
默想與祈禱
慈悲的天主,你垂聽弱小者的呼聲,親近困苦人的心。求你也開啟我的耳朵,聽見鄰人的需要;打開我的雙手,施行你所喜悅的正義;賜我一顆仁慈的心,使我在每天的生活中,活出你那無限的慈愛與溫柔。阿們。
讀經二《聖保祿宗徒致得撒洛尼人前書》1:5c-10
《得撒洛尼人前書》1:5c-10是保祿寫給初期教會中得撒洛尼人團體的一封信的開端部分。它表達了保祿對這群信友的讚賞、鼓勵與感恩,同時也為所有信徒提供了一個信仰生活的楷模。
「弟兄們:你們也知道,我們為了你們,在你們當中怎樣為人。」
歷史背景:
保祿與息拉在得撒洛尼城傳教時受到了劇烈的反對(參宗17:1-9),但他們依然以虔誠、正直與熱忱服務信友。
得撒洛尼的信徒親眼見證了保祿等人的生活方式——他們不是只說教,而是以生活傳教。
靈修意義:
真正的傳教不僅在於口頭教導,更在於榜樣的生活。
我們在家庭、工作、教會團體中,也應活出吸引人的信仰見證,使人“看見我們,就想認識主”。
「你們成為效法我們和效法主的人,」
背景說明:
初期教會信徒沒有新約聖經可讀,他們靠口傳與模範生活來認識信仰。
保祿要求信徒效法他,不是因為他自滿,而是因為他在努力效法基督(參格前11:1)。
靈修意義:
我們要在信仰中找榜樣,也要努力成為別人的榜樣。
效法聖人、宗徒,也就是走上效法基督的道路。
「雖然在許多苦難中,仍然懷著聖神的喜樂接受了聖道,」
背景說明:
得撒洛尼教會在成立初期就遭遇逼迫,但他們沒有退縮,反而充滿信德與喜樂。
“聖神的喜樂”表明這不是人的樂觀,而是由天主而來的恩寵(參迦5:22)。
靈修意義:
真信仰不是在順境中表現出來,而是在逆境中仍能充滿喜樂。
聖神給予信徒在苦難中持守真道的力量與內在平安。
「因此你們成為馬其頓和阿哈雅眾信友的模範。」
背景說明:
馬其頓和阿哈雅是希臘北部與南部的兩個大區,保祿傳教的重要區域。
得撒洛尼人的信仰生活感動了許多其他團體,成為區域性的典範。
靈修意義:
信仰的見證具有感染力與擴散力。
教會團體若活出真實信仰,不只成聖自己,也會感動整個社會。
「因為主的聖道從你們那裡,不僅傳遍了馬其頓和阿哈雅,」
背景說明:
得撒洛尼人不僅保持信仰,也積極傳揚福音。
即使是在迫害中的小教會,他們也沒有將信仰“私有化”。
靈修意義:
我們信仰的使命不僅是“活出來”,也要“傳出去”。
每位信徒都是主的“福音傳播者”,不論是在家中、職場、網路。
「而且你們對天主的信仰也傳遍了各地,不需要我們再說什麼了。」
背景說明:
保祿甚至不必再替他們宣傳,因為他們的名聲已先傳開。
他們的信仰已超越地理、語言,成為廣為人知的事蹟。
靈修意義:
信仰的美德如光,不可隱藏(參瑪5:14-16)。
我們的言行是否也能讓他人“聽說”天主的慈愛?
「他們傳述我們怎樣來到了你們那裡,」
背景說明:
保祿的傳教之旅常伴隨著奇跡、挑戰與熱情。
得撒洛尼人把這段福傳歷史當作天主恩典的記號。
靈修意義:
回憶並傳述自己的信仰初始與成長經驗,有助於堅定自己的信德,也激勵他人。
我們是否也會向別人講述“天主如何進入了我的生命”?
「你們怎樣離開偶像,皈依了天主,為事奉永生的真天主,」
背景說明:
得撒洛尼城是異教中心之一,居民多崇拜希臘諸神、皇帝、偶像。
“離開偶像”象徵徹底的悔改與皈依,脫離舊的生活方式。
靈修意義:
每一個人都有“偶像”:金錢、權力、名聲、自我……
真正的皈依是放下這些偶像,轉向事奉唯一的真天主。
「並期待他的聖子從天降下,就是他使之從死者中復活,救我們脫免要來的震怒的那位耶穌。」
背景說明:
初期教會生活充滿“末世”意識:期待耶穌的再來。
“震怒”不是情緒,而是指天主對罪惡的審判。
唯有耶穌能使我們在末日中得救,因為祂已從死者中復活。
靈修意義:
我們的信仰不是停留在過去或當下,而是朝向未來——基督的再來與天國的實現。
我們是否活在這種“期待的希望”中?是否準備好迎接主?
總結與默想指引:
這段書信呈現了一個活力十足、信德堅強的教會團體。他們的三項特色是:
從福音中獲得喜樂,即使在苦難中也不失信心。
以身作則,成為他人的榜樣與福音的傳播者。
徹底悔改,離開偶像,懷著希望期待主的再來。
這不僅是寫給得撒洛尼人的讚美之詞,更是寫給我們今日教會與個人的鏡子。我們被召喚在苦難中堅信、在生活中作見證、在希望中等候主來。
默想祈禱:
主耶穌,你從死者中復活,賜我們新生命與永生的希望。求你使我如得撒洛尼信徒一般,在困苦中堅持信德,在生活中作你聖道的見證,拒絕虛假的偶像,專心事奉你這位真天主。並在每天的生活中,準備好迎接你再來的榮光。阿們。
福音《瑪竇福音》22:34–40
(瑪22:34–40)是《瑪竇福音》中一段非常核心的經文,主耶穌明確指出了所有法律和先知的根本精義——愛天主與愛人。這不只是猶太法律的摘要,更是整個基督徒生活的綱領。
「那時候,法利塞人聽說耶穌使撒杜塞人啞口無言,就聚集在一起;」
背景說明:
法利塞人與撒杜塞人是猶太教內兩個主要宗教派別,經常在教義上彼此對立。
撒杜塞人否認復活,而法利塞人相信復活(參宗23:8)。
在前一段經文中,耶穌已巧妙地反駁了撒杜塞人關於復活的問題(瑪22:23-33)。
法利塞人得知耶穌使撒杜塞人“啞口無言”,便聯合起來試探祂,試圖揭露祂的“錯謬”。
靈修意義:
人心若有偏見,即使聽到真理,也可能是為了反對而接近真理。
我們是否在信仰上也有類似的態度?是“尋找真理”,還是“挑戰真理”?
「其中有一個法學士試探耶穌,問他說:‘老師,法律中哪一條誡命是最大的?’」
背景說明:
“法學士”是精通梅瑟法律(托拉)的宗教專家,他們對法律條文(613條誡命)極其熟悉。
他們辯論“哪條誡命最重要”是常見議題:是安息日?是獻祭?是潔淨法?
這個問題是“試探”,不是謙卑請教,而是想引耶穌入“法律矛盾”的陷阱。
靈修意義:
有時我們也會像這位法學士:以“信仰問題”之名,卻在理性上與天主角力。
真正的問題不在於“知道哪條誡命最大”,而在於“我們是否活出這誡命”。
「耶穌對他說:‘你應全心、全靈、全意愛你的天主上主。’」
背景說明:
耶穌引用的是《申命紀》6:5,這句經文是猶太人每日誦念的“Schema 以色列”(申6:4–9)。
“全心、全靈、全意”三重強調,是希伯來語言表達完全性的方式。
全心(心智、意志)
全靈(生命、情感)
全意(理解、思想)
靈修意義:
對天主的愛不是表面行為,而是徹底地交出自己。
愛天主不是一種“宗教儀式”,而是生活的中心與動力。
「這是最大的,也是第一條誡命。」
背景說明:
耶穌確認“愛天主”是法律中“第一位”的要求,優先於獻祭、洗潔等規定。
愛是法律的靈魂,若沒有愛,遵守法律就變成了“外在表演”。
靈修意義:
我們是否把天主放在“第一位”?是否“全心”愛祂,或只是“部分地”信仰祂?
首要誡命的考驗是:我是否願意為了天主,重新排序我的生活與選擇?
「第二條和它相似:你應當愛人如已。」
背景說明:
這句話引自《肋未紀》19:18,是天主在梅瑟法律中對以色列人的命令。
“如己”是一個高標準——愛人就像愛自己一樣。
舊約中這條誡命是“對近人”,耶穌則將它擴展為對所有人,包括仇敵(參瑪5:44)。
靈修意義:
愛天主與愛人不能分割;真正愛天主的人,必然關心人、尊重人、服務人。
愛人不只是“忍耐”,而是積極地“願他好如願己好”。
「全部法律和先知,都系於這兩條誡命。」
背景說明:
“法律與先知”是猶太人用來代表整部聖經的說法。
耶穌表明:一切宗教生活的核心與基礎就是這兩條誡命——愛天主與愛人。
這不是廢除法律,而是賦予法律真正的“靈魂”與“方向”。
靈修意義:
我們的信仰若脫離了愛,就失去了意義(參格前13章)。
所有靈修實踐(祈禱、讀經、守齋、告解、朝拜等)若不能幫助我們更愛天主、更愛人,就是空殼。
總結與默想:
這段福音堪稱是天主教靈修生活的核心經文之一。主耶穌為我們劃定了最基本也是最高的行為準則: 「愛天主在一切之上,愛人如同自己」
這兩條誡命:
是分不開的兩面:愛天主→推動我去愛人;愛人→體現我對天主的愛。
是我們生活中一切行為的評量標準:我今天的決定、行為、說話、計畫——是否是出於對天主的愛?是否益於他人?
默想與祈禱:
主耶穌,你沒有給我們繁複的法律,卻給我們一條充滿生命的道路:愛。求你賜我恩寵,讓我從你那裡學習何為真正的愛。讓我在日常生活中,將愛你放在首位,也在具體行動中愛我的近人,尤其是那些我難以親近的人。因為我知道:在愛中,我才能真正屬於你。阿們。
本文作者:劉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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