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宗訓導:常年期第廿三主日

讀經一(如果你不出言警告惡人,我就要追究你雙手沾染的他的血債)
恭讀厄則克耳先知書 33:7-9
上主這樣說:人子,我任命你為以色列家的警衛;每當你聽到我說了什麼,都要替我警告他們。如果我對惡人說:“惡人,你必定要死”,但沒有開口勸戒惡人離開惡行,惡人必因自己的罪而死,可是,我要由你手中追討他的血債。可是,如果你警告惡人,試圖讓他離開惡道,他拒絕離開自己的惡道,他必因自己的罪而死,你卻救了你自己。

讀經二(愛是法律的成全)
恭讀聖保祿宗徒致羅馬人書 13:8-10
弟兄姐妹們:除了彼此相愛,任何人不虧欠彼此;因為誰彼此相愛,就已履行了法律。因為誡命是:“你們不可犯姦淫;不可殺人;不可偷盜;不可貪婪。”任何別的誡命,都總歸於這句話:“你們要愛你們的近人,如同愛你們自己一樣。”愛不惡待近人;因此,愛是法律的成全。

福音(如果他聽從你,你就賺得了你的兄弟)
恭讀聖瑪竇福音 18:15-20
那時候,耶穌對自己的門徒說:“如果你的弟兄得罪了你,去,在你和他獨處的時候,講出他的過錯。如果他聽從你,你就賺得了你的弟兄。可是,如果他不聽,就帶上一個或兩個弟兄和你一起去,好使一切指控因著兩個或三個證人的作證得以成立。如果他拒絕聽他們,就去告訴教會。如果他連教會都不聽,你們就把他當作外邦人或稅吏一樣看待。我實在對你們說:你們在地上束縛的,在天上也要被束縛,你們在地上解開的,在天上也要被解開。我對你們說:如果你們中間兩人,在地上同心合意為任何事祈求,我的天父必要賜給他們。因為哪裡有兩個或三個人因我的名字聚在一起,我就在他們中間。”

教宗本篤十六世
三鐘經
2011年9月4日
(節選)

《瑪竇福音》第18章談到基督徒團體的生活,告訴我們:弟兄姐妹之間的愛,也意味著我們要彼此負責。所以,如果弟兄得罪了我,我不能只顧自己生氣,而要以愛德對待他。首先要做的,是私下找他談談,溫和地指出他的不對。這叫做“弟兄規勸”:這不是因為自己受了委屈而反擊,而是出於對他真正的愛。(……)愛在團體中結出的另一個果實,就是同心合意的祈禱。耶穌說:“如果你們當中有兩個人在地上同心合意,為任何事祈禱,我在天上的父,必要給他們成就。因為無論在哪裡,有兩三個人因我的名聚在一起,我就在他們中間。”(瑪18:19-20)當然,個人祈禱很重要,絕對不能少。但主特別許諾,他會臨在於一個團結、同心的小團體中——哪怕只有兩三個人——因為這種合一,正反映了三位一體天主那圓滿的愛。教父奧利振說:“我們要勤練這種‘諧和’”(《瑪竇福音注釋》14,1),也就是在基督徒團體裡保持這份和諧。我們既要學習弟兄規勸——這需要極大的謙卑和一顆單純的心——也要努力祈禱,好使我們的祈禱,能從一個真正在基督內合一的團體中,上達到天主面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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