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信理部《聖庇護十世司鐸兄弟會絕罰法令》相關教會訓導及法典條文彙編

關於信理部《聖庇護十世司鐸兄弟會絕罰法令》相關教會訓導及法典條文彙編

Prot. 3/2026

敬愛的各位神長

2026年7月2日,信理教義部頒佈了《聖庇護十世司鐸兄弟會絕罰法令》(Prot. N.99/2009)和解釋性說明,包括《關於離開聖庇護十世司鐸兄弟會的司鐸的和好程式》、《關於離開聖庇護十世司鐸兄弟會的平信徒的和好程式》的相關指引

出於實際上的牧靈理由,現將前述文件中提到的相關教會訓導彙編如下,供各位主內神長參考使用。

《教會憲章》第22號 論主教團及其首領


由於主的規定,聖伯多祿及其他宗徒們組成一個宗徒團,基於同等的理由,繼承伯多祿的羅馬教宗和繼承宗徒們的主教們,彼此也聯結在一起。按照很古的一種風紀,設立在全世界的主教們,彼此之間,以及他們與羅馬主教之間,經常在統一、愛德及和平的聯繫之下,息息相通;同樣地,他們召集會議,衡量大家的意見,對重要的問題作共同的決定,這些都說明主教聖秩的集體性質;歷代的大公會議也清楚地證實這一點。古時已經流行一種習慣,在新的當選者升任最高司祭職務時,必定邀請許多位主教來參禮,這種習慣也暗示著主教職務的集體性。一個人接受了聖事的祝聖,保持著與主教團的首領及其他團員的聖統共融,就是主教團的一份子。
可是,如不以繼承伯多祿的羅馬教宗為主教團的首領,並使他對所有牧人與信友的首席權保持完整,則主教團便毫無權力。因為羅馬教宗,以基督代表及整個教會牧人的職務名義,對教會有完全的、最高的、普遍的權柄,時時都可以自由使用。不過,主教團在訓導與牧權上分離,則對整個教會也是一個享有最高全權的主體,雖然這種權力,沒有羅馬教宗的同意,不能使用。主只立了西滿一人為教會的磐石及掌鑰匙者(參閱瑪:十六,18-19)。並使他作整個羊群的牧人.(參閱若:二一,15 等節);可是,賜給伯多祿的束縛與釋放的職務(瑪:十六,19),毫無疑問地,也賜給了與其首領相聯結的宗徒團(瑪:十八,18;二八,16-20)。這一個團體,因為是多人合成的,表示天主子民的差異性及普遍性;又因為是集合在同一首領下,也表示基督羊群的統一性。在主教團內,每位忠誠服膺其首領的首席地位與權力的主教,在聖神對其有系統的組織與敦睦不斷地鞏固之下,為了他們所屬信友,甚至整個教會的好處,都享有其固有的權力。主教團對整個教會所享有的最高權力,以隆重的形式,施行於大公會議之內。如果伯多祿繼承人沒有批准,或者最低限度沒有認可,則大公會議即不可能存在;召集、主持及批准這種大公會議,也是羅馬教宗的權力。主教團的集體權力,也可以由散居在普世各地的主教們和教宗一起施行,惟需有主教團的首領邀請他們作集體行動,或者最低限度,由教宗批准或自動接受散居的主教們的聯合行動,才算是真正的集體行為。

教宗聖若望保祿二世
1988年《天主的教會》(Ecclesia Dei)宗座牧函
(節選)

第3號:就其本身,此一行為是在極其重大,對教會的合一至關重要的主教祝聖事務上的不服從,主教祝聖以聖事的方式使宗徒的傳承得以延續。這種不服從,實際上意味著對羅馬首席權的拒絕,構成一項裂教行為。在實施這一行為時,儘管主教部的部長樞機于本年(即1988年)6月17日向勒菲弗爾蒙席(Mons. Lefebvre)和伯納德·費萊( Bernard Fellay),貝爾納·蒂西耶·德·馬萊(Bernard Tissier de Mallerais),理查·威廉森(Richard Williamson)、阿方索·德·加拉雷塔(Alfonso de Galarreta)神父發出了正式的教會法警告,但他們仍然招致了教會法所規定的絕罰的嚴厲處罰。
第5號C:在當下情況下,我尤其想向所有迄今為止,仍以各種方式與勒菲弗爾總主教(Archbishop Lefebvre)的運動有所關聯的人發出鄭重,發自內心,充滿父愛和兄弟情誼的呼籲,希望他們履行與天主教會的基督代表(Vicar of Christ)共融的重大職責,停止以各種方式支援該運動。所有人都應該意識到:正式歸屬裂教是對天主的嚴重冒犯,受到教會法規定的絕罰懲罰。

Communicationes,29 [1997] 239–243


宗座法律文本委員會
論馬切爾·勒菲弗爾(Marcel Lefebvre)主教運動追隨者因裂教所招致之絕罰
(節選)

  1. 正如《Motu proprio》(宗座手諭)第5條 c)項所聲明的那樣,因分裂(schisma)而招致的自科絕罰(latae sententiae)適用於那些“正式附和”該分裂運動的人。雖然關於“正式附和裂教”這一概念之確切範圍的問題,應提交主管的信理部(Congregazione per la Dottrina della Fede)裁決,但本宗座委員會認為,此種附和應包含兩個彼此互補的要素:
    a)內在性質的要素:即自由且有意識地認同該分裂的實質內容;換言之,選擇支持勒費弗爾(Lefebvre)的追隨者,並將這種選擇置於對教宗應有的服從之上(這種態度的根源,通常是持有與教會訓導權〔Magisterium〕相抵觸的立場);
    b)外在性質的要素:即將上述選擇表露于外在行為之中;其最明顯的標誌,就是專門參與勒費弗爾派的“教會性”活動,而不參加天主教會的禮儀與活動(然而,這一標誌並非絕對明確,因為某些信友可能參與勒費弗爾追隨者舉行的禮儀慶典,卻並不認同其裂教精神)。
  2. 至於勒費弗爾派的執事與司鐸,他們在該分裂運動範圍內所從事的牧職活動,似乎毫無疑問地表明:上述兩項條件(第5號)均已具備,因此確實構成了正式附和。
  3. 然而,對於其他信友而言,顯然不能僅因偶爾參與勒費弗爾運動的禮儀慶典或其他活動,而在未接受該運動於教義與紀律上之分離態度的情況下,就認定其為正式附和該運動。
    在牧靈實踐中,對他們處境的判斷可能較為困難。尤其應當考慮當事人的意向,以及此種內在態度是否具體表現于外在行為。
    因此,各種情況均應依個別個案加以審斷,並由具有許可權的外部法庭(forum externum)及內部法庭(forum internum)依其職權分別處理。

《天主教法典》(2021版)


194 條 – 1項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教會職務即依法免除: 1° 喪失聖職身分者; 2° 公然背棄天主教會信仰或教會共融者; 3° 聖職人員非法結婚者,雖僅依國法結婚者亦同。 2 項 – 上列2、3款之免職,惟經該主管認定後,始得強制執行。
751 條 – 所謂異端,是在領洗後,固執地否認某端天主所啟示和教會所定該信的真理,或是固執地懷疑這端道理;所謂背教,是整個拒絕基督宗教的信仰;所謂裂教,是不願服從教宗或是不願與隸屬教宗的教會成員共融。
1336 條
1 項 -用以處分犯者的永久或定時或無定時的贖罪罰,除法律特定者外, 為如下 2-5 項所列:
2 項 -勒令:
1° 居留於某地方或地區;2° 根據主教團所制定之規則,為教會之目的,支付罰款或一筆資金;
3 項 -禁止:1° 居留於某地方或地區;2° 在各處, 或在某地方或某地區, 或在此地之外, 行使所有或某些職權、任務、職務或職能,或者與職權或職務相連的某些工作;3° 行使全部或某些聖秩權之行為;4° 行使全部或某些治權行為;5° 行使某項權利或特恩,或使用某些勳章或名銜;6° 在法定選舉中享有選舉權或被選舉權,以及出席參議會或教務會議並享有投票權;7° 穿著教職服或修會服;
4 項 -褫奪:1° 所有或某些職位、職責、職務或職能,或者與職位或委任相連的某些職能。2° 聽告解權或宣道權;3° 獲授予的治權;4° 某些權利或特恩、勳章或名銜;5° 根據主教團所制定之規則, 所有或部分教會酬勞,但 1350 條 1項所規定者除外。
5 項 -撤銷聖職身分。
1364 條 -1 項 -背教人、異端人或裂教人,受自科絕罰,但 194 條 1 項 2款之規定保持不變; 此外,亦可加處 1336 條 2-4 項所定的罰。
2 項 -對怙惡不悛或有重大惡表者,必要時加處其他罰,並得撤銷其聖職身分。
1387 條 -主教無教宗之命祝聖別人為主教,及被其祝聖為主教者,均遭受保留于宗座的自科絕罰。

全屬於祢 謹識
2027年7月5日 常年期第十四主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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