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理部
Prot. N.99/2009
法令
儘管已多次向聖庇護十世司鐸兄弟會總會長發出勸誡,阿方索·德·加拉雷塔主教仍實施了性質屬於裂教的行為——在未經宗座授權、違背教宗意願的情況下,為四位元司鐸舉行主教祝聖禮,因此已自動招致《天主教法典》(2021年版)can. 1387 及 can. 1364 § 1 所規定的處罰。
本人因此鄭重宣告,在法律上完全有效:上述德加拉雷塔(Alfonso de Galarreta)主教,以及施賴伯(Pascal Schreiber)、戈爾達德(Michael Goldade)、普安西內德薩夫裡(Michel Poinsinet de Sivry),以及阿納皮耶(Marc Hanappier)四位,已自動招致保留于宗座的自科絕罰。
本人並宣告,費萊(Bernard Fellay)主教因以共同祝聖者身份直接參與該禮儀,並公然附和此一裂教行為,已自動招致《天主教法典》(2021年版)can. 1364 § 1 所規定的自科絕罰。
自本部宮邸
2026年7月2日
維克多·M·費爾南德斯樞機(Víctor M. Card. Fernández)
部長
若望·J·甘迺迪(John J. Kennedy)
奧斯索總主教銜(Arcivescovo tit. di Ossero)
紀律處秘書
阿曼多·馬泰奧蒙席(Mons. Armando Matteo)
教義處秘書

信理部
Prot. N.99/2009
解釋性說明
自保祿六世時代起,乃至最近在本部舉行的多次會談,為引領由馬塞爾·勒菲弗爾蒙席(Mons. Marcel Lefebvre)所發起的運動之成員回歸與天主教會的圓滿共融,所作的多次努力均未獲成效。此一狀況因最近在未經宗座授權、違背聖父意願的情況下所舉行的主教祝聖禮而更為惡化,該行為公然違反教會法。因此,本部忠實履行所受託的職責,認為有必要指出:此一行為已構成裂教罪,對參與其中的神職人員及平信徒帶來了教會法上的後果。正如1988年業已聲明:“這種不服從——其本身即蘊含對羅馬首席權的實際拒絕——構成了一種裂教行為”(參閱若望保祿二世宗座牧函《天主的教會》,3)。
為此,自即日起規定如下:
壹:隸屬于聖庇護十世司鐸兄弟會的神職人員已處於裂教狀態,必須被視為裂教者(參閱《天主的教會》5c;宗座法律文本委員會1996年8月24日《說明性通知》5-6條),並因此遭受法典所規定的絕罰(《天主教法典》can. 1364 § 1)。
貳:關於平信徒,凡在符合宗座法律文本委員會1996年《說明性通知》(仍有效,本部予以採納)第7條所定條件下正式附和聖庇護十世司鐸兄弟會者,應被視為裂教者並已遭受絕罰。
三:最後,敬告天主子民:聖庇護十世司鐸兄弟會的神職人員非法施行聖事,他們所聽告解及所證婚的婚姻均為無效。
教會作為慈母,將以真誠的慈愛與熱切的關懷,接納所有願意回歸圓滿共融的人。宗座大使將提供各教區主教可依不同情況採用的程式。最後,敦請全體信友堅定持守與羅馬教宗、與和他共融的主教們以及與整個教會的共融(參閱《教會憲章》22;《天主教法典》can. 751),並避免參與上述聖庇護十世司鐸兄弟會所推動的任何禮儀慶典與活動。
自本部宮邸,2026年7月2日
維克多·M·費爾南德樞機(Víctor M. Card. Fernández)
部長
若望·J·甘迺迪(John J. Kennedy)
奧斯索總主教銜(Arcivescovo tit. di Ossero)
紀律處秘書
阿曼多·馬泰奧蒙席(Mons. Armando Matteo)
教義處秘書

Prot. N.99/2009附件
聖座信理部
關於離開聖庇護十世司鐸兄弟會的司鐸的和好程序
信理部自2026年7月1日起所遵循的程式規定如下:
凡決定離開聖庇護十世司鐸兄弟會、願意接受梵蒂岡第二屆大公會議及《新禮彌撒》(Novus Ordo Missae)之合法性,但仍依戀較古老禮儀形式(usus antiquior)的司鐸,應當:
壹:尋找一位願意試行接納(ad experimentum)他的教長(如教區主教、宗座轄下聖職修會或宗座轄下使徒生活團之上級長上等)。
貳:親筆致函教宗聖父,自我介紹,並請求寬免因接受被絕罰或身份不合規主教所授予的聖秩而招致的教會處分;或說明自己雖曾有效且合法地領受聖秩聖事,但其後加入了聖庇護十世司鐸兄弟會。
叁:附上司鐸聖秩證書。
肆:附上已注明日期並簽署的《信仰宣誓》及《歸依聲明》
伍:由該教長將上述三份檔送交信理部,並於附函中表明願意在其教區或修會內試行接納該司鐸。
當信理部收到該教長寄來的三份檔後,將起草寬免處分之教廷手諭(Rescriptum),並由部長及教義處秘書簽署。
信理部隨後將該手諭寄送給教長,並附函授權其接納申請司鐸,試用期不少於一年、最長不超過三年;試用期結束後,可辦理其正式籍屬歸屬(incardination)。
最近已決定:若既定試用期未能達到預期效果,則教長應將該手諭退還信理部,並附上未能完成籍屬歸屬之原因說明報告。

聖座信理部
關於離開聖庇護十世司鐸兄弟會的平信徒的和好程序
本程式涉及那些正式加入或經常參與聖庇護十世司鐸兄弟會,並請求與天主教會恢復完全共融的平信徒,其責任歸屬及主觀責任程度的問題。
對於屬於聖庇護十世司鐸兄弟會的平信徒,不得自動推定其受到處罰,而應逐案評估。
由於責任歸屬要求充分認知及自由意志同意,下列情況可構成已證實的責任歸屬:
壹:屬於聖庇護十世司鐸兄弟會第三會的平信徒。
貳:經常參與該兄弟會禮儀,並正式認同其教義立場的平信徒。
相反,下列人士不應視為負有責任:
叁:僅因禮儀或靈修理由而參與該兄弟會活動的平信徒。
肆:雖知悉該兄弟會與宗座之間存在緊張關係,但並不拒絕教會訓導權或羅馬教宗權威的平信徒。
對於已受教會處分並請求與天主教會恢復完全共融的平信徒,必須正式聲明完全接受教會教義,並服從天主教聖統制度,在作為地方教會合一保證者之當地教長管轄下生活。
因此,屬於上述第壹至貳類的平信徒,在決定離開聖庇護十世司鐸兄弟會後,應:向當地教長呈交已簽署並注明日期的《信仰宣誓》及《歸依聲明》(參見附件A及附件B)。
取得檔後,當地教長應按其認為最適當的時間及方式接納該平信徒,必要時可採用經過適當調整的《已有效領洗者進入天主教會完全共融禮》。
對於上述第叁至肆類平信徒,僅需尋求一位處於完全共融中的司鐸,並決定今後不再參加聖庇護十世司鐸兄弟會即可。

Prot. N.99/2009附件A
信德宣誓
本人___________________
以堅強信德相信並宣認《信經》中所載的一切內容,即:
我信唯一的天主,全能的聖父,天地萬物,無論有形無形,都是祂所創造的。
我信唯一的主,耶穌基督,天主的獨生子。
祂在萬世之前,由聖父所生。
祂是出自天主的天主,出自光明的光明,出自真天主的真天主。
祂是聖父所生,而非聖父所造,與聖父同性同體,萬物是藉祂而造成的。
祂為了我們人類,並為了我們的得救,從天降下。
祂因聖神由童貞瑪利亞取得肉軀,而成為人。
祂在般雀比拉多執政時,為我們被釘在十字架上,受難而被埋葬。
祂正如聖經所載, 第三日復活了,祂升了天,坐在聖父的右邊。
祂還要光榮地降來,審判生者死者, 祂的神國萬世無疆。
我信聖神,祂是主及賦予生命者,由聖父聖子所共發。
祂和聖父聖子,同受欽崇, 同享光榮,祂曾藉先知們發言。
我信唯一、至聖、至公、從宗徒傳下來的教會。
我承認赦罪的聖洗,只有一個。
我期待死人的復活,及來世的生命,阿們。阿們。
我亦以堅強信德相信天主聖言中所包含的一切真理,無論是書面記載的,還是聖傳所傳授的;並相信教會以隆重訓導或普通而普遍訓導權所提出的一切當信為天主啟示的道理。
我亦堅定接受並持守教會對於信仰及道德教義所作的全部最終訓導。
此外,對於羅馬教宗或主教團在行使其真實訓導職時所闡明的教義,即使其無意以最終性訓導加以宣佈,我仍以虔誠的意志和理智服從之心表示依附。
地點:
日期:
簽名:

Prot. N.99/2009附件B
皈依聲明
本人___________________
承諾忠於天主教會,並忠於羅馬教宗——教會的至高牧者、基督在世的代表、真福聖伯多祿首席權的繼承人,以及主教團的元首;並承諾避免發表任何公開聲明,以致反對教宗本人或其訓導權(參閱《天主教法典》第1373條及第1365條)。
我接受梵蒂岡第二屆大公會議《教會憲章》(Lumen Gentium)第25號關於教會訓導職及對其應有依附所闡述的教義。對於梵蒂岡第二屆大公會議所教導的某些教義,或對於其後在禮儀及教會法方面所實行的改革,若其中某些內容似乎難以與此前訓導權的聲明協調一致,本人承諾在教會訓導權的指導下,以積極的態度加以理解與詮釋,而不將其與教會神聖教義整體寶庫割裂開來。
我亦聲明接受彌撒聖祭及諸聖事的有效性,只要其舉行時具有實行教會所實行之事的意向,並且依照由教宗聖保祿六世及聖若望保祿二世所頒佈之《羅馬彌撒經書》標準版本及各項禮典所載明的禮儀舉行。
最後,我承諾遵守教會共同的紀律及其法律,尤其是遵守由教宗聖若望保祿二世所頒佈《天主教法典》中所載的一切規定。
上述各項,均由本人親筆簽署。
地點:
日期:
簽名:
©全屬於祢 & 信理部
Cum Approbatione Ecclesiastica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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