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理部关于圣庇护十世司铎兄弟会的绝罚法令

信理部


Prot. N.99/2009


法令

尽管已多次向圣庇护十世司铎兄弟会总会长发出劝诫,阿方索·德·加拉雷塔主教仍实施了性质属于裂教的行为——在未经宗座授权、违背教宗意愿的情况下,为四位司铎举行主教祝圣礼,因此已自动招致《天主教法典》(2021年版)can. 1387 及 can. 1364 § 1 所规定的处罚。

本人因此郑重宣告,在法律上完全有效:上述德加拉雷塔(Alfonso de Galarreta)主教,以及施赖伯(Pascal Schreiber)、戈尔达德(Michael Goldade)、普安西内德萨夫里(Michel Poinsinet de Sivry),以及阿纳皮耶(Marc Hanappier)四位,已自动招致保留于宗座的自科绝罚。

本人并宣告,费莱(Bernard Fellay)主教因以共同祝圣者身份直接参与该礼仪,并公然附和此一裂教行为,已自动招致《天主教法典》(2021年版)can. 1364 § 1 所规定的自科绝罚。

自本部宫邸
2026年7月2日

维克多·M·费尔南德斯枢机(Víctor M. Card. Fernández)
部长
若望·J·肯尼迪(John J. Kennedy)
奥斯索总主教衔(Arcivescovo tit. di Ossero)
纪律处秘书
阿曼多·马泰奥蒙席(Mons. Armando Matteo)
教义处秘书

信理部


Prot. N.99/2009

解释性说明

自保禄六世时代起,乃至最近在本部举行的多次会谈,为引领由马塞尔·勒菲弗尔蒙席(Mons. Marcel Lefebvre)所发起的运动之成员完全共融,所作的多次努力均未获成效。此一状况因最近在未经宗座授权、违背圣父意愿的情况下所举行的主教祝圣礼而更为恶化,该行为公然违反教会法。因此,本部忠实履行所受托的职责,认为有必要指出:此一行为已构成裂教罪,对参与其中的神职人员及平信徒带来了教会法上的后果。正如1988年业已声明:“这种不服从——其本身即蕴含对罗马首席权的实际拒绝——构成了一种裂教行为”(参阅若望保禄二世宗座牧函《天主的教会》,3)。

为此,自即日起规定如下:
壹:隶属于圣庇护十世司铎兄弟会的神职人员已陷于裂教,必须被视为裂教者(参阅《天主的教会》5c;宗座法律文本委员会1996年8月24日《说明性通知》5-6条),并因此遭受法典所规定的绝罚(《天主教法典》can. 1364 § 1)。
贰:关于平信徒,凡在符合宗座法律文本委员会1996年《说明性通知》(仍有效,本部予以采纳)第7条所定条件下正式附和圣庇护十世司铎兄弟会者,应被视为裂教者并已遭受绝罚。
叁:最后,敬告天主子民:圣庇护十世司铎兄弟会的神职人员非法施行圣事,他们所听告解及所证婚的婚姻均为无效。

教会作为慈母,将以真诚的慈爱与热切的关怀,接纳所有愿意回归完全共融的人。宗座大使将提供各教区主教可依不同情况采用的程序。最后,敦请全体信友坚定持守与罗马教宗、与和他共融的主教们以及与整个教会的共融(参阅《教会宪章》22;《天主教法典》can. 751),并避免参与上述圣庇护十世司铎兄弟会所推动的任何礼仪庆典与活动。

自本部宫邸,2026年7月2日

维克多·M·费尔南德枢机(Víctor M. Card. Fernández)
部长
若望·J·肯尼迪(John J. Kennedy)
奥斯索总主教衔(Arcivescovo tit. di Ossero)
纪律处秘书
阿曼多·马泰奥蒙席(Mons. Armando Matteo)
教义处秘书

Prot. N.99/2009附件

信理部
关于离开圣庇护十世司铎兄弟会的司铎的和好程序

信理部自2026年7月1日起所遵循的程序规定如下:
凡决定离开圣庇护十世司铎兄弟会、愿意接受梵蒂冈第二届大公会议及《新礼弥撒》(Novus Ordo Missae)之合法性,但仍依恋较古老礼仪形式(usus antiquior)的司铎,应当:

壹:寻找一位愿意试行接纳(ad experimentum)他的教长(如教区主教、宗座辖下圣职修会或宗座辖下使徒生活团之上级长上等)。
贰:亲笔致函教宗圣父,自我介绍,并请求宽免因接受被绝罚或身份不合规主教所授予的圣秩而招致的教会处分;或说明自己虽曾有效且合法地领受圣秩圣事,但其后加入了圣庇护十世司铎兄弟会。
叁:附上司铎圣秩证书。
肆:附上已注明日期并签署的《信仰宣誓》及《归依声明》
伍:由该教长将上述三份文件送交信理部,并于附函中表明愿意在其教区或修会内试行接纳该司铎。

当信理部收到该教长寄来的三份文件后,将起草宽免处分之教廷手谕(Rescriptum),并由部长及教义处秘书签署。
信理部随后将该手谕寄送给教长,并附函授权其接纳申请司铎,试用期不少于一年、最长不超过三年;试用期结束后,可办理其正式籍属归属(incardination)。
最近已决定:若既定试用期未能达到预期效果,则教长应将该手谕退还信理部,并附上未能完成籍属归属之原因说明报告。

信理部
关于离开圣庇护十世司铎兄弟会的平信徒的和好程序

本程序涉及那些正式加入或经常参与圣庇护十世司铎兄弟会,并请求与天主教会恢复完全共融的平信徒,其责任归属及主观责任程度的问题。

对于属于圣庇护十世司铎兄弟会的平信徒,不得自动推定其受到处罚,而应逐案评估。

由于责任归属要求充分认知及自由意志同意,下列情况可构成已证实的责任归属:

壹:属于圣庇护十世司铎兄弟会第三会的平信徒。
贰:经常参与该兄弟会礼仪,并正式认同其教义立场的平信徒。

相反,下列人士不应视为负有责任:

叁:仅因礼仪或灵修理由而参与该兄弟会活动的平信徒。
肆:虽知悉该兄弟会与宗座之间存在紧张关系,但并不拒绝教会训导权或罗马教宗权威的平信徒。

对于已受教会处分并请求与天主教会恢复完全共融的平信徒,必须正式声明完全接受教会教义,并服从天主教圣统制度,在作为地方教会合一保证者之当地教长管辖下生活。

因此,属于上述第壹至贰类的平信徒,在决定离开圣庇护十世司铎兄弟会后,应:向当地教长呈交已签署并注明日期的《信仰宣誓》及《归依声明》(参见附件A及附件B)。

取得文件后,当地教长应按其认为最适当的时间及方式接纳该平信徒,必要时可采用经过适当调整的《已有效领洗者进入天主教会完全共融礼》。

对于上述第叁至肆类平信徒,仅需寻求一位处于完全共融中的司铎,并决定今后不再参加圣庇护十世司铎兄弟会即可。

Prot. N.99/2009附件A

信仰宣誓

本人___________________
以坚强信德相信并宣认《信经》中所载的一切内容,即:
我信唯一的天主,全能的圣父,天地万物,无论有形无形,都是祂所创造的。
我信唯一的主,耶稣基督,天主的独生子。
祂在万世之前,由圣父所生。
祂是出自天主的天主,出自光明的光明,出自真天主的真天主。
祂是圣父所生,而非圣父所造,与圣父同性同体,万物是藉祂而造成的。
祂为了我们人类,并为了我们的得救,从天降下。
祂因圣神由童贞玛利亚取得肉躯,而成为人。
祂在般雀比拉多执政时,为我们被钉在十字架上,受难而被埋葬。
祂正如圣经所载, 第三日复活了,祂升了天,坐在圣父的右边。
祂还要光荣地降来,审判生者死者, 祂的神国万世无疆。
我信圣神,祂是主及赋予生命者,由圣父圣子所共发。
祂和圣父圣子,同受钦崇, 同享光荣,祂曾藉先知们发言。
我信唯一、至圣、至公、从宗徒传下来的教会。
我承认赦罪的圣洗,只有一个。
我期待死人的复活,并期待来世的生命。阿们。
我亦以坚强信德相信天主圣言中所包含的一切真理,无论是书面记载的,还是圣传所传授的;并相信教会以隆重训导或普通而普遍训导权所提出的一切当信为天主启示的道理。
我亦坚定接受并持守教会对于信仰及道德教义所作的全部最终训导。
此外,对于罗马教宗或主教团在行使其真实训导职时所阐明的教义,即使其无意以最终性训导加以宣布,我仍以虔诚的意志和理智服从之心表示依附。

地点:
日期:
签名:

Prot. N.99/2009附件B

归依声明

本人___________________
承诺忠于天主教会,并忠于罗马教宗——教会的至高牧者、基督在世的代表、真福圣伯多禄首席权的继承人,以及主教团的元首;并承诺避免发表任何公开声明,以致反对教宗本人或其训导权(参阅《天主教法典》第1373条及第1365条)。
我接受梵蒂冈第二届大公会议《教会宪章》(Lumen Gentium)第25号关于教会训导职及对其应有依附所阐述的教义。对于梵蒂冈第二届大公会议所教导的某些教义,或对于其后在礼仪及教会法方面所实行的改革,若其中某些内容似乎难以与此前训导权的声明协调一致,本人承诺在教会训导权的指导下,以积极的态度加以理解与诠释,而不将其与教会神圣教义整体宝库割裂开来。
我亦声明接受弥撒圣祭及诸圣事的有效性,只要其举行时具有实行教会所实行之事的意向,并且依照由教宗圣保禄六世及圣若望保禄二世所颁布之《罗马弥撒经书》标准版本及各项礼典所载明的礼仪举行。
最后,我承诺遵守教会共同的纪律及其法律,尤其是遵守由教宗圣若望保禄二世所颁布《天主教法典》中所载的一切规定。
上述各项,均由本人亲笔签署。


地点:
日期:
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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