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2026(甲)常年期第廿三主日讀經釋義

讀經一 《厄則克耳先知書》第33章7-9節

「上主這樣說:『人子,我現在立你作以色列人的警衛;你聽了我所說的話,要代我警告他們。』」

歷史背景:

此處“人子”(希伯來文 ben adam)是天主對厄則克耳的稱呼,強調他的人的身分和軟弱,表明他只是天主的工具。

厄則克耳在西元前6世紀巴比倫流放時期擔任先知,他被天主召叫時,正是以色列民族因不忠而遭懲罰、國家傾覆的時期。猶太人因拜偶像、不守法律而被放逐到巴比倫。

上主設立他為“以色列人的警衛”(守望者),如同城牆上的哨兵,負責從高處觀察危機並發出警告。

靈修意義:

上主呼召每一位信徒——尤其是教會的牧者和神職人員——在其職責範圍內擔任“警衛”的角色。

“警衛”不是一個地位,而是一種服務;是為了靈魂的得救,不惜發出不受歡迎的警告。

我們也有責任去“聽”天主的話,並將其忠實地傳達給他人,尤其是在對方陷於罪惡或危險時。

「因此,當我告訴惡人說:『惡人,你必喪亡!』你若不講話,也不警告惡人離開邪道,那惡人必因自己的罪惡而喪亡,但是我要向你追討他的血債。」

歷史背景:

惡人”指的是執意犯罪而不悔改的以色列人。

喪亡”既指身體的死亡,也更強調靈魂的滅亡——即與天主永遠分離的悲劇。

若厄則克耳不盡責地傳達天主的警告,即使惡人因其罪而喪亡,先知也要為“沒有盡責勸誡”而承擔責任。

靈修意義:

信仰不僅是個人的事。我們不能袖手旁觀他人走向滅亡。

血債”在聖經中象徵嚴重的責任。如果一個人有能力制止罪惡卻不作為,他將被視為間接參與了那罪。

在教會傳統中,這呼應了“神哀矜”(Spiritual Works of Mercy)之一:規勸罪人 (admonish the sinner)。

對現代信徒而言,這句提醒我們在愛德中勇敢地指出真理,即使在不受歡迎或被誤解的處境中。

「你若警告惡人,叫他離開邪道,他卻不肯歸正,離開邪道,他必因自己的罪惡而喪亡,你卻救了自己。」

歷史背景:

邪道”在希伯來文化中象徵偏離天主法律的生活方式。

厄則克耳即使遭到拒絕,也必須盡責傳達天主的警告。

這段強調了責任的界限:先知不能強迫他人悔改,但必須發出警告。

靈修意義:

這是一個關乎個人責任的教訓。我們不能替別人選擇悔改,但我們可以也應該把真理傳達給他們。

你卻救了自己”在屬靈意義上表明我們若忠信地完成主所托,即便結果不如人意,天主仍承認我們的忠誠

聖奧斯定說過:“宣講真理的牧人,不因羊群的悖逆而受責;沉默的牧人,即使羊群服從,也是不忠。”

小結 ✧ 反思:

《厄則克耳先知書》33:7-9這段經文清楚地揭示出先知的責任,也啟示了我們每一位基督徒的使命。

元素內容
天主的屬性公義、慈悲、信實地預警人的罪
人的角色不只是信徒,也有成為“守望者”的責任
信仰實踐規勸他人不是評斷,而是出於愛德;警告是為救人,不是定罪
教會應用主教、神父、執事以及每位信友皆有在自己的領域中宣講真理、見證真理的使命

➤ 靈修反省:

我是否願意出於愛,在別人陷於罪惡時伸出援手,即使冒著被拒絕的風險?

我是否有意識地活出“守望者”的身份,在這個混亂世界中以祈禱、見證、言語來提醒他人悔改?

➤ 祈禱:

「主啊,請賜我一顆忠實的心,讓我勇敢地見證真理,出於愛勸勉陷於歧途的人,並在祢面前盡我的責任,成為祢忠信的僕人。阿們。」

讀經二 《聖保祿宗徒致羅馬人書》13:8-10

經文原文(羅馬書 13:8-10)

弟兄們:你們除了彼此相愛以外,對人就沒有任何虧欠,因為誰愛別人,誰就履行了法律。

一、背景與解釋

歷史背景:

聖保祿在此書信中寫給羅馬的信友團體,主要由猶太裔與外邦裔信徒組成,面對猶太法律與基督徒自由之間的張力。

他在第13章中講論了對政權的服從,以及信徒在社會中的行為責任。到了這裡,他進一步強調「基督徒倫理」的核心不是法律條文,而是愛德(caritas

靈修意義:

除了彼此相愛以外:保祿指出,基督徒對他人唯一不能償清的“債務”,就是愛。這種愛不是情緒,而是自我奉獻、願意為人好處服務的行動

就沒有任何虧欠:意指若人在愛中行事,就不會虧欠他人義務,比如尊重、誠實、公正等都包含在愛中。

愛是法律的實現:在舊約中,以色列人通過守誡命來履行與天主的盟約。而在基督內,法律的精神被提煉為愛天主與愛人。

其實「不可姦淫,不可殺人,不可偷盜,不可貪心」等等的誡命,都包括在「愛人如己」這句話裡。

二、背景與解釋

聖經引用說明:

聖保祿引用《出谷紀》與《申命紀》中的誡命(十誡),尤其是與人際關係有關的後半部分(第六至第十誡)。

他以耶穌在《瑪竇福音》22:39所說的“愛人如己”來總結一切倫理戒律。這句話原出自《肋未紀》19:18,是猶太法中的中心命令之一。

靈修意義:

不可姦淫 → 愛意味著尊重他人的婚姻、人格與純潔。

不可殺人 → 愛意味著維護他人的生命與尊嚴。

不可偷盜 → 愛促使我們尊重他人的財產與權利。

不可貪心 → 愛能淨化人心,使我們不被私欲所驅動。

這一節是天主教倫理思想的根本之一:道德律的完成,不在於外在遵守戒條,而在於內心愛德的實踐

愛不作損害別人的事,所以愛成全了全部的法律。

三、背景與解釋

“愛不作損害別人的事”

愛是積極建構而非消極避免罪惡。

聖保祿在此將“道德行為”從純粹“法律義務”提升為“愛的回應”。不再是“不能做什麼”,而是“我願意為了他人的益處去做什麼”。

“所以愛成全了全部的法律”

這句是整段經文的頂點和總結

“成全”(希臘文 plēroō)不是廢除,而是使法律達到其真正的目的。就如耶穌在《瑪竇福音》5:17說:“我來不是為廢除法律,而是為成全它。”

在天主教教義中,這反映在《天主教教理》第1822-1829段中:愛德是所有道德的靈魂,是諸德中的最大者(見:格前13)。

✧ 小總結 ✧

核心主題內容
背景羅馬教會中猶太法律與基督徒新生活的交匯點
主旨愛德超越一切戒律,是基督徒倫理生活的中心
神學意義愛德成全法律,是一切道德行為的核心動力
教會教導所有誡命都應在“愛人如己”的光照下去理解與實踐
今日應用愛不是抽象理念,而是具體行動:關懷、寬恕、犧牲、自我超越

➤ 靈修反省:

我是否真的以“愛人如己”的態度生活?或只是機械地避免犯錯?

愛德是否驅動我去積極行善,而不僅僅是避免作惡?

在家庭、教會、社會中,我是否盡了“愛的債務”?

➤ 祈禱:

主耶穌,祢用完全的愛詮釋了法律的真義,求祢也賜我愛德的心,使我在每個行動中都以祢的愛為準則。使我能真誠愛人如己,不為得賞,而為回應祢的大愛。阿們。

福音 恭讀聖瑪竇福音 18:15-20

《瑪竇福音》18:15-20,這段福音非常適合作為教會內弟兄姊妹間的修和指南,也揭示了教會生活的核心精神:愛德中的真理與合一中的祈禱

第15節:

“如果你的弟兄得罪了你,你要趁你和他單獨在一起的時候,規勸他。如果他聽從了你,你便賺得了你的弟兄。”

背景解釋:

此話出自耶穌在《瑪竇福音》第18章中對門徒的訓導,這一章整體是在講述“教會生活中的彼此關係”,特別是如何處理教會內的衝突與過錯。

「你的弟兄」是指團體中的成員,尤其是信仰的弟兄姊妹。

「得罪了你」的原文也可作“犯了罪”,但背景偏向私人間的過失。

靈修意義:

耶穌教導我們在面對別人冒犯時,不要抱怨、也不要傳話,而要主動在愛中與當事人“單獨”溝通,目的是修和,而不是指責

「你便賺得了你的弟兄」:靈修上,這是一種屬靈的得勝,勝過的是仇恨、分裂與自我。

在天主教教理中,這體現了“勸人改過”(monitio fraterna)的神修行為,是七項屬靈慈悲工作之一。

第16節:

“如果他不肯聽,你就另外帶一兩個人同去,好使任何事端,憑兩三個見證人的口,得以成立。”

背景解釋:

這取自《申命紀》19:15的法律傳統:兩三位證人才能定罪。

保持漸進式的修和步驟,避免倉促判斷與羞辱當事人。

靈修意義:

愛德要有智慧,面對固執或誤會時,適當引入他人,不是為了“施壓”,而是促進客觀與真理的顯明

教會鼓勵團體中以共同分辨與祈禱來處理糾紛。

第17節:

“若是他仍不聽從,就要告訴教會;如果他連教會也不聽,你就把他看作外教人或稅務員吧。”

背景解釋:

這裡的「教會」(希臘文 ekklesia) 是《新約》中首次使用此字,指團體具有判斷權的公會或信仰群體

稅務員與外教人象徵團體外的人,因為他們在猶太社會中被視為與罪人同列。

靈修意義:

若在勸勉與勸戒之中,對方仍拒絕悔改,則必須為保護團體的正義與和諧,將此事上報更大的教會層面。

把他看作“外人”並不是咒詛,而是將此人交托給天主,期待未來仍可能悔改。

教會在此擁有訓誡與修和的職權,同時也維護真理。

第18節:

“我實在告訴你們:你們在地上所束縛的,在天上也要被束縛;你們在地上所釋放的,在天上也要被釋放。”

背景解釋:

這是耶穌在《瑪竇福音》16:19中給予伯多祿“天國鑰匙”的話語在這裡擴展給所有門徒,表示整個教會在“教導與修和”上的權威。

靈修意義:

“束縛”與“釋放”原是猶太教法學術語,意指“禁止”或“許可”。

教會擁有屬靈權柄,可以在真理中作出判定,而天主尊重並與之共工。

這是「聖事性教會」權威的基礎,尤其在“和好聖事”(告解)中體現得淋漓盡致。

第19節:

“我實在告訴你們:你們當中如果有兩個人,在地上同心合意地祈禱,無論求什麼事,我在天之父,必要成全他們。”

背景解釋:

“同心合意”的祈禱是一種合一中的祈禱,代表著信友在團體中並非個體主義者,而是相互聯結於基督內。

靈修意義:

這句強調祈禱的共同性與教會性

不是祈禱的“數量”感動天主,而是合一的愛心與信心打動天主的心。

此節也暗示修和是先決條件:“若你懷恨在心,先去與弟兄和好,再來獻禮”(瑪5:23-24)。

第20節:

“因為無論在哪裡有兩三個人,因我的名字聚在一起,我就在他們中間。”

背景解釋:

這是耶穌明言祂“臨在”的方式——當信友因祂之名聚會(尤其是為祈禱、審判、共融),祂親自與他們同在

是教會“神聖臨在的應許”,並非虛構的組織,而是基督活著的身體

靈修意義:

這節是“教會神學”的核心之一,體現天主子民的共融信仰。

教會的本質不是一個制度或規則的集合,而是“因主的名所聚集的共融”,其中基督是中心與牧者。

✧ 小總結 ✧

重點內容
核心主題教會中弟兄糾紛的愛德性處理、團體修和與祈禱的權威
教會生活結構私下勸勉 → 雙人見證 → 告知教會 → 判斷處理
權柄根源教會在地上的決定,在天上也被承認(屬靈權柄)
屬靈共融團體中的合一祈禱能感動天主,顯現基督臨在
修和使命信友的責任是以愛德挽回失落的弟兄,不是論斷
當代應用不搬弄是非、不冷漠旁觀、主動修和、在團體中祈禱

靈修反省問題:

我是否曾在團體中以“背後論斷”代替了“面對面規勸”?

當兄弟姊妹冒犯我時,我是否願意在祈禱中尋求修和?

我是否尊重教會的屬靈權柄與團體決議?

我是否意識到,哪怕兩三人因主的名聚集,主就在我們中間?

祈禱:

主耶穌,祢呼召我們在愛德中彼此規勸、在合一中祈禱,求祢賜我溫柔與勇氣,能以和平而不是怒氣面對衝突,能以信德而非驕傲面對弟兄的過錯。願我成為團體中的和平使者,也願祢的臨在常常與我們同在。阿們。

本文作者:劉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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