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理部关于圣庇护十世司铎兄弟会的绝罚法令

信理部


Prot. N.99/2009


法令

尽管已多次向圣庇护十世司铎兄弟会总会长发出劝诫,阿方索·德·加拉雷塔主教仍实施了性质属于裂教的行为——在未经宗座授权、违背教宗意愿的情况下,为四位司铎举行主教祝圣礼,因此已自动招致《天主教法典》(2021年版)can. 1387 及 can. 1364 § 1 所规定的处罚。

本人因此郑重宣告,在法律上完全有效:上述德加拉雷塔(Alfonso de Galarreta)主教,以及施赖伯(Pascal Schreiber)、戈尔达德(Michael Goldade)、普安西内德萨夫里(Michel Poinsinet de Sivry),以及阿纳皮耶(Marc Hanappier)四位,已自动招致保留于宗座的自科绝罚。

本人并宣告,费莱(Bernard Fellay)主教因以共同祝圣者身份直接参与该礼仪,并公然附和此一裂教行为,已自动招致《天主教法典》(2021年版)can. 1364 § 1 所规定的自科绝罚。

自本部宫邸
2026年7月2日

维克多·M·费尔南德斯枢机(Víctor M. Card. Fernández)
部长
若望·J·肯尼迪(John J. Kennedy)
奥斯索总主教衔(Arcivescovo tit. di Ossero)
纪律处秘书
阿曼多·马泰奥蒙席(Mons. Armando Matteo)
教义处秘书

信理部


Prot. N.99/2009

解释性说明

自保禄六世时代起,乃至最近在本部举行的多次会谈,为引领由马塞尔·勒菲弗尔蒙席(Mons. Marcel Lefebvre)所发起的运动之成员完全共融,所作的多次努力均未获成效。此一状况因最近在未经宗座授权、违背圣父意愿的情况下所举行的主教祝圣礼而更为恶化,该行为公然违反教会法。因此,本部忠实履行所受托的职责,认为有必要指出:此一行为已构成裂教罪,对参与其中的神职人员及平信徒带来了教会法上的后果。正如1988年业已声明:“这种不服从——其本身即蕴含对罗马首席权的实际拒绝——构成了一种裂教行为”(参阅若望保禄二世宗座牧函《天主的教会》,3)。

为此,自即日起规定如下:
壹:隶属于圣庇护十世司铎兄弟会的神职人员已陷于裂教,必须被视为裂教者(参阅《天主的教会》5c;宗座法律文本委员会1996年8月24日《说明性通知》5-6条),并因此遭受法典所规定的绝罚(《天主教法典》can. 1364 § 1)。
贰:关于平信徒,凡在符合宗座法律文本委员会1996年《说明性通知》(仍有效,本部予以采纳)第7条所定条件下正式附和圣庇护十世司铎兄弟会者,应被视为裂教者并已遭受绝罚。
叁:最后,敬告天主子民:圣庇护十世司铎兄弟会的神职人员非法施行圣事,他们所听告解及所证婚的婚姻均为无效。

教会作为慈母,将以真诚的慈爱与热切的关怀,接纳所有愿意回归完全共融的人。宗座大使将提供各教区主教可依不同情况采用的程序。最后,敦请全体信友坚定持守与罗马教宗、与和他共融的主教们以及与整个教会的共融(参阅《教会宪章》22;《天主教法典》can. 751),并避免参与上述圣庇护十世司铎兄弟会所推动的任何礼仪庆典与活动。

自本部宫邸,2026年7月2日

维克多·M·费尔南德枢机(Víctor M. Card. Fernández)
部长
若望·J·肯尼迪(John J. Kennedy)
奥斯索总主教衔(Arcivescovo tit. di Ossero)
纪律处秘书
阿曼多·马泰奥蒙席(Mons. Armando Matteo)
教义处秘书

Prot. N.99/2009附件

信理部
关于离开圣庇护十世司铎兄弟会的司铎的和好程序

信理部自2026年7月1日起所遵循的程序规定如下:
凡决定离开圣庇护十世司铎兄弟会、愿意接受梵蒂冈第二届大公会议及《新礼弥撒》(Novus Ordo Missae)之合法性,但仍依恋较古老礼仪形式(usus antiquior)的司铎,应当:

壹:寻找一位愿意试行接纳(ad experimentum)他的教长(如教区主教、宗座辖下圣职修会或宗座辖下使徒生活团之上级长上等)。
贰:亲笔致函教宗圣父,自我介绍,并请求宽免因接受被绝罚或身份不合规主教所授予的圣秩而招致的教会处分;或说明自己虽曾有效且合法地领受圣秩圣事,但其后加入了圣庇护十世司铎兄弟会。
叁:附上司铎圣秩证书。
肆:附上已注明日期并签署的《信仰宣誓》及《归依声明》
伍:由该教长将上述三份文件送交信理部,并于附函中表明愿意在其教区或修会内试行接纳该司铎。

当信理部收到该教长寄来的三份文件后,将起草宽免处分之教廷手谕(Rescriptum),并由部长及教义处秘书签署。
信理部随后将该手谕寄送给教长,并附函授权其接纳申请司铎,试用期不少于一年、最长不超过三年;试用期结束后,可办理其正式籍属归属(incardination)。
最近已决定:若既定试用期未能达到预期效果,则教长应将该手谕退还信理部,并附上未能完成籍属归属之原因说明报告。

信理部
关于离开圣庇护十世司铎兄弟会的平信徒的和好程序

本程序涉及那些正式加入或经常参与圣庇护十世司铎兄弟会,并请求与天主教会恢复完全共融的平信徒,其责任归属及主观责任程度的问题。

对于属于圣庇护十世司铎兄弟会的平信徒,不得自动推定其受到处罚,而应逐案评估。

由于责任归属要求充分认知及自由意志同意,下列情况可构成已证实的责任归属:

壹:属于圣庇护十世司铎兄弟会第三会的平信徒。
贰:经常参与该兄弟会礼仪,并正式认同其教义立场的平信徒。

相反,下列人士不应视为负有责任:

叁:仅因礼仪或灵修理由而参与该兄弟会活动的平信徒。
肆:虽知悉该兄弟会与宗座之间存在紧张关系,但并不拒绝教会训导权或罗马教宗权威的平信徒。

对于已受教会处分并请求与天主教会恢复完全共融的平信徒,必须正式声明完全接受教会教义,并服从天主教圣统制度,在作为地方教会合一保证者之当地教长管辖下生活。

因此,属于上述第壹至贰类的平信徒,在决定离开圣庇护十世司铎兄弟会后,应:向当地教长呈交已签署并注明日期的《信仰宣誓》及《归依声明》(参见附件A及附件B)。

取得文件后,当地教长应按其认为最适当的时间及方式接纳该平信徒,必要时可采用经过适当调整的《已有效领洗者进入天主教会完全共融礼》。

对于上述第叁至肆类平信徒,仅需寻求一位处于完全共融中的司铎,并决定今后不再参加圣庇护十世司铎兄弟会即可。

Prot. N.99/2009附件A

信仰宣誓

本人___________________
以坚强信德相信并宣认《信经》中所载的一切内容,即:
我信唯一的天主,全能的圣父,天地万物,无论有形无形,都是祂所创造的。
我信唯一的主,耶稣基督,天主的独生子。
祂在万世之前,由圣父所生。
祂是出自天主的天主,出自光明的光明,出自真天主的真天主。
祂是圣父所生,而非圣父所造,与圣父同性同体,万物是藉祂而造成的。
祂为了我们人类,并为了我们的得救,从天降下。
祂因圣神由童贞玛利亚取得肉躯,而成为人。
祂在般雀比拉多执政时,为我们被钉在十字架上,受难而被埋葬。
祂正如圣经所载, 第三日复活了,祂升了天,坐在圣父的右边。
祂还要光荣地降来,审判生者死者, 祂的神国万世无疆。
我信圣神,祂是主及赋予生命者,由圣父圣子所共发。
祂和圣父圣子,同受钦崇, 同享光荣,祂曾藉先知们发言。
我信唯一、至圣、至公、从宗徒传下来的教会。
我承认赦罪的圣洗,只有一个。
我期待死人的复活,并期待来世的生命。阿们。
我亦以坚强信德相信天主圣言中所包含的一切真理,无论是书面记载的,还是圣传所传授的;并相信教会以隆重训导或普通而普遍训导权所提出的一切当信为天主启示的道理。
我亦坚定接受并持守教会对于信仰及道德教义所作的全部最终训导。
此外,对于罗马教宗或主教团在行使其真实训导职时所阐明的教义,即使其无意以最终性训导加以宣布,我仍以虔诚的意志和理智服从之心表示依附。

地点:
日期:
签名:

Prot. N.99/2009附件B

归依声明

本人___________________
承诺忠于天主教会,并忠于罗马教宗——教会的至高牧者、基督在世的代表、真福圣伯多禄首席权的继承人,以及主教团的元首;并承诺避免发表任何公开声明,以致反对教宗本人或其训导权(参阅《天主教法典》第1373条及第1365条)。
我接受梵蒂冈第二届大公会议《教会宪章》(Lumen Gentium)第25号关于教会训导职及对其应有依附所阐述的教义。对于梵蒂冈第二届大公会议所教导的某些教义,或对于其后在礼仪及教会法方面所实行的改革,若其中某些内容似乎难以与此前训导权的声明协调一致,本人承诺在教会训导权的指导下,以积极的态度加以理解与诠释,而不将其与教会神圣教义整体宝库割裂开来。
我亦声明接受弥撒圣祭及诸圣事的有效性,只要其举行时具有实行教会所实行之事的意向,并且依照由教宗圣保禄六世及圣若望保禄二世所颁布之《罗马弥撒经书》标准版本及各项礼典所载明的礼仪举行。
最后,我承诺遵守教会共同的纪律及其法律,尤其是遵守由教宗圣若望保禄二世所颁布《天主教法典》中所载的一切规定。
上述各项,均由本人亲笔签署。


地点:
日期:
签名:

©全属于祢&信理部
Cum Approbatione Ecclesiastica 2026

信理部關於聖庇護十世司鐸兄弟會的絕罰法令


信理部


Prot. N.99/2009


法令

儘管已多次向聖庇護十世司鐸兄弟會總會長發出勸誡,阿方索·德·加拉雷塔主教仍實施了性質屬於裂教的行為——在未經宗座授權、違背教宗意願的情況下,為四位元司鐸舉行主教祝聖禮,因此已自動招致《天主教法典》(2021年版)can. 1387 及 can. 1364 § 1 所規定的處罰。

本人因此鄭重宣告,在法律上完全有效:上述德加拉雷塔(Alfonso de Galarreta)主教,以及施賴伯(Pascal Schreiber)、戈爾達德(Michael Goldade)、普安西內德薩夫裡(Michel Poinsinet de Sivry),以及阿納皮耶(Marc Hanappier)四位,已自動招致保留于宗座的自科絕罰。

本人並宣告,費萊(Bernard Fellay)主教因以共同祝聖者身份直接參與該禮儀,並公然附和此一裂教行為,已自動招致《天主教法典》(2021年版)can. 1364 § 1 所規定的自科絕罰。

自本部宮邸
2026年7月2日

維克多·M·費爾南德斯樞機(Víctor M. Card. Fernández)
部長
若望·J·甘迺迪(John J. Kennedy)
奧斯索總主教銜(Arcivescovo tit. di Ossero)
紀律處秘書
阿曼多·馬泰奧蒙席(Mons. Armando Matteo)
教義處秘書

信理部


Prot. N.99/2009

解釋性說明

自保祿六世時代起,乃至最近在本部舉行的多次會談,為引領由馬塞爾·勒菲弗爾蒙席(Mons. Marcel Lefebvre)所發起的運動之成員回歸與天主教會的圓滿共融,所作的多次努力均未獲成效。此一狀況因最近在未經宗座授權、違背聖父意願的情況下所舉行的主教祝聖禮而更為惡化,該行為公然違反教會法。因此,本部忠實履行所受託的職責,認為有必要指出:此一行為已構成裂教罪,對參與其中的神職人員及平信徒帶來了教會法上的後果。正如1988年業已聲明:“這種不服從——其本身即蘊含對羅馬首席權的實際拒絕——構成了一種裂教行為”(參閱若望保祿二世宗座牧函《天主的教會》,3)。

為此,自即日起規定如下:
壹:隸屬于聖庇護十世司鐸兄弟會的神職人員已處於裂教狀態,必須被視為裂教者(參閱《天主的教會》5c;宗座法律文本委員會1996年8月24日《說明性通知》5-6條),並因此遭受法典所規定的絕罰(《天主教法典》can. 1364 § 1)。
貳:關於平信徒,凡在符合宗座法律文本委員會1996年《說明性通知》(仍有效,本部予以採納)第7條所定條件下正式附和聖庇護十世司鐸兄弟會者,應被視為裂教者並已遭受絕罰。
三:最後,敬告天主子民:聖庇護十世司鐸兄弟會的神職人員非法施行聖事,他們所聽告解及所證婚的婚姻均為無效。

教會作為慈母,將以真誠的慈愛與熱切的關懷,接納所有願意回歸圓滿共融的人。宗座大使將提供各教區主教可依不同情況採用的程式。最後,敦請全體信友堅定持守與羅馬教宗、與和他共融的主教們以及與整個教會的共融(參閱《教會憲章》22;《天主教法典》can. 751),並避免參與上述聖庇護十世司鐸兄弟會所推動的任何禮儀慶典與活動。

自本部宮邸,2026年7月2日

維克多·M·費爾南德樞機(Víctor M. Card. Fernández)
部長
若望·J·甘迺迪(John J. Kennedy)
奧斯索總主教銜(Arcivescovo tit. di Ossero)
紀律處秘書
阿曼多·馬泰奧蒙席(Mons. Armando Matteo)
教義處秘書

Prot. N.99/2009附件

聖座信理部
關於離開聖庇護十世司鐸兄弟會的司鐸的和好程序

信理部自2026年7月1日起所遵循的程式規定如下:
凡決定離開聖庇護十世司鐸兄弟會、願意接受梵蒂岡第二屆大公會議及《新禮彌撒》(Novus Ordo Missae)之合法性,但仍依戀較古老禮儀形式(usus antiquior)的司鐸,應當:

壹:尋找一位願意試行接納(ad experimentum)他的教長(如教區主教、宗座轄下聖職修會或宗座轄下使徒生活團之上級長上等)。
貳:親筆致函教宗聖父,自我介紹,並請求寬免因接受被絕罰或身份不合規主教所授予的聖秩而招致的教會處分;或說明自己雖曾有效且合法地領受聖秩聖事,但其後加入了聖庇護十世司鐸兄弟會。
叁:附上司鐸聖秩證書。
肆:附上已注明日期並簽署的《信仰宣誓》及《歸依聲明》
伍:由該教長將上述三份檔送交信理部,並於附函中表明願意在其教區或修會內試行接納該司鐸。

當信理部收到該教長寄來的三份檔後,將起草寬免處分之教廷手諭(Rescriptum),並由部長及教義處秘書簽署。
信理部隨後將該手諭寄送給教長,並附函授權其接納申請司鐸,試用期不少於一年、最長不超過三年;試用期結束後,可辦理其正式籍屬歸屬(incardination)。
最近已決定:若既定試用期未能達到預期效果,則教長應將該手諭退還信理部,並附上未能完成籍屬歸屬之原因說明報告。

聖座信理部
關於離開聖庇護十世司鐸兄弟會的平信徒的和好程序

本程式涉及那些正式加入或經常參與聖庇護十世司鐸兄弟會,並請求與天主教會恢復完全共融的平信徒,其責任歸屬及主觀責任程度的問題。

對於屬於聖庇護十世司鐸兄弟會的平信徒,不得自動推定其受到處罰,而應逐案評估。

由於責任歸屬要求充分認知及自由意志同意,下列情況可構成已證實的責任歸屬:

壹:屬於聖庇護十世司鐸兄弟會第三會的平信徒。
貳:經常參與該兄弟會禮儀,並正式認同其教義立場的平信徒。

相反,下列人士不應視為負有責任:

叁:僅因禮儀或靈修理由而參與該兄弟會活動的平信徒。
肆:雖知悉該兄弟會與宗座之間存在緊張關係,但並不拒絕教會訓導權或羅馬教宗權威的平信徒。

對於已受教會處分並請求與天主教會恢復完全共融的平信徒,必須正式聲明完全接受教會教義,並服從天主教聖統制度,在作為地方教會合一保證者之當地教長管轄下生活。

因此,屬於上述第壹至貳類的平信徒,在決定離開聖庇護十世司鐸兄弟會後,應:向當地教長呈交已簽署並注明日期的《信仰宣誓》及《歸依聲明》(參見附件A及附件B)。

取得檔後,當地教長應按其認為最適當的時間及方式接納該平信徒,必要時可採用經過適當調整的《已有效領洗者進入天主教會完全共融禮》。

對於上述第叁至肆類平信徒,僅需尋求一位處於完全共融中的司鐸,並決定今後不再參加聖庇護十世司鐸兄弟會即可。

Prot. N.99/2009附件A

信德宣誓

本人___________________
以堅強信德相信並宣認《信經》中所載的一切內容,即:
我信唯一的天主,全能的聖父,天地萬物,無論有形無形,都是祂所創造的。
我信唯一的主,耶穌基督,天主的獨生子。
祂在萬世之前,由聖父所生。
祂是出自天主的天主,出自光明的光明,出自真天主的真天主。
祂是聖父所生,而非聖父所造,與聖父同性同體,萬物是藉祂而造成的。
祂為了我們人類,並為了我們的得救,從天降下。
祂因聖神由童貞瑪利亞取得肉軀,而成為人。
祂在般雀比拉多執政時,為我們被釘在十字架上,受難而被埋葬。
祂正如聖經所載, 第三日復活了,祂升了天,坐在聖父的右邊。
祂還要光榮地降來,審判生者死者, 祂的神國萬世無疆。
我信聖神,祂是主及賦予生命者,由聖父聖子所共發。
祂和聖父聖子,同受欽崇, 同享光榮,祂曾藉先知們發言。
我信唯一、至聖、至公、從宗徒傳下來的教會。
我承認赦罪的聖洗,只有一個。
我期待死人的復活,及來世的生命,阿們。阿們。
我亦以堅強信德相信天主聖言中所包含的一切真理,無論是書面記載的,還是聖傳所傳授的;並相信教會以隆重訓導或普通而普遍訓導權所提出的一切當信為天主啟示的道理。
我亦堅定接受並持守教會對於信仰及道德教義所作的全部最終訓導。
此外,對於羅馬教宗或主教團在行使其真實訓導職時所闡明的教義,即使其無意以最終性訓導加以宣佈,我仍以虔誠的意志和理智服從之心表示依附。

地點:
日期:
簽名:

Prot. N.99/2009附件B

皈依聲明

本人___________________
承諾忠於天主教會,並忠於羅馬教宗——教會的至高牧者、基督在世的代表、真福聖伯多祿首席權的繼承人,以及主教團的元首;並承諾避免發表任何公開聲明,以致反對教宗本人或其訓導權(參閱《天主教法典》第1373條及第1365條)。
我接受梵蒂岡第二屆大公會議《教會憲章》(Lumen Gentium)第25號關於教會訓導職及對其應有依附所闡述的教義。對於梵蒂岡第二屆大公會議所教導的某些教義,或對於其後在禮儀及教會法方面所實行的改革,若其中某些內容似乎難以與此前訓導權的聲明協調一致,本人承諾在教會訓導權的指導下,以積極的態度加以理解與詮釋,而不將其與教會神聖教義整體寶庫割裂開來。
我亦聲明接受彌撒聖祭及諸聖事的有效性,只要其舉行時具有實行教會所實行之事的意向,並且依照由教宗聖保祿六世及聖若望保祿二世所頒佈之《羅馬彌撒經書》標準版本及各項禮典所載明的禮儀舉行。
最後,我承諾遵守教會共同的紀律及其法律,尤其是遵守由教宗聖若望保祿二世所頒佈《天主教法典》中所載的一切規定。
上述各項,均由本人親筆簽署。
地點:
日期:
簽名:

©全屬於祢 & 信理部
Cum Approbatione Ecclesiastica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