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年期第十五主日(丙年)
讀經一 恭讀申命紀 30:10-14
【申命紀 30:10】
梅瑟曉諭人民說:“你們必須聽從你們的天主上主的話,謹守這法律書上所記載的誡命和法令;你們必須全心全靈歸向你們的天主上主。”
歷史背景:
這是梅瑟在摩阿布平原臨終前的講話之一。他正在總結《申命紀》的核心勸勉:守約與祝福的選擇。他反復強調守約的重要性,提醒以色列人一旦進入福地(即許地),若要蒙受祝福,必須遵守《法律書》(希伯來原文作“朵拉特” Torah),即上主所啟示的法律。
靈修意義:
“聽從”是“服從信德”的具體體現。在天主教神學中,“聽從天主的話”意味著接受天主的啟示,並以行動回應之。“全心全靈歸向”呼應《申命紀》6:5中的誡命,也被主耶穌在福音中引用為首要的誡命(參閱:瑪22:37)。這句話是悔改與皈依的核心表達。
【申命紀 30:11】
“我今天吩咐你們的這誡命,為你們並不太難,也不是離你們太遠的。”
歷史背景:
這是梅瑟為以色列人解除恐懼的勸勉。在古代近東,神明往往因其複雜或神秘而難以親近。而梅瑟指出:以色列的天主並不遠離人,其誡命是可以理解和遵行的。
靈修意義:
這節聖言讓我們認識到:天主的法律不是一種無法達成的理想,而是可以在恩寵的輔助下真實生活出來的聖德道路。這也與《天主教教理》第1962-1964條呼應:舊約法律是為教育人準備救恩而設的。
【申命紀 30:12】
“這誡命不是懸在天空上,使你們可以說:‘誰能為我們上到天上,給我們帶下來,使我們聽了,好能遵行呢?’”
歷史背景:
古代民族常認為神明居於天上,需通過神秘儀式或先知接觸。而以色列的天主卻主動降下祂的旨意,不使人陷於尋覓的困境。
靈修意義:
這是預示性地指向道成肉身的奧跡——天主的聖言後來確實“從天降下”(參閱若1:14;若3:13)。因此,對我們今日的信友而言,聖言既在我們中間,又在我們的心中,可以被接納並轉化為生活。
【申命紀 30:13】
“這誡命也不在海的那邊,使你們可以說:‘誰能為我們渡海,給我們帶過來,使我們聽了好能遵行呢?’”
歷史背景:
渡海在聖經中常象徵進入未知、危險或遠方的智慧之地(參閱約伯28:14)。梅瑟強調:上主的法律不是遙遠的智慧,它不需要外在尋求,已在啟示中交付。
靈修意義:
這句話表達了啟示的可及性(accessibilitas revelationis)。天主不是隱匿的神,而是願意讓人認識祂的旨意。對新約信徒而言,基督就是那位“走過水面”的聖者(參閱瑪14:25),祂是那位真正將智慧帶給我們的人。
【申命紀 30:14】
“其實,這教訓離你們很近,就在你們口裡,就在你們心裡,使你們可以遵行。”
歷史背景:
這是對《申命紀》整體訓誨的總結。法律不僅是外在的命令,也該成為內心的準則。這也預示著未來的“新約”時代(參閱耶31:33),天主的法律將銘刻在人心上。
靈修意義:
在新約中,聖保祿宗徒引用本節,說明信德的核心不再是尋求而是相信(參閱羅10:6-10)。當我們內心相信、口裡承認耶穌是主,我們就履行了法律的精神實質。
活的信仰(fides viva):借著行為彰顯出來的信德,是獲得成義的關鍵。
總結:
這段《申命紀》30:10-14,是梅瑟最後勸勉以色列人“選擇生命”的前導。它強調:
天主的法律不是遙不可及的智慧或神秘知識,而是貼近人心的啟示。
履行誡命不是靠人的努力,而是在天主恩寵扶持下,以全心全靈的回應來實現的。
這段話在新約中由聖保祿賦予基督論的意義,預示著聖言成肉身、信德成義的真理。
這段經文召叫我們:
以信德回應天主的啟示;
在日常生活中實踐天主的法律;
認出聖言就在我們中間——在聖體聖事中,在聖言中,在教會的訓導中。
讀經二 恭讀聖保祿宗徒致哥羅森人書 1:15-20
這段經文是聖保祿宗徒所寫的一段基督論讚歌(hymnus Christi),是初期教會關於耶穌基督地位與救恩的核心教義表述之一,具有極高的神學價值,貫穿整個哥羅森書的主題:基督是宇宙與救恩的中心。
【1:15】
耶穌基督是不可見的天主的形象,是一切受造物中的首生者。
歷史背景:
在當時的哥羅森教會,有人受到異端的影響,認為有仲介天使或神秘力量在天主與人之間發揮更大作用。聖保祿寫此書是要強調:只有基督是那真正的“橋樑”,是天主的真實臨在與啟示。
靈修意義:
“形象”(希臘文 eikōn)表示完美的臨現,不是仿製或複製,而是實體的顯現。基督是看不見的天主的可見彰顯。作為“首生者”(prototokos),並非被造物之一,而是指他在一切受造物之上擁有尊位與主權。
首生者(Primogenitus):表達其在地位、權能和永恆性上對所有受造物的主權,不是指出生次序。
【1:16】
因為在天上和在地上的萬有,無論是可見的與不可見的,無論是上座的,或是統治的,或是執政的,或是掌權的,都是在他內受造的:萬有都是藉著他,也是為了他而受造的。
歷史背景:
當時盛行諾斯底主義*傾向(Gnosticism),認為世界是由仲介靈體或“層次神靈”所創造。保祿駁斥這一點,重申一切皆由天主聖子——基督創造。
靈修意義:
本節強調基督是宇宙的創造者與目的。一切的存在,不論是可見的物質界或不可見的天使界,都因基督而存在,並歸於他。基督不僅是仲介,更是目的(telos)。
【1:17】
他在萬有之先就已存在,萬有也都靠著他而存在。
歷史背景:
聖保祿進一步強調基督的先存性(preexistence),即在一切受造物之前,聖子已經存在,是永恆的。
靈修意義:
這一句反映《若望福音》1:1的思想:“太初已有聖言。”基督不僅在起初,而且是使萬物持續存在的根源。這是對聖子參與三位一體創造工程的有力陳述。
先存性(Praeexistentia Filii):聖子在受孕成人之前的永恆存在。
【1:18】
他又是身體的頭,就是教會的頭。他是元始,是死者中首先複生的,好讓他在萬有之上獨居首位。
歷史背景:
聖保祿將論述從宇宙創造的層面引入到救恩史的層面:教會。哥羅森教會正面臨信仰模糊,他在此教導說:基督不但是宇宙之主,也是教會之主。
靈修意義:
教會是基督的奧體(Corpus Christi mysticum),而基督是其元首。他是復活者,是新創造的開始,為使眾人在祂內得生命,故“居首位”。
奧體(Corpus mysticum):教會是基督神秘的身體。
【1:19】
因為天主願意在基督身上充滿所有的優點,
歷史背景:
這一句是對異端的有力駁斥,他們宣稱神性是分層給予的。保祿強調:天主的圓滿(pleroma)全然居於基督內,不是部分,也不是次等。
靈修意義:
天主在聖子內全然居住,這表達了基督的真實天主性,也預示了救恩將由基督完全實現。
術語:
圓滿(Plenitudo divinitatis):天主的所有圓滿、屬性與德能,在基督內實際而非象徵地臨在。
真實天主(Deus verus):基督不是“類似神”,而是實實在在的天主。
【1:20】
並藉著他使萬有,無論是地上的,天上的,都與天主重歸於好,因著他十字架的血建立了和平。
歷史背景:
救恩不是只為人類個體,乃是整個受造界的複和(參閱羅8:19-21)。保祿強調:十字架並不是失敗,而是宇宙複和的工具。
靈修意義:
基督以十字架的血,帶來了和平(shalom),這是罪與死的對立終結,人類與天主、人與人之間、乃至宇宙秩序恢復原初和諧的開始。
重歸於好(Reconciliatio):通過基督的祭獻,人類與天主之間因罪所造成的裂痕得以修復。
和平(Pax Christi):非政治性的和平,而是天主臨在所帶來的和諧與圓滿。
🕊️ 總結
這段哥羅森書1:15-20的經文,是天主教基督論最壯麗的讚歌之一。保祿宗徒告訴我們:
耶穌基督是看不見的天主之可見形象,是真天主、真人;
宇宙萬物皆由他、借他、為他而受造——他是起點與終點;
教會是祂的奧體,祂是元首,是死而復生的長子;
十字架不是恥辱,而是宇宙重生與和平的根基;
我們因祂的血得以與天主修好,參與天主圓滿的生命。
這段經文非常適合在講道中用來講述基督的至尊地位、宇宙性主權與救恩的普遍性,並可引導信眾更深地愛慕基督聖體聖血的奧跡,活出“在基督內新受造的人”的召叫。
福音 恭讀聖路加福音 10:25-37
1.「那時候,一個精於法學的人起來,試探耶穌說:『老師,我該做什麼,才能獲得永生呢?』」
歷史背景:法學士(希臘文:νομικός,nomikos)是猶太法律的專家,精通《梅瑟五書》與口傳法律,社會地位較高。他的問題不是出於誠意,而是“試探”(πειράζων)耶穌,這顯示他意圖挑戰耶穌的權威。
靈修意義:這是每位信徒都應深思的問題:“我當做什麼,才能得永生?”永生是與天主共融的生命,是我們的終向(eschaton)。但若缺乏謙卑與信德,僅憑法律知識是無法進入天國的。
2.「耶穌對他說:『法律上記載的是什麼?你是怎樣讀的呢?』」
歷史背景:耶穌以反問回應,典型的猶太拉比辯經方式。這尊重了法學士的專業,同時揭示他對法律的理解是否真誠。
靈修意義:耶穌鼓勵我們不要只是機械式遵守法律,而要用心體會法律的精神。在祈禱中,我們也被邀請在天主聖言前反思:“我自己怎樣理解天主的話?”
3.「他答說:『你要全心、全靈、全力、全意愛上主,你的天主;並愛近人如愛你自己。』」
歷史背景:這兩條誡命來自《申命紀》6:5與《肋未紀》19:18,是猶太法律的核心。合起來就是所謂“法律的總綱”。
靈修意義:這段話總結了整個十誡的精神(見《天主教教理》2055條)。真正的信仰不只是敬拜天主,也必須體現於具體對人的愛——這是愛的兩翼。
4.「耶穌向他說:『你答得對。你這樣做,就必得永生。』」
歷史背景:耶穌肯定他的答案,卻把重點放在“實行”(ποιεῖ,做)而非“知道”上。這是福音中的一貫教導:信仰必須化為行動。
靈修意義:信德若無行動就是死的(雅各伯書2:17)。愛天主的果實是具體的愛德行為,這是邁向永生的道路。
5.「但是,那人願意顯示自己有理,就對耶穌說:『誰是我的近人呢?』」
歷史背景:當時猶太人對“近人”的理解通常限於同族人或遵守法律的“義人”,排除異民與罪人。
靈修意義:他的問題暴露出他的局限。他不是真心尋找真理,而是想證明自己合理。這也是現代人常犯的毛病:辯護自我,而非開放自我。
6.「耶穌答說:『有一個人從耶路撒冷下來,到耶裡哥去,遇到了強盜……』」
歷史背景:耶路撒冷到耶裡哥之路長約27公里,是荒涼而危險的山路,常有盜賊出沒。這個設定對聽眾而言非常真實。
靈修意義:這象徵人生旅途的艱險,也象徵靈魂由天主聖城(耶路撒冷)墮落至屬世(耶裡哥)的過程。強盜象徵罪惡、魔鬼與人性軟弱。
7.「恰巧有一個司祭……又有一個肋未人……都從旁邊走過去了。」
歷史背景:司祭與肋未人是聖殿的侍奉者,應是宗教模範。可能因法律規定不可接觸屍體(參閱《戶籍紀》19:11),所以避開。
靈修意義:耶穌借此諷刺宗教形式主義:他們對法律的“潔淨”要求比慈悲更重要。他們的行為與信仰割裂,這在今日仍值得反省:我們是否只注重外在宗教禮儀,卻忽略內在的愛德與憐憫?
8.「但是有一個撒瑪黎雅人……動了憐憫的心……」
歷史背景:撒瑪黎雅人被猶太人視為異端與敵人(參閱若4:9),但這個人卻是唯一一個表現出憐憫與行動的角色。
靈修意義:耶穌在此顛覆當時的社會與宗教偏見,顯示“近人”不在乎血統,而在乎愛德。動了“憐憫的心”(ἐσπλαγχνίσθη)是福音中常用於形容耶穌的用語,撒瑪黎雅人成為了基督的影像。
9.「他在他的傷處倒上油與酒……包紮好……帶到客店……」
歷史背景:油和酒是當時普通的醫療物資(油有舒緩之效,酒有消毒作用)。客店是旅人的休息地,通常為簡陋之所。
靈修意義:傳統教父釋經中,油象徵聖神、酒象徵聖事特別是聖體與告解。撒瑪黎雅人象徵耶穌,他親自照料受傷的靈魂,並把他託付給“客店”(象徵教會),由教會繼續照顧信友。
10.「第二天……兩個銀幣……若額外花費……回來還你。」
歷史背景:兩個銀幣(兩個“德納”,denarii)足夠住幾天,表現他的慷慨。說明他不只是一時的熱心,而是長期關顧。
靈修意義:基督不只救我們一次,而是不斷地照顧我們,直到他“再來”(基督再臨)。他託付教會照管我們,也許諾他要親自來賞報一切。
11.「你認為這三個人中,誰是那個遇到強盜者的近人呢?……是憐憫他的那個人。」
靈修意義:耶穌巧妙地改變問題焦點:不是“誰是我的近人?”而是“我願意成為誰的近人?”真愛的定義是主動,不是被動地選擇某些人去愛,而是成為所有有需要者的鄰人。
12.「耶穌就對他說:『對了,你也照樣去做吧!』」
靈修意義:這是全段的高潮。耶穌邀請我們將憐憫轉化為具體行動。這是信仰生活的召叫:信德藉愛德而生活(參閱《迦拉達人書》5:6),成為真正的門徒。
總結
這段比喻是耶穌教導中最感人、最具挑戰性的段落之一。它通過“慈善撒瑪黎雅人”的比喻,顛覆當時猶太社會的宗教與族群界限,指出:
永生的道路不是單靠知識或法律,而是實際行動中的愛德;
“近人”不是身份上的標籤,而是我們主動願意憐憫與服務的物件;
耶穌本人就是那位撒瑪黎雅人,祂在我們靈魂破碎之時前來救我們,並託付教會繼續照顧我們;
祂邀請我們跟隨祂的榜樣,在世界上施行慈悲,成為和平與愛的工具。
—— 小天使神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