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职部法令:有关弥撒意向的纪律

圣职部法令
有关弥撒意向的纪律

「按教会准行的习尚,任何举行弥撒或共祭的司铎,得接受献仪,乃依其定的意向献弥撒」(《天主教法典》945§1:Secundum probatum Ecclesiae morem, sacerdoti cuilibet
Missam celebranti aut concelebranti licei stipem oblatam recipere, ut iuxta certam intentionem Missam applicet)。

「圣体圣事, 尽管它是圣事生活的圆满, 但不是完美者的奖品,而是弱者的特效药和营养品。这些信念意味着牧灵上的后续工作,我们奉召来考虑此事,但必须胆大心细。多次我们行事就像恩宠的仲裁者, 而不是催化者。但教会不是关防,而是天父的家, 那里总有容人之处, 不管他们身上带着什么包袱。」[1]

信友们既意识到这种恩宠, 乐意加入自己的牺牲, 藉此奉献使自己更密切地与感恩圣祭结合起来,同时支持教会的需要, 特别是为维持教会圣职人员的生活费。

透过这种方式,信友们与奉献自我的基督更加亲密地结合在一起, 而在某种意义上, 甚至更深入地沉浸在与基督的共融中。这种做法不仅获教会批准,亦为教会所推崇。[2]

圣保禄宗徒写道,凡是服务祭台的,也有权赖祭台而生活( 参阅:格前 9:13-14;弟前5:18;路 10:7)。从初世纪收集的教令,我们得悉,在举行感恩祭时,信友有自愿奉献礼品的做法。根据预先制定的分配准则, 其中一部分奉献是给穷人的, 另一部分是供主教的膳食(mensa episcopalis)和主教接待他人之用,还有一部分是用于敬礼,一部分是给主礼或辅礼的圣职人员。[3]

因此,凡作奉献者, 便以一种特殊的方式参与感恩圣祭。在感恩祭中奉献的礼品, 以及其后在感恩祭之外所奉献的,都被视为对恩人的一种酬谢、对司铎履职时( occasione servitii)的一种报酬、一种施舍,但从来不视之为对神圣事物的「售价」,否则便会构成买卖圣物的行为。

当时,弥撒的举行已经是应信友的请求而为特定的意向来奉献,即使没有馈赠亦然。后来,为举行弥撒而作施舍, 给司铎或教会一些馈赠的习尚便发展起来。正是这种做法, 构成了弥撒献仪的先例。从第十世纪末开始, 为特定意向而要求举行弥撒时, 会奉上纪念性礼品。在同一时期, 出现了弥撒基金, 即: 为预定意向举行弥撒的义务。因此,在弥撒之际作慷慨奉献的习尚便诞生了,这种习俗不仅获教会批准, 而且也被教会推荐和鼓励。

俗世习惯和教会纪律都一贯坚持, 司铎必须按照每个指定的献仪, 举行一台弥撒。此外,按照体现在「信仰意识」中( sensus fidelium)的天主教教义,按照天主施予恩宠的计划, 司铎为特定个人士和意向所举行的弥撒, 不仅为这些人士和意向带来灵性效益, 而且,从同一角度来看, 重复地为相同的人士和意向奉献弥撒,会同样地为这些人士和目的有价值。

按照上述意义,就履行献仪的义务而言, 如所接受的是多个奉献, 不得仅举行一台弥撒来满足多个意向, 这是一再被禁止的。

正如教会档中多次清晰地指出, 这种做法, 就像接受了献仪而没有举行弥撒, 被视为违反公义。[4]

同样不合法的就是,在弥撒中的圣道礼仪,仅以「祈祷意向」,或仅以在感恩祭的某些时刻提及该意向,来代替按承诺接该意向奉献弥撒。

教会在这事项上的相关纪律, 即使撇开纯粹的神学论点不谈, 显然是基于两方面的考虑: 对奉献者的公义,即履行对其所作的承诺;此外, 即使外表上被视为以神圣事物作为「交易」, 也有义务加以避免。(参阅:《天主教法典》947;945§2)

然而,最近出现了一些情况和请求,建议需调整该纪律中的一些细节, 作为普遍法中的例外情况,而这样却是为了确保一切必要的元素。

可列入这些情况的, 包括缺乏足够的圣职人员来满足献弥撒的要求,同时, 也有避免「辜负奉献者的虔诚意向,阻碍他们实现善意」[5]的义务;眼见所谓「综合意向」弥撒的做法,「如果过分流传,……就应视为陋习,免致会逐渐令信友停止为个别意向献弥撒而给予献仪的习惯, 促使他们丧失一个对个人灵性上和对整个教会都有益的古老习惯。」[6]这些只是革新的部分理由。

正是在这背景下,1991 年 2 月 22 日,当时的宗座圣职部颁布了《弥撒献仪》(Mos iugiter) 法令。[7]

该法令重申了该纪律已被收录在《天主教法典》中的教义基础和纪律的基本准则, 规定在某些条件下, 并且只有在这些情况下, 一位司铎才可为他接受过献仪的多个个别的意向, 只举行一台弥撒。

所列出的条件,一方面是为了确保证公义,即遵守对奉献者的承诺;另一方面, 是为排除以神圣事物作为「交易」的危险,甚至仅是表象亦然。

正是为了排除这种危险,才允许对纪律进行类似的改动。具体来说,从这个角度来看, 该法令最重要的, 就是规定只有在奉献献仪者适时地获悉, 并表示自己同意(明确地同意)的情况下,才能收集多个献仪而只举行一台弥撒,并且这类弥撒不得每日举行, 以保持这做法的例外性质,避免其成为普遍的做法。

《弥撒献仪》法令生效以来已超过 34 年。根据自那时以来所积累的经验,响应世界各地主教, 也有圣职人员、平信徒、献身生活会士和团体的意见、查询和恳求,本部会在深入考虑了问题的各方面,并与其他相关部会—无论是按事务的性质, 或按其他原因(Sive Ratione materiae sive alia Ratione )—进行了广泛的磋商后,最终裁定,现在需要以新的准则来规范这个问题, 并作出相应的调整。

考虑到修订法律的时机, 同时为更加明显地杜绝在各地出现的这类流弊,本部会决定就此颁布如下规定, 以补充在相关问题上的现行纪律:

第一条
第 1 款:在《天主教法典》945 保持不变的同时, 若教省会议或教省主教会议经一些条件,如考虑相对弥撒意向的请求而言, 司铎人数不足, 或社会及教会背景等条件, 可在其辖内, 藉法令规定,司铎可接受不同奉献者的多个献仪,将它们与其他献仪结合起来, 并按单独一个「综合」意向,只举行一台弥撒来满全义务,惟奉献者必须事前获悉,且已对此已自愿地表示同意。
第 2 款:奉献者的这种意愿绝不得推定; 相反,在没有明确同意的情况下,总是假定没有给予同意。
第 3 款:在第 1 款所涉及的情况下, 主祭者只可合法地为自己保留其中一个意向的献仪。(参阅:《天主教法典》950-952)
第 4 款:每个基督徒团体应认真提供每天为单一意向举行弥撒的机会, 而教省会议或教省主教会议得为此指定献仪。(参阅:《天主教法典》952)

第二条
在遵守《天主教法典》905 的同时,司铎得合法地在同一天多次举行感恩祭,若有需要而为信友的真正益处有必要时, 司铎亦可举行多台弥撒,甚至根据「综合」意向举行弥撒, 惟每日仅可合法地保留按特定意向而收取的其中一个献仪的规定, 保持不变。( 参阅:《天主教法典》950-952)

第三条
第 1 款:尤须注意《天主教法典》848 的规定,即除了主管当局所规定的献仪外, 司铎不得为施行圣事要求任何酬劳,且总要避免最需要的人因贫困而被剥夺圣事的援助。此外,亦得遵守《天主教法典》945§2 的强烈建议,换言之,「即使没有收到任何献仪,仍应按信徒的意向,尤其是穷苦人的意向献弥撒。」
第 2 款:对于献仪的分配,应遵守《天主教法典》951 之规定,以「参照相同者」的原则为之( congrua congruis referendo)。
第 3 款:教区主教可按个别教会及其圣职人员的特殊情况,考虑依照特别法, 将此类献仪分配给本教区或其他教区内有需要的堂区,特别是在传教区国家内的教区。

第四条
第 1 款: 教长有责任将这些规则的内容和含义传授给其圣职人员和信众,并监督其正确的执行,负责在适当的登记册中仔细记录需要举行弥撒的数目、意向、献仪和已举行的弥撒,以及每年亲自或透过他人查阅这些登记册。(参阅:《天主教法典》958)
第 2 款:特别是,无论是教长,还是其他牧者,应确保每个人都清晰明了为特定意向(即使是「综合」意向) 举行弥撒, 与在举行圣道礼仪过程中或仅在举行感恩祭的某些时刻提及该意向之间的区别。
第 3 款:每个人都应特别清楚,在上述最后两种情况下索取或甚至只是接受献仪, 均为严重非法之举;几时这种做法不恰当地扩大,主管教长不得排除诉诸纪律和/或制裁措施来消除这种可悲的现象。

第五条
鉴于与为特定意向举行弥撒而接受慷慨献仪的这种可推崇且可赞赏的做法是与超性价值相连( 参阅:《天主教法典》948),亦为了促进将盈余的弥撒意向连同相关的献仪转交给传教区国家的这种可赞赏的习惯,人灵的牧者应谨记适时地鼓励信友对之加以持守, 而当此习尚减弱时, 亦可借助有关这方面最新的要理和有关诸圣相通功的要理讲授, 来重振和推广这种习尚。

第六条
如若教省会议或教省主教会议没有就此事做出任何规定, 则 1991 年 2 月 22 日所颁布之《弥撒献仪》法令的规定仍然有效。

圣职部在本法规开始生效十年后, 将就其执行和本法规展开进一项研究,以验证其可行性和可能需要的更新。

教宗于 2025 年 4 月 13 日、圣枝主日,以特别的方式核准了本法令,并敕令予以颁布, 于 2025 年 4 月 20 日、复活主日,开始生效。须部分废止的现行规定就部分废止, 任何相反之规定, 一概无效。

拉匝禄‧俞兴植 枢机
圣职部部长

安德肋‧佳播‧费拉达‧莫雷拉
(Andrés Gabriel Ferrada Moreira)
提勃尼亚(Tiburnia)领衔总主教
秘书长

(天主教会台湾地区主教团 译)

[1]教宗方济各,《福音的喜乐》劝谕,47 号,2013 年 11 月 24 日,见《宗座公报》105 (2013), 1039-1040。
[2] 参阅: 教宗保禄六世,《固有传统》手谕, 1974 年 6 月 13 日, 见《宗座公报》66 (1974), 308;宗座圣职部,《弥撒献仪》法令( Mos iugiter), 1991 年 2 月 22 日, 见《宗座公报》83 (1991), 443。
[3] 参阅:比如,《宗徒训诲录》( Constitutiones Apostolorum,约公元 380 年)II.28,5: «Si autem (diaconus)etlectorest, accipiat et ipse una cum presbyteris »; VIII.31,2-3: «Eulogias, quae in mysticis oblationibussupersunt, diaconi ex voluntate episcopi aut presbyterorum distribuant cle ro…», in F.X.Funk,Didascalia et Constitutiones Apostolorum(Paderborn,1905; ristampa anastatica 1964),vol.1, pp. 108 -109 e 532-533;CanonesApostolorum(5e eeuw) 41, in C.Kirch,Enchiridionfontium historiae Ecclesiasticae antiquae(Barcelona, 1965[9]), n. 699.
[4] 参阅:比如,S.Uffizio, Decreto, 24 settembre 1665, n. 10, in DH 2030; 宗座圣赦院,《Suprema Ecclesiae bona》训令,1984 年 7 月 15 日,in Enchiridion Vaticanum S1, nr. 901-912;宗座圣职部《弥撒献仪》法令, 1§1。
[5] 宗座圣职部,《弥撒献仪》法令, 5§1。
[6]同上, 2§3。
[7]参阅: 同上, 见《宗座公报》83 (1991), 443-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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