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瑪竇17:22-27
關於納稅的問題,產生於猶太人之間的習俗 —— 包括那些生活在羅馬帝國流徙之地的 —— 每年為聖殿繳納稅金。金額相當少:一得拉克瑪(dydrachma)或兩得拉克瑪(希臘貨幣單位),相當於一個勞工兩天的工資。但是,這種納稅的義務,並非法律所強制的。按照撒杜塞人(Sadducees)的觀點,只有明確寫在法律書上的稅,才能被強制徵收(參看:出30:11-13) 那與聖殿有關的稅金,並沒有出現在法律中。
然而,這樣的比喻,還有另一層深義。這段記載很清楚的表明:耶穌並沒有義務繳納這樣的稅金。這筆稅金,屬於臣民的義務 ,而不屬於王子的義務,耶穌所運用的,就是這樣的比喻。聖殿的主人是天主,耶穌是祂的兒子。那些相信耶穌的人,分享了兒子的地位。他們的自由—— 耶穌和祂門徒的—— 源自他們兒子的地位。但是,耶穌連同這個自由,想要表達的,可能是對法定義務和對聖殿的尊重,因為聖殿是天主的聖殿。
儘管祂沒有這個義務,為了引發醜聞,避免捲入與司法當局的衝突,耶穌繳納了稅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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