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宗方濟各:《比這更大的愛情》手諭

教宗方濟各
《比這更大的愛情》手諭
「有關奉獻生命」
「人若為自己的朋友舍掉性命,再沒有比這更大的愛情了。」(若十五13)

那些更親近地追隨主耶穌的足跡及教導,並自由而主動地為了他人而奉獻自己的生命,且在這種意願下,直至死亡的基督徒,堪當特殊的敬意和榮耀。

誠然,在愛德的驅使和支持下的英勇獻身,體現了真正的、完全的、榜樣性地效仿基督。因此,他們值得信徒團體的欽佩。通常,這種欽佩是保留給那些自願接受流血殉道的人或者英勇地踐行了基督信仰美德的人們的。

鑒於宗座聖人列品部,於2016年9月27日常務會議中,就有關這些基督徒是否堪當宣為真福而進行了慎重研討後,所表達的贊成意見,現做出以下規定:

第一條:奉獻生命為冊封真福及宣聖是一個新的,且不同於殉道與英勇美德的案例。 

第二條:為使一位天主之僕冊封真福切實有效,其奉獻生命需滿足以下標準:
1)自由而自願地奉獻生命,和因愛德而英勇地接受確實而在短時間內的死亡;
2)在奉獻生命與早逝之間存在關聯;
3)在奉獻生命而直至死亡之前,至少正常地踐行基督信仰的美德;
4)享有聖德的盛譽,至少在死亡之後,存在跡象;
5)為冊封真福品,需有在天主之僕逝世後,因其代禱而發生的奇跡。

第三條:教區的調查及相應的案情陳述,除遵守以下規定外,則由1983年1月25日頒佈,並發表在《宗座公報》第75卷(1983,349-355)的《神聖的成全導師》(Divinus perfectionis Magister)宗座憲章,以及在同年2月7日頒佈的《在聖人列品案件中教區調查應遵守之條例》(《宗座公報》75,[1983],396-403)規範。

第四條:針對奉獻生命的案情,陳述必須要回應:「是否認為因愛德而英勇地奉獻生命直至死亡,還是,至少正常地,在這種情況,踐行了基督信仰美德。」(An constet de heroica oblatione vitae usque ad mortem propter caritatem necnon de virtutibus christianis, saltem in gradu ordinario, in casu et ad effectum de quo agitur.)

第五條:上述宗座憲章裡條款修正如下:
第1條:「教區主教,以及依法與之相當者,是其轄區內,無論是因其職務,還是因個別信友,或合法善會及其代表的訴請,有權就欲申請宣聖之天主之僕的生平、美德、奉獻生命或殉道及聖德名望、奉獻生命或殉道之真相,以及所假定的奇跡,和對其可能的舊日敬禮等展開調查。」
第2條5項:「針對所假定之奇跡的調查,應與對美德、奉獻生命或殉道的調查分開進行。」
第7條1項:「與外庭協助者一起研究所託付給他們的案件,並就美德、奉獻生命或殉道,準備案情陳述。」
第13條2項:「大會一旦審理已依法預審之案件,隨即應將案件委託給一位推事;推事在一位外庭協助者的幫助下,應就美德、奉獻生命或殉道,根據傳記批判原則,進行案情陳述。」
第六條:上述《在聖人列品案件中教區調查應遵守之條例》中的以下條款,修正如下:
第7條:「案件可為近期的或舊日的;所謂近期的,意即天主之僕的殉道、美德或奉獻生命,可藉助見證人的口頭證詞得以證實者;所謂舊日的,意即有關殉道或美德之證據僅可由書面資料證實者。」
第10條1款:「無論是近期案件,還是舊日的案件,若有,在其中需包括一份有關天主之僕具有歷史價值的傳記;若無,則需有一份就天主之僕的生平和事蹟的編年式報告,以及有關其美德或有關奉獻生命,或殉道、聖德名望及奇跡的報告,同時,切勿忽略相反之意見,或對案件本身不甚有利的意見。」
第10條3款:「僅在近期的案件中,需就可供探究天主之僕的美德,或有關奉獻生命,或其殉道,以及針對其聖德名望和奇跡之事實,或對其反訴的人,列一名單。」

第15條之第1點:「收到報告後,主教可將所收集到的一切交予檢察員,或另一位專業人士,以便使其就天主之僕的生平、美德、奉獻生命或殉道、聖德名望,以及奉獻生命或殉道之真相,準備有用的詢問者,並予以揭示。」
第15條之第2點:「在舊日的案件中,僅對天主之僕的聖德名望、奉獻生命或殉道,如若可能,針對天主之僕在近期的敬禮,才需要仍在世的詢問者。」

第19條:「為核實隸屬獻身生活會的天主之僕的訓導、實踐美德或奉獻生命,以及奇跡的盛譽,所推薦之證人應是名譽良好,非本會之人;然因天主之僕特殊生活之故,而不可能者,除外。」

第32條:「針對奇跡的調查,應與對美德、奉獻生命或殉道的調查分開,並遵照以下規定進行。」

第36條:「禁止在教堂內,對其生活之聖德仍在依法審查中的天主之僕,舉行任何的慶典或歌功頌德。即使在教堂之外,也應避免此等舉措會使信友錯誤地認為,主教針對天主之僕的生平和美德、訓導或其奉獻生命所做的調查,定會使天主之僕得以封聖。」

藉今次之宗座手諭所裁定之一切事項,即使任何成文法則另有規定,亦然遵行。我決定藉其在《羅馬觀察報》上之發表,而得以頒佈,並在頒佈之日起施行,隨後將被收錄予《宗座公報》。

教宗方濟各
梵蒂岡
2017年7月11日,本人在職第五年


(天主教會臺灣地區主教團 恭譯) 

教宗方济各:《比这更大的爱情》手谕

教宗方济各
《比这更大的爱情》手谕
「有关奉献生命」
「人若为自己的朋友舍掉性命,再没有比这更大的爱情了。」(若十五13)

那些更亲近地追随主耶稣的足迹及教导,并自由而主动地为了他人而奉献自己的生命,且在这种意愿下,直至死亡的基督徒,堪当特殊的敬意和荣耀。

诚然,在爱德的驱使和支持下的英勇献身,体现了真正的、完全的、榜样性地效仿基督。因此,他们值得信徒团体的钦佩。通常,这种钦佩是保留给那些自愿接受流血殉道的人或者英勇地践行了基督信仰美德的人们的。

鉴于宗座圣人列品部,于2016年9月27日常务会议中,就有关这些基督徒是否堪当宣为真福而进行了慎重研讨后,所表达的赞成意见,现做出以下规定:

第一条:奉献生命为册封真福及宣圣是一个新的,且不同于殉道与英勇美德的案例。 

第二条:为使一位天主之仆册封真福切实有效,其奉献生命需满足以下标准:
1)自由而自愿地奉献生命,和因爱德而英勇地接受确实而在短时间内的死亡;
2)在奉献生命与早逝之间存在关联;
3)在奉献生命而直至死亡之前,至少正常地践行基督信仰的美德;
4)享有圣德的盛誉,至少在死亡之后,存在迹象;
5)为册封真福品,需有在天主之仆逝世后,因其代祷而发生的奇迹。

第三条:教区的调查及相应的案情陈述,除遵守以下规定外,则由1983年1月25日颁布,并发表在《宗座公报》第75卷(1983,349-355)的《神圣的成全导师》(Divinus perfectionis Magister)宗座宪章,以及在同年2月7日颁布的《在圣人列品案件中教区调查应遵守之条例》(《宗座公报》75,[1983],396-403)规范。

第四条:针对奉献生命的案情,陈述必须要回应:「是否认为因爱德而英勇地奉献生命直至死亡,还是,至少正常地,在这种情况,践行了基督信仰美德。」(An constet de heroica oblatione vitae usque ad mortem propter caritatem necnon de virtutibus christianis, saltem in gradu ordinario, in casu et ad effectum de quo agitur.)

第五条:上述宗座宪章里条款修正如下:
第1条:「教区主教,以及依法与之相当者,是其辖区内,无论是因其职务,还是因个别信友,或合法善会及其代表的诉请,有权就欲申请宣圣之天主之仆的生平、美德、奉献生命或殉道及圣德名望、奉献生命或殉道之真相,以及所假定的奇迹,和对其可能的旧日敬礼等展开调查。」
第2条5项:「针对所假定之奇迹的调查,应与对美德、奉献生命或殉道的调查分开进行。」
第7条1项:「与外庭协助者一起研究所托付给他们的案件,并就美德、奉献生命或殉道,准备案情陈述。」
第13条2项:「大会一旦审理已依法预审之案件,随即应将案件委托给一位推事;推事在一位外庭协助者的帮助下,应就美德、奉献生命或殉道,根据传记批判原则,进行案情陈述。」


第六条:上述《在圣人列品案件中教区调查应遵守之条例》中的以下条款,修正如下:
第7条:「案件可为近期的或旧日的;所谓近期的,意即天主之仆的殉道、美德或奉献生命,可藉助见证人的口头证词得以证实者;所谓旧日的,意即有关殉道或美德之证据仅可由书面资料证实者。」
第10条1款:「无论是近期案件,还是旧日的案件,若有,在其中需包括一份有关天主之仆具有历史价值的传记;若无,则需有一份就天主之仆的生平和事迹的编年式报告,以及有关其美德或有关奉献生命,或殉道、圣德名望及奇迹的报告,同时,切勿忽略相反之意见,或对案件本身不甚有利的意见。」
第10条3款:「仅在近期的案件中,需就可供探究天主之仆的美德,或有关奉献生命,或其殉道,以及针对其圣德名望和奇迹之事实,或对其反诉的人,列一名单。」

第15条之第1点:「收到报告后,主教可将所收集到的一切交予检察员,或另一位专业人士,以便使其就天主之仆的生平、美德、奉献生命或殉道、圣德名望,以及奉献生命或殉道之真相,准备有用的询问者,并予以揭示。」
第15条之第2点:「在旧日的案件中,仅对天主之仆的圣德名望、奉献生命或殉道,如若可能,针对天主之仆在近期的敬礼,才需要仍在世的询问者。」

第19条:「为核实隶属献身生活会的天主之仆的训导、实践美德或奉献生命,以及奇迹的盛誉,所推荐之证人应是名誉良好,非本会之人;然因天主之仆特殊生活之故,而不可能者,除外。」

第32条:「针对奇迹的调查,应与对美德、奉献生命或殉道的调查分开,并遵照以下规定进行。」

第36条:「禁止在教堂内,对其生活之圣德仍在依法审查中的天主之仆,举行任何的庆典或歌功颂德。即使在教堂之外,也应避免此等举措会使信友错误地认为,主教针对天主之仆的生平和美德、训导或其奉献生命所做的调查,定会使天主之仆得以封圣。」

藉今次之宗座手谕所裁定之一切事项,即使任何成文法则另有规定,亦然遵行。我决定藉其在《罗马观察报》上之发表,而得以颁布,并在颁布之日起施行,随后将被收录予《宗座公报》。

教宗方济各
梵蒂冈
2017年7月11日,本人在职第五年


(天主教会台湾地区主教团 恭译)

教宗方济各:《天主的神》自动谕

教宗方济各
宗座书函
《天主的神》自动劝谕
修订《天主教法典》230 条1项 有关女性获得读经职和辅祭职的条款

主耶稣的神,是教会生命和使命的永恒源泉,祂将恩宠分施给每一位天主子民,使每一位天主子民能以不同的方式,致力于教会的训导及福音的宣讲工作。这些善会,因为他们是为大众所公认,且是由教会所建立,他们已成为为社群可及,并成为教会福传工作的固定形式。
某些情形下,辅祭职务源自一项特别的圣事 —— 神品圣事。纵观历史,辅祭职务是由教会所设立,经由非圣事性礼仪,托付给信友团体中个别信仰虔诚,具有良好品行的,藉圣洗圣事领受的一般司祭职务,并协助具有专务司祭职务的主教,司铎和执事的信友。
延续这项真福传统,对“教友职务”(lay ministries)的接纳,即教宗圣保禄六世在自动劝谕(Motu Proprio)《有些职务》(Ministeria Quaedam)(1972年8月17日)中规定的,为领受神品圣事前预备礼仪,尽管这样的职务是被授予其他适格男性信友的。
有一些主教会议的成员强调需要深化这个教义主题,好使这项教义能回应前述的善工,并回应时代的需要,为教会团体必须承担的福传角色提供适当的支持。
接纳这些建议,近些年发展出来的教义强调:教会设立的特定职务,是建立在一般情形下,信友在圣洗圣事中领受的王家司祭的基础之上的;他们所领受的职务与在神品圣事中领受的职务有着本质上的区别。事实上,在拉丁礼教会的综合实践也印证:既然教友职务是建立在圣洗圣事的基础上的,就可以按照《天主教法典》230条第2项的隐性规定,将这项职份托付给全体适格的信友,无论这信友是男性,或是女性。
因此,在听取了职能部会的意见以后,我已决定调整《天主教法典》230条第1项。我因此下令,未来,《天主教法典》第230条1项应当遵循如下规定:
“凡具有主教团规定的年龄及资质者,能经由特定的礼仪,被接纳为固定的读经及襄理。然而,这一职务的授予,并不赋予他们从教会获得支持或报酬的权利。”
我也同样下令改动与《天主教法典》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其他条款。

我下令,以此宗座书函签署的自动劝谕,具有固定和持久的效力,任何与之抵触的条款,一律无效,即使被特别提及,本自动劝谕仍然有效,本自动劝谕应刊载于《罗马观察家报》,并在刊载同日发生效力,并随即刊载在《宗座公报》(Acta Apostolicae Sedis)的官方纪录中。
方济各
颁自罗马圣伯多禄大殿,2021年1月10日
主受洗节,本人在任第八年
(台湾地区主教团、香港教区礼仪委员会、全属于祢 合译)

教宗方济各自动手谕:《传统的守护者》

教宗方济各

自动手谕

《传统的守护者》

关于使用 1970 年更新前的罗马礼仪

「传统的守护者」(TRADITIONIS CUSTODES) —— 主教们与罗马主教团结共融,是构成他们个别教会彼此合一的有形可见原则和基础。[1] 主教们在圣神的指引下,借着宣讲福音,以及举行感恩祭,管理所托付给他们的个别教会。[2]

我可敬的前任教宗圣若望保禄二世和本笃十六世,为促进教会的和谐及团结, 遂以慈父的关怀,授权并规范任何地区坚持梵蒂冈第二届大公会议更新前礼仪形式的人,使用教宗圣若望廿三世于 1962 年订定的《罗马弥撒经书》。[3] 他们旨在「促使对早期礼仪形式具有深厚情感的天主教徒与教会共融」,而非其他目的。[4]

按照我可敬的前任教宗本笃十六世的倡仪,我邀请主教们审视《历任教宗》(Summorum Pontificum)自动手谕颁布三年后的实施情况。宗座信理部在 2020 年向主教们作了详细的咨询。就所得结果,按这几年日渐成熟的经验,小心作了考虑。

现在,经考虑过主教们所表达的期望、听取了宗座信理部的意见,并为寻求更大和恒久的共融,本人期望透过本宗座书函,确立下列原则:

一、由教宗圣保禄六世,以及教宗圣若望保禄二世,按梵蒂冈第二届大公会议的法令所颁布的礼书,是罗马礼祈祷律(lex orandi)的唯一表达。

二、教区主教在托付给他管理的个别教会内,是全部礼仪生活的协调者、促进者和守护者 [5];他该规范其教区所举行的礼仪。[6] 因此,按宗座的指引,有关 1962 年《罗马弥撒经书》的使用,全属教区主教的权限。

三、若教区内至今仍存在一个或多个「按 1970 年更新之前的弥撒经书举行弥撒」的团体:

(1)主教要确定这些团体不会否认按梵蒂冈第二届大公会议和宗座训导指令的礼仪更新,及其有效性和合法性。

(2)主教要指定一个或多个地方,让有关的团体和信友举行感恩祭,但不得在堂区圣堂,也不得建立新的「属人堂区」。

(3)主教要规定某些日子,在指定的地方,可按教宗圣若望廿三世于 1962 年颁布的《罗马弥撒经书》举行感恩祭。[7] 在举行有关的感恩祭时, 读经要以本地语言宣读,并该采用主教团核准礼仪专用的圣经译本。

(4)主教要委派一位司铎,作为主教的代表,管理这些感恩祭的举行,并在牧灵上照顾这些团体的信友。被委以上述职责的司铎,该熟谙应用1970年更新之前的《罗马弥撒经书》,掌握足够的拉丁语知识,及透彻了解礼规和礼仪经文;并充满牧灵爱德,以及教会的共融精神。这位司铎不单要用心无误地举行礼仪,也要用心照顾信友的牧灵和属灵需要。

(5)主教要适当地核实这些依法为信友利益而建立的「属人堂区」,是否对信友的属灵成长实在有效,才决定是否保留相关团体。

(6)主教要留心不可再授权建立相关的新团体。

四、在本宗座自动手谕颁告后才被祝圣的司铎,如希望使用 1962 年《罗马弥撒经书》举行感恩祭,应向教区主教提出正式请求;教区主教当在咨询宗座后,方可授权。

五、已经按照 1962 年《罗马弥撒经书》举行感恩祭的司铎,应请求教区主教授权,才可继续按照 1962 年《罗马弥撒经书》举行感恩祭。

六、由「天主的教会」宗座委员会所建立的献身生活会及使徒生活团,归属于「宗座献身生活会及使徒生活团部」管理。

七、「宗座礼仪及圣事部」与「宗座献身生活会及使徒生活团部」,各按其职能, 以宗座的权力,处理上述相关事宜。

八、过往相关的原则、指引、准许和习惯,举凡有违本宗座自动手谕的,均予废除。

本人命令以宗座自动手谕方式颁告的「宗座书函」所说明的一切,须全部执行; 任何与之抵触的,即使有可取之处,均属无效。

我授意由《罗马观察报》颁布这份自动手谕,实时生效,并在《宗座公布》刊登。

教宗方济各

于罗马圣若望拉特朗大殿颁布

2021 年 7 月 16 日、加尔默罗(加美乐)圣母纪念日

本人就任教宗职第九年

注解

[1] 参阅梵蒂冈第二届大公会议,《教会宪章》23,1964 年 11 月 21 日,《宗座公布》57 (1965) 27。

[2] 参阅梵蒂冈第二届大公会议,《教会宪章》32,1964 年 11 月 21 日,《宗座公布》 57 (1965) 27;梵蒂冈第二届大公会议,《主教在教会内牧灵职务法令》11,1965 年 10 月 28 日,《宗座公布》 58 (1966) 677-678;《天主教教理》833。

[3] 参阅教宗若望保禄二世,《天主的教会》自动手谕,1988 年 7 月 2 日,《宗座公布》 80 (1988) 1495-1498;教宗本笃十六世,《历任教宗》自动手谕,2007 年 7 月 7 日,《宗座公布》 99 (2007) 777-781;ECCLESIAE UNITATEM 自动手谕,2009 年7 月2 日,《宗座公布》 101 (2009) 710-711。

[4] 教宗若望保禄二世,《天主的教会》自动手谕,1988 年 7 月 2 日,《宗座公布》80 (1988) 1498。

[5] 参阅梵蒂冈第二届大公会议,《礼仪宪章》41,1963 年 12 月 4 日,《宗座公布》 56 (1964) 111;《主教行礼守则》9;礼仪及圣事部,《救赎圣事训令》19-25,2004 年 3 月 25 日,《宗座公布》96 (2004) 555-557。

[6] 参阅《天主教法典》375 条 1 项;392 条。

[7] 参阅信理部 Quo magis 法令,2020 年 2 月 22 日;Cum sanctissima 法令,2020 年 2 月 22 日:《罗马观察报》,2020 年 3 月 26 日第 6 页。

(台湾地区主教团礼仪委员会  香港教区礼仪委员会 合译)

教宗方济各手谕:《你们是世界的光》

教宗方济各

《你们是世界的光》

手谕

「你们是世界的光;建在山上的城,是不能隐藏的」(玛五 14)。我们的主耶稣基督召叫每位信徒都要成为美德、正直与圣德的光辉榜样。事实上,我们都蒙召在我们的生活中,特别是在我们与近人的关系中,为基督的信仰做具体的见证。

性侵罪行冒犯我们的主,对受害者造成身体、心理和精神上的伤害, 并给信友团体带来损害。为了使这些现象不再以任何形式发生,则需要内心深刻而不断的皈依,且由教会中所有人投入的具体和有效的行为证实, 如此以来,个人的圣德和伦理操行便有助于和促进福音宣讲的完全可信性及教会使命的效率。只有仰赖圣神在人心内所赋予的圣宠,这一点才有可能。我们应始终铭记耶稣的话:「离了我,你们什么也不能做」(若十五 5)。虽然已做了不少的事情,但我们应不断地汲取过去的惨痛教训,并怀着希望注视未来。

首先,这一责任便落在──由天主选派为其子民的牧者──宗徒们的继承人身上,并要求他们紧紧跟随神圣导师的脚步履行职责。职是之故, 他们「以善言、善劝及善表,而且也用权力和神权,以基督代表的资格, 管理托付给他们的地方个别教会,他们知道,为长者应当像是幼小的,为首领的应当像是服务的,用权力只是为了在真理及圣德上策励其羊群」(《教会宪章》,27)。凡是以较为严格的方式属于宗徒继承人职权内的事务,也同样落在那些以不同方式在教会内担任职务、奉行福音劝谕或被召服务基督子民的人身上。

希望这项工作完全以教会的方式得到落实,并通过相互聆听和向所有在这皈依之路上密切相关的人所作的贡献开放,成为共融的表达,正是共融将我们凝聚在一起。

故此,现规定:

第一题

总则

第一节 适用范围

1 :凡获悉相关圣职人员、献身生活会或使徒生活团成员与下列罪行有关时,便可实施本法规:

1° 违犯天主十诫第六诫之罪行,即:

1)以暴力、威胁或藉滥用权力,迫使他人完成或承受性行为者;

2)与未成年人或脆弱成年人完成性行为者;

3)制作、展示、拥有或传播——包括经由远程传送信息途径——儿童色情数据,以及征召或引诱未成年或脆弱成年人参与色情展示(或表演)者;

2° 由第六节所述之主体完成之行为,即:干涉或逃避针对圣职人员或

修会会士所犯由本条 1° 所规定之罪行的调查,或予以忽略,无论是国法调查还是教会法调查,行政调查抑或刑事调查。

2 :至论本法规之效力:

1°「未成年人」意指:凡年龄未满十八周岁者,或依法与之等同者;

2°「脆弱者」意指:凡处于病态、身体上或心理上有缺陷、或缺乏个人自由者,此等自由之缺乏也包括偶尔限制其理解或意愿之能力,或在任何情况下反抗侵犯之能力。

3°「儿童色情资料」意指:无论运用何种途径,任何描述(或表现)未成年人参与明确、真实或伪装色情活动之内容者,以及任何以色情为主要目的而描述未成年人之性器官之内容者。

第二节 信息之获悉与数据之保护

1 :鉴于由相关主教团、宗主教区与总主教区主教会议、或由自治教省主教参议会、教区或东方礼教区,无论是以个别的形式,或是集体的形

式,临时作出的指示,应于本法规生效起一年内,设立一个或多个固定且便于公众举报的机制,也可通过所设立的专门教会职务呈报。教区或东方礼教区应将本条所指之体制的设立汇报给教宗代表。

2 :本节所论及之信息均得受到保护,并得以根据《天主教法典》第471 条 2°和《东方教会法典》第 244 条 2 项 2°之规定,确保安全、完整及保密的形式处理之。

3 :教长于接获举报后应立即将其转呈给事发地之教区教长,及被举报之人的教长,教区教长及相应教长根据法律为特殊案件所作之规定进行审理,惟第三节第 3 条之规定保持不变。

4 :至论本题之效力,东方礼教区等同于教区,东方礼主教等同于教长。

第三节 举报

1 :除《天主教法典》第 1548 条 2 项和《东方教会法典》第 1229 条

2 项之规定外,凡圣职人员、献身生活会或使徒生活团成员获悉或有依据之理由认为犯有第一节所列罪行之一者,有义务及时将事实呈报给事发地之教区教长或《天主教法典》134 条与《东方教会法典》984 条所列教长之

1 项,惟本节第 3 条之规定保持不变。

2 :任何人皆得以上一条规定之方式,或以任何其他适当方式,就第一节所列之行为进行举报。

3 :凡呈报内容涉及到第六节所列之人者,举报应呈递给由第八、九节所规定之教会当局。举报可直接向圣座为之,亦可经由教宗代表为之。

4 :举报内容应包括尽可能详细的要素,指出时间、事发地点、涉案人或知情者,以及其他一切有利于确保对真相严格审核的情况。

5 :亦可依职务获取信息。

第四节 对举报人之保护

1 :依第三节之规定所为举报之事实并不违犯保密之责。

2 :除《天主教法典》1390 条和《东方教会法典》1452 条与 145 条 4 之规定外,禁止因所为举报之事而予以成见、报复或歧视,否则,亦可触犯第一节第 1 条 2°之规定。

3 :不得强制欲作举报之人对举报之内容保持缄默。

第五节 对人之关怀

1 :教会当局应确保使凡明言受到侵犯者,连同其家庭,得到重视和尊重,尤其应为其提供:

1° 接待、聆听和陪伴,亦可通过特别服务为之;

2° 灵修辅导;

3° 依案件之特殊情况,提供医疗、临床和心理辅导。

2 :应保护涉案人员的肖像和私人生活,以及对个人资料予以保密。

第二题

有关主教和东方礼主教之规定

第六节 实施主体

本题所涉及之诉讼条款关系到由如下之人所行第一节所规定的行为:

1° 枢机主教、宗主教、主教和教宗特使;

2° 担任或曾经担任个别教会或与之类似团体──无论是拉丁教会,还是东方礼教会,包括属人教长团──牧灵管理职务,在其任职期间犯有罪行之圣职人员;

3° 担任或曾经担任属人监督团牧灵管理职务,在其任职期间犯有罪行之圣职人员;

4° 担任或曾经担任宗座直辖献身生活会或使徒生活团总会长职务,以及自治隐修院高级院长职务,在其任职期间犯有罪行者。

第七节 主管部会

1 :至论本题规定之效力:「主管部会」意指宗座信理部,针对依现行法律保留于其的罪行;而其他案件,则根据罗马教廷之本有条例与之相应职权为:

  • 东方教会部;
  • 主教部;
  • 万民福音部;
  • 圣职部;
  • 献身生活与使徒生活部

2 :为了确保更好的协作,主管部会应将举报内容与调查成果呈递给国务院和其他直接相关部会。

3 :本题所涉教省总主教与圣座之间的信息来往应经由教宗代表为之。

第八节 举报所涉为拉丁教会主教之案件可实施之程序

1 :接获举报之当局应将其呈递至圣座和被举报人之住所所在教省之总主教。

2 :凡举报涉及教省总主教,或教省总主教职出缺者,应将举报内容呈递至圣座和较资深之省属主教。

3 :凡举报涉及教宗特使者,应将举报内容直接呈递至国务院。

第九节 针对东方礼教会主教可实施之程序

1 :凡举报涉及宗主教区或总主教区主教,或自治教省之主教者,将将举报内容呈递至相关宗主教、总主教或自治教省之总主教。

2 :凡举报涉及宗主教区之总主教或总主教区之总主教,且仍在其教区内履行职务者,应将举报内容呈递至相关宗主教或总主教。

3 :在上述案件中,当局在接获举报后,亦应将举报内容呈递至圣座。 4 :凡被举报人身为在宗主教区之外履行职务之主教或教省总主教、总主教或自治教省之总主教者,举报内容应呈递至圣座。

5 :凡举报涉及宗主教、总主教、自治教省之教省总主教或其他东方

礼自治教会的主教者,举报内容应呈递至圣座。

6 :以下有关教省总主教之规定,亦适用于根据本节规定接获举报之教会当局。

第十节 教省总主教之初始义务

1 :除非举报明显毫无依据,教省总主教应及时申请主管部会授权启动调查。凡教省总主教认为举报明显无依据者,应将其告知教宗代表。

2 :主管部会应毫不迟延地,在接获由教宗代表呈递之首次举报,或由教省总主教呈递之授权申请后 30 日内采取措施,并针对在具体案件中如何进行给予适当指令。

第十一节 将案情调查委托于教省总主教以外的人

1 :凡主管部会认为宜将案情调查委托于教省总主教以外之人者,应通知教省总主教。教省总主教应将所有数据及重要文书交于由部会所委托之人。

2 :在上一条规定之情况下,以下有关教省总主教之规定亦适用于受命进行调查工作之人。

第十二节 调查之进行

1 :在得到主管部会的授权后,依照所收到之指令,教省总主教亲自或藉由一位或多位有资格者:

1° 搜集有关案情之重要资料;

2° 为了案情之调查,查阅保存于教会办公室档案内之必要数据与文书;

3° 如有必要,得获取其他教长或主教之协助;

4° 向凡是能够为调查提供有用材料的人及机构,包括民事机构,索取信息。

2 :凡有必要听取未成年人或脆弱者之时,教省总主教应采取适当方式,且要考虑其状况。

3 :凡存在有依据之理由认为与调查相关之资料或文书可能会遭到窃

取或毁坏者,教省总主教应采取必要措施对其进行保存。

4 :凡启用他人时,教省总主教仍需负责指导和调查之进行,以及适时地依照上述第十节第 2 条所言之指令行事。

5 :教省总主教应由根据《天主教法典》483 条 2 项和《东方教会法典》253 条 2 项之规定自由选择之公证员协助。

6 :教省总主教应行事公正,且无利益冲突。凡认为身陷利益冲突之中,或不能维持必要之公正,以确保调查之完整性者,有义务放弃调查工作,并向主管部会汇报实情。

7 :受查者享有无罪推定原则。

8 :凡主管部会要求者,教省总主教应将相关调查告知当事人,听取其对事实之意见,并邀请其呈递辩护备忘录。在此等情况下,受查人得启用代理人。

9 :每 30 日教省总主教应向主管部会汇报案情调查情况。

第十三节 有资格之人的参与

1 :根据主教团、主教会议或主教参议会针对在案情调查中协助教省总主教的方式,相关教省的主教们可个别地或一起制定有资格之人名单,

教省总主教,根据案情需要,可在其中选择较为合适之人员协助其调查, 特别要考虑到,根据《天主教法典》228 条和《东方教会法典》404 条之规定,此等协助可由平信徒为之。

2 :教省总主教始终可自由选择其他同样有资格者。

3 :在案情调查中协助教省总主教者,应行事公正,且无利益冲突。凡认为身陷利益冲突之中,或不能维持必要之公正,以确保调查之完整性者,有义务放弃调查工作,并向教省总主教汇报实情。

4 :凡协助教省总主教者,应宣誓尽忠职守。

第十四节 调查之时限

1 :调查应在 90 日之内,或在上述第十节第 2 条所言之指令指定期限内完成。

2 :凡有正当理由者,教省总主教可要求主管部会延长期限。

第十五节 预防措施

凡案情或形势需要,教省总主教应向主管部会提议对受查者作出规定或采取适当预防措施。

第十六节 设立基金

1 :教省、主教团、主教会议或主教参议会可依照《天主教法典》116 条和 1303 条 1 项 1°与《东方教会法典》1047 条之规定设立基金,以维持调查案情之费用,并根据教会法之规定对其进行管理。

2 :基金管理者,因受委托之教省总主教的要求,应将调查案情所需之基金交由其支配,然教省总主教于调查结束后,有义务向基金管理者呈报账目清单。

第十七节 案卷及意见书的呈递

1 :调查完成后,教省总主教应将案卷,连同其调查结果意见书,以及对第十节第 2 条所言之指令可能提出之疑问的答复,一并呈递至主管部会。

2 :除非主管部会有后续指令,调查一旦完成,教省总主教之权力随即终止。

3 :在遵守主管部会指令之前提下,教省总主教,因其要求,应将调查结果告知明言自己受到侵犯者或其合法代表。

第十八节 后续措施

主管部会,除非决定开展补充性调查,应根据法律为特殊案件所作之规定进行审理。

第十九节 遵守国家法律

本法规应在无损于国家法律所规定之权利和义务的前提下得以执行,特别

是有关向地方主管当局举报之可能义务。本法规已获批准试行三年。

现敕令本《手谕》藉由《罗马观察报》之公布而予以颁布,并于 2019

年 6 月 1 日开始生效,之后将载于《宗座公报》。

2019 年 5 月 7 日,在任第七年,于罗马圣伯多禄大殿。

方济各

(台湾地区主教团秘书处 恭译)

教宗方济各:《学会告辞》手谕

教宗方济各

宗座牧函

《学会告辞》手谕

藉以调整因年龄之故而辞去宗座任命之职务的规定

「学会告辞」,这就是我在为牧者的祈祷中(参2017年5月30日, 圣玛律大之家,弥撒讲道),解释《宗徒大事录》的一段读经(参:廿 17-27)时,所要求的。一项教会职务的结束应被视为是此服务不可缺少的部分,其本身也要求一种新形式的支配。

不管是因年龄的缘故,需要我们准备放弃自己的职务时,或是在业已年满七十五周岁时,仍要求继续履行更长一段时间的职责, 这种内在的态度是必须要有的。(参:2014年5月12日,对罗马一些宗座学院和修院院长的讲话)

凡是准备呈递辞呈的人需要在天主面前妥善准备自己,抛弃权力欲望和自命不凡的思想。这将会使其以平和及信赖之心度过这一时刻,否则将会出现痛苦和抵抗。同时,凡在真理中需要告辞的人,应在祈祷中分辨如何活出即将始的新阶段,并制定新的生活计划,且应尽可能地具有严肃、谦卑、代祷、拥有阅读时间和 随时准备提供单纯的牧灵服务等特征。

另一方面,若例外地要求其继续履行更长一段时间的职责时,便意味着应以慷慨的精神放弃个人的新计划。惟此等情况不应被视为一项特权,或一项个人的成就,或一项源自友谊和关爱的恩惠;亦不能视为对所提供服务之成就的感激。每次可能出现的延期只能理解为为了一些始终与教会公益相关的原因。这项宗座的决定并非是一种顺理成章的行为,而是一种管理措施;因此,它要求应有明智的美德,这将有助于人通过恰当的分辨而做出适切的决定。

在此,本人仅列举几项可能的理由作为示例:为恰当完成一项为教会十分有益的计划所具有之重要性;为确保继续重要事务之适宜性;在过度期间与部会组织相关的某些困难;在落实由圣座新近颁布的指南或接受训导性指导的事宜上,此人可做出之重大贡献。

针对在2014 年11月3日接见时,于交付给国务卿伯多禄·帕罗林 (Card. Pietro Parolin)枢机的《接见之复函》中所包括的,有关教区主教及由宗座任命的职务领衔者的辞职,本人欲完善相关的法律规定并做某些修正,除了由以下规定明确修正的部分外,本人欲重申全部内容。

有鉴于那些无论是在个别教会,还是在罗马教廷,抑或在教宗代表职务上,因履行多年特别职责所表现出来的慷慨热诚及积攒的可贵经验,本人亦深感有必要落实关于因达到年龄限制而放弃职务的时间和方式。在进行了必要的咨询后,本人认为在这种意义上有必要:

a.针对上述复函中第二条,有关教区主教、助理主教和辅理主教的规定(参:《天主教法典》401-402和411条,及《东方教会法典》210-211、218、213 条),作一些澄清;

b.修正有关在罗马教廷部会担任首长的非枢机人员和高级圣职人员(参:《善牧》宪章,1980年6月28日,5条2项:《宗座公报》80 [1988],860;《罗马教廷一般条例》,1999年第3条;《接见之复函》2014年11月3日,第7条),以及担任由宗座任命的其它职务的主教(《接见之复函》2014年11月3日,第7条)和教宗代表(《天主教法典》367 条;《罗马教廷一般条例》,1999年,8条2项;《教宗代表条例》,2003 年,20条1项),因年龄缘故而辞职的规定。

藉此《手谕》,本人规定:

1 :凡年满七十五周岁者,无论是教区主教、东方教会主教, 以及与《天主教法典》381 条2项和《东方教会法典》313条相当者,还是助理主教、辅理主教,抑或担任特殊牧灵职务者,恳请其向教宗辞去牧灵职务。

2条:在罗马教廷部会担任首长的非枢机人员、高级圣职人员,以及担任隶属圣座其它职务的主教,于年满七十五周岁后,其职务并不自动中止,然应向教宗呈递辞呈。

3条:同样,教宗代表在年满七十五周岁时,其职务也不自动中止,然此种情况需向教宗提出辞呈。

4 条:上述 1-3 条所言之辞呈须由教宗接受,于审量具体情况后作出裁决,方为有效。

5 条:辞呈一旦呈递,上述 1-3 条所言之职务,在当事人获知辞呈已被接受之前,可视为延期;或相反《天主教法典》189条3项及东方法典970条1项所作之一般规定,将之延期,无论延期至确定时间或不确定时间。

凡藉此宗座《手谕》所决定之一切事宜,即使任何成文法则另有规定,亦然遵行。我决定藉其在《罗马观察报》上之发表,而得以颁布,并在颁布之日起施行,随后将藉《宗座公报》予以公布。

教宗方济各

罗马,圣伯多禄大殿

2018 年 2 月 12 日

 在职第五年

台湾地区主教团秘书处 恭译)

教宗方济各自动谕:《历史悠久的职务》宗座牧函

教宗方济各

自动手谕

《历史悠久的职务》宗座牧函

(为设立传道员的职务)

1. 教会内的传道员职务已相当历史悠久。神学家们普遍认为最早期的例子已出现于新约的经卷当中。这种教导性质的服务雏型要追溯至圣保禄宗徒致格林多团体书信中所提及的那些「教师」:「天主在教会内所设立的:第一是宗徒,第二是先知,第三是教师,其次是行异能的,再次是有治病奇恩的、救助人的、治理人的、说各种语言的。众人岂能都做宗徒?岂能都做先知?岂能都做教师?岂能都行异能?岂能都有治病的奇恩? 岂能都说各种语言?岂能都解释语言?你们该热切追求那更大的恩赐。我现在把一条更高超的道路指给你们。」(格前十二28-31)

圣路加福音开宗明义地说:「德敖斐罗钧座,我也从起头仔细访查了一切,遂立意按着次第给你写出来,为使你认清给你所讲授的道理,正确无误。」(路一 3-4)圣史似乎很清楚知道,他的记述要提供一种特定形式的教导,好能为已受洗的人给予真确的见证。圣保禄宗徒给迦拉达人的书信也提到:「学习真道的,应让教师分享自己的一切财物」(迦六 6)。显明易见,这书信提供另一项细节,就是生活的共融要成为接受真正教理讲授的成果。

2. 基督徒团体的特征自始就是由男性和女性来担负各色各样的职务,因着顺从圣神的行动,奉献己身,以建树教会。圣神从不间断地向已受洗者倾注众多神恩,这些神恩有时以有形可见的方式,并以多种表达,直接为基督徒团体服务,以至神恩被认为是团体中不可或缺的服务(diakonia)。圣保禄宗徒以他的权威就此作出解释:「神恩虽有区别,却是同一的圣神所赐;职分虽有区别, 却是同一的主所赐;功效虽有区别,却是同一的天主,在一切人身上行一切事。圣神显示在每人身上虽不同,但全是为人的好处。这人从圣神蒙受了智慧的言语,另一人却由同一圣神蒙受了知识的言语;有人在同一圣神内蒙受了信心,另有人在同一圣神内却蒙受了治病的奇恩;有的能行奇迹,有的能说先知话,有的能辨别神恩,有的能说各种语言,有的能解释语言:可是,这一切都是这唯一而同一的圣神所行的,随他的心愿,个别分配与人。」(格前十二4-11)

在新约宏观的神恩传统中,可以发现某些已受洗者,以相当有组织、恒常稳固而有规管的方式,因应生活上的不同处境,执行传授宗徒和福音教导的职务(参阅梵蒂冈第二届大公会议《启示宪章》8号)。教会乐意承认这项服务作为个人神恩的具体表现,且有益于教会实践福传使命。纵观初期基督徒团体委身传扬福音的生活, 也激励现今教会去采用可行的崭新方法,继续遵从上主的话,向所有受造物宣传福音。

3. 两千年来的福传历史,清楚表明传道员在传教工作上的效果。主教、司铎和执事,连同许多度奉献生活的男女,一生委身于教理讲授,使(基督)信仰能为每个人的生命提供有效支持。当中一些人也把分享同一神恩的弟兄姐妹集合起来,并建立修会,全然致力于教理讲授工作。

我们不能忘记,曾有不可胜数的众多男女平信徒,借着教理讲授, 直接参与传扬福音的工作。这些信仰成熟,并为圣德作出真实见证的男女,在某些情况下也是一些教会的奠基者,他们甚至最终献出了生命。今日亦然,许多称职及委身的传道员,都是团体的领袖,在世界各地履行无价的使命,传扬福音,并使信仰扎根成长。长久以来,众多身为传道员的真福、圣人和殉道者,对教会的使命贡献良多,值得肯定,他们不单是教理讲授,更是整个基督徒灵修史的丰富资源。

4. 自梵蒂冈第二届大公会议以来,教会重新意识到平信徒参与福传工作的重要。大公会议的教长一再强调,极需要让平信徒以不同形式,直接参与「培植教会」(plantatio Ecclesiae)和基督徒团体发展,以发挥他们的神恩。「有功于向万民传福音的男女传道员,都是值得称誉的;他们充满使徒精神,在广扬信仰与教会的事工上,作出了杰出和绝对需要的贡献。今日,为了对如此众多的群众传扬福音,并为执行牧灵职务,神职人员太少了,因而传道员的角色就极其重要。」(参阅梵蒂冈第二届大公会议《传教》法令17 号)

伴随着大公会议的丰富教导,有必要重提近数十年来,教宗、历届世界主教代表会议、主教团及个别主教,就教理讲授工作的复兴, 所作出的贡献和关注。《天主教教理》(1992)、《论现时代的教理讲授》宗座劝谕(1979)、《教理教授指南》(1971)、《教理讲授指南》(1997)和最近颁布的《教理讲授指南》(2020),以及不同国家、地区和教区的教理书,均确立了教理讲授的中心地位,就是以信友的训练与持续培育作为优先。

5. 主教连同分享其牧灵职务的司铎团,在其教区内负有作为首要传道员的使命;同时,父母也负有培育子女履行基督徒信仰的特殊责任。(参阅《天主教法典》第 774 条 2 项;《东方教会法典》第618 条)在无损以上人士的使命和特殊责任之下,必须承认有些男女平信徒,藉由洗礼,蒙受感召,而成为教理讲授服务的合作者。(参阅《天主教法典》第 225 条;《东方教会法典》第 401 条、第406条)况且,由于我们日益意识到需要在当今世界广传福音(参阅《福音的喜乐》宗座劝谕 163-168 号),以及全球化文化的兴起(参阅《众位兄弟》通谕 100,138 号),平信徒教理讲授合作者在今天尤为迫切需要。这需要与年青人真正互动,更不用说需要创新的方法和资源,好使福音宣讲能适合教会福传工作的更新。忠于过往,又负任当前,正是教会履行她在世使命的必要条件。

为求激发起每一位受洗者的个人热诚,并唤醒他们蒙召在团体中履行特定使命的意识,需要聆听圣神的呼声;圣神永不止息地亲临,产生效果。(参阅《天主教法典》第 774 条 1 项;《东方教会法典》第 617 条)今日亦然,圣神召叫男女信友整装待发,为走出去与期待认识基督信仰之美、善、真的人们相遇。牧者的任务就是在这过程中支持他们,并藉肯定平信徒的职务,去丰富基督徒团体的生活,好让「基督徒的价值观渗透到社会、政治和经济各层面」(《福音的喜乐》宗座劝谕102 号),有益于社会的革新。

6. 平信徒的使徒职责具有无可争辩的「在俗」意义和价值。这要求平信徒「按照天主的计划去参与并安排世俗事务,藉以寻求天主的国」。(参阅梵蒂冈第二届大公会议《教会宪章》31 号) 在他们的日常生活中,家庭和社会交织在一起,使平信徒从中明白到自己「天赋的特殊使命,就是通过他们身处的地方与环境,使教会临现其中,发挥『地上之盐』的作用,并结出果实。」(《教会宪章》33号)然而,我们当紧记,除了这种使徒职责外,「平信徒也被召以不同方式,更直接协助圣统(圣职人员)的使徒工作,如同那些曾经辛勤协助圣保禄宗徒传布福音的男女。」(《教会宪章》33 号)

无论如何,在基督徒团体当中,传道员所执行的特殊职能,只是众多服务中的一项。事实上,传道员首先被召在传递信仰的牧灵服务上,发挥专长,让信仰在不同阶段得以发展:从喜讯「初传」(kerygma )到信仰教导,以引发我们在基督内活出新生命,特别是准备人领受基督徒入门圣事,再而进入延续培育,让每一位已受洗者能随时准备「答复在他们心中所怀有希望的理由」(伯前三 15)。与此同时,每一位传道员必须是信仰的见证人、导师和解释天主奥迹的人、同行者及教育者,以教会的名义施教。唯有透过祈祷、学习及直接参与团体生活,传道员才能完整和负责任地发展其身份。(促进新福传委员会《教理讲授指南》(2020)113 号)

7. 圣保禄六世(St. Paul VI),因其伟大卓见,颁布了《某些职务》(Ministeria quaedam, 1972)宗座牧函,其目的不仅为使读经员和辅祭员的职务,能适应已转变的历史状况(参阅《主的神》宗座牧函),更鼓励各地主教团发展(读经员和辅祭员以外的)其他职务,包括传道员。「除了拉丁教会这些共有的职务以外,地区主教团仍可基于特别理由,向宗座提出在他们地区设立他们认为有必要和实用的其他职务,比如:守门者、驱魔员, 及传道员。」《在新世界中传福音》(Evangelii nuntiandi , 1975) 宗座劝谕,教宗也发出同样的急切邀请,呼吁大家分辨今日基督徒团体的需要,既忠于自始至今的发展,也延续发展不同模式的新职务,以配合牧灵工作的更新。「这些职务表面看来是新的,但却紧系于教会历代的生活经验,譬如传道员……这些职务为建立教会、教会生活及成长,并为影响其所处环境,以及接触远离教会的人,都十分有益。」(圣保禄六世,《在新世界中传福音》宗座劝谕73 号)

无疑,「平信徒日益意识到自己在教会内的身分和使命。我们确实寄望有更多心系团体的平信徒,尽管他们人数不多,却非常忠于爱德服务、教理讲授和信仰的庆祝。」(《福音的喜乐》宗座劝谕 102 号)随之而来,对平信徒职务的认受,譬如传道员,再三强调每位已受洗者固有的福传任务;然而,这任务必须以完全「在俗」的方式执行,以避免任何形式的神职主义。

8. 传道员职务具有明确的圣召幅度,体现于「传道员任命礼」, 故此要求主教适切的辨别。事实上,传道员职务是以恒稳的方式, 为教区教长就其地方教会所认定的牧灵需要提供服务。根据其本质的要求,传道员职务是以平信徒的身分执行。那些奉召去分担本牧函所设立传道员职务的男女平信徒,须信仰深厚,人格成熟,积极参与基督徒团体生活,又善于接待他人、慷慨大方,活出兄弟友爱的共融生活。传道员该接受适当的圣经、神学、牧灵,以及教育学

(教理讲授)方面的陶成,才能胜任作为信仰真理的传播者,并该有教理讲授的经验。(参阅梵蒂冈第二届大公会议《主教在教会内牧灵职务》法令 14 号;《天主教法典》第 231 条 1 项;《东方教会法典》第 409 条 1 项)。他们要成为司铎和执事的忠诚合作者,准备在需要时行使职务,并由真正的使徒热忱所推动。

有鉴于此,经过一切充分考虑,本人谨以宗座权威,设立平信徒传道员职务。

礼仪及圣事部也即将出版「平信徒传道员职务任命礼」。

9. 因此,我吁请各地主教团对设立传道员职务作出有效响应,制定必要的培育进程,并厘定担负此职务的规范准则,并要设计最适当的服务模式,使这些蒙召的男女平信徒按本宗座牧函的内容,执行职务。

10. 东方教会主教代表会议(Synods of the Oriental Churches),或区域主教会议(Assemblies of Hierarchs),可根据他们的特别法(particular law),为他们各自的教会(sui juris),采纳本牧函所设立的职务。

11. 牧者们要尽力遵从大公会议教长们所作出的劝诫:「牧者们……深知基督设立其圣职,并非使他们单独地承担教会内全部救世使命,而是藉这崇高的工作来牧养教友,并同时承认教友的职务及所领受的特恩,使每人各按自己的情况,同心协力,参与教会共同的工作。」(《教会宪章》30 号)祈愿圣神永不止息地把辨别之恩赐予教会,支持教会的努力,好使平信徒传道员的职务,能有效促进所属团体的成长。

本宗座牧函以「自动手谕」颁布,其规定具决定性和恒常的效力, 并在《罗马观察报》公布,即日生效。同时在《宗座公布》刊登, 附官方注释。凡与本牧函相抵触的,即使它们有可取之处,一概无效。

教宗 方济各

于罗马圣若望拉特朗大殿颁布

2021 年 5 月 10 日,圣若望亚维拉司铎(圣师)纪念日

本人任教宗职第九年

(台湾地区主教团 恭译

教宗方济各自动谕:《传统的守护者》

教宗方济各

自动手谕

《传统的守护者》

关于使用 1970 年更新前的罗马礼仪

「传统的守护者」(TRADITIONIS CUSTODES) —— 主教们与罗马主教团结共融,是构成他们个别教会彼此合一的有形可见原则和基础。[1] 主教们在圣神的指引下,借着宣讲福音,以及举行感恩祭,管理所托付给他们的个别教会。[2]

我可敬的前任教宗圣若望保禄二世和本笃十六世,为促进教会的和谐及团结, 遂以慈父的关怀,授权并规范任何地区坚持梵蒂冈第二届大公会议更新前礼仪形式的人,使用教宗圣若望廿三世于 1962 年订定的《罗马弥撒经书》。[3] 他们旨在「促使对早期礼仪形式具有深厚情感的天主教徒与教会共融」,而非其他目的。[4]

按照我可敬的前任教宗本笃十六世的倡仪,我邀请主教们审视《历任教宗》(Summorum Pontificum)自动手谕颁布三年后的实施情况。宗座信理部在 2020 年向主教们作了详细的咨询。就所得结果,按这几年日渐成熟的经验,小心作了考虑。

现在,经考虑过主教们所表达的期望、听取了宗座信理部的意见,并为寻求更大和恒久的共融,本人期望透过本宗座书函,确立下列原则:

一、由教宗圣保禄六世,以及教宗圣若望保禄二世,按梵蒂冈第二届大公会议的法令所颁布的礼书,是罗马礼祈祷律(lex orandi)的唯一表达。

二、教区主教在托付给他管理的个别教会内,是全部礼仪生活的协调者、促进者和守护者 [5];他该规范其教区所举行的礼仪。[6] 因此,按宗座的指引,有关 1962 年《罗马弥撒经书》的使用,全属教区主教的权限。

三、若教区内至今仍存在一个或多个「按 1970 年更新之前的弥撒经书举行弥撒」的团体:

(1)主教要确定这些团体不会否认按梵蒂冈第二届大公会议和宗座训导指令的礼仪更新,及其有效性和合法性。

(2)主教要指定一个或多个地方,让有关的团体和信友举行感恩祭,但不得在堂区圣堂,也不得建立新的「属人堂区」。

(3)主教要规定某些日子,在指定的地方,可按教宗圣若望廿三世于 1962 年颁布的《罗马弥撒经书》举行感恩祭。[7] 在举行有关的感恩祭时, 读经要以本地语言宣读,并该采用主教团核准礼仪专用的圣经译本。

(4)主教要委派一位司铎,作为主教的代表,管理这些感恩祭的举行,并在牧灵上照顾这些团体的信友。被委以上述职责的司铎,该熟谙应用1970年更新之前的《罗马弥撒经书》,掌握足够的拉丁语知识,及透彻了解礼规和礼仪经文;并充满牧灵爱德,以及教会的共融精神。这位司铎不单要用心无误地举行礼仪,也要用心照顾信友的牧灵和属灵需要。

(5)主教要适当地核实这些依法为信友利益而建立的「属人堂区」,是否对信友的属灵成长实在有效,才决定是否保留相关团体。

(6)主教要留心不可再授权建立相关的新团体。

四、在本宗座自动手谕颁告后才被祝圣的司铎,如希望使用 1962 年《罗马弥撒经书》举行感恩祭,应向教区主教提出正式请求;教区主教当在咨询宗座后,方可授权。

五、已经按照 1962 年《罗马弥撒经书》举行感恩祭的司铎,应请求教区主教授权,才可继续按照 1962 年《罗马弥撒经书》举行感恩祭。

六、由「天主的教会」宗座委员会所建立的献身生活会及使徒生活团,归属于「宗座献身生活会及使徒生活团部」管理。

七、「宗座礼仪及圣事部」与「宗座献身生活会及使徒生活团部」,各按其职能, 以宗座的权力,处理上述相关事宜。

八、过往相关的原则、指引、准许和习惯,举凡有违本宗座自动手谕的,均予废除。

本人命令以宗座自动手谕方式颁告的「宗座书函」所说明的一切,须全部执行; 任何与之抵触的,即使有可取之处,均属无效。

我授意由《罗马观察报》颁布这份自动手谕,实时生效,并在《宗座公布》刊登。

教宗方济各

于罗马圣若望拉特朗大殿颁布

2021 年 7 月 16 日、加尔默罗(加美乐)圣母纪念日

本人就任教宗职第九年

注解

[1] 参阅梵蒂冈第二届大公会议,《教会宪章》23,1964 年 11 月 21 日,《宗座公布》57 (1965) 27。

[2] 参阅梵蒂冈第二届大公会议,《教会宪章》32,1964 年 11 月 21 日,《宗座公布》 57 (1965) 27;梵蒂冈第二届大公会议,《主教在教会内牧灵职务法令》11,1965 年 10 月 28 日,《宗座公布》 58 (1966) 677-678;《天主教教理》833。

[3] 参阅教宗若望保禄二世,《天主的教会》自动手谕,1988 年 7 月 2 日,《宗座公布》 80 (1988) 1495-1498;教宗本笃十六世,《历任教宗》自动手谕,2007 年 7 月 7 日,《宗座公布》 99 (2007) 777-781;ECCLESIAE UNITATEM 自动手谕,2009 年7 月2 日,《宗座公布》 101 (2009) 710-711。

[4] 教宗若望保禄二世,《天主的教会》自动手谕,1988 年 7 月 2 日,《宗座公布》80 (1988) 1498。

[5] 参阅梵蒂冈第二届大公会议,《礼仪宪章》41,1963 年 12 月 4 日,《宗座公布》 56 (1964) 111;《主教行礼守则》9;礼仪及圣事部,《救赎圣事训令》19-25,2004 年 3 月 25 日,《宗座公布》96 (2004) 555-557。

[6] 参阅《天主教法典》375 条 1 项;392 条。

[7] 参阅信理部 Quo magis 法令,2020 年 2 月 22 日;Cum sanctissima 法令,2020 年 2 月 22 日:《罗马观察报》,2020 年 3 月 26 日第 6 页。

(台湾地区主教团礼仪委员会  香港教区礼仪委员会 合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