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僕婢法、傷人賠償、牲畜管理、盜竊賠償
一、僕婢法(1-11節)
問1:以色列人為什麼可以擁有希伯來僕人?
答: 在古代以色列,因貧困或債務,希伯來人有時會自願成為奴僕。但《梅瑟法律》規定,他們最多服役六年,第七年必須自由離去(參閱肋25:39-41)。這反映出天主對自由的尊重,也讓我們預表基督帶給人類的真正釋放。
問2:僕人若在服役期間結婚,妻兒歸誰所有?
答: 若主人為奴僕安排婚姻,則妻子和子女視為主人的產業。奴僕若要留下家庭,必須自願終身服役,並經宗教儀式確認。這種儀式性的承諾體現出自由中選擇服從,也象徵基督徒自願將自由奉獻於基督。
問3:女僕的權利是否受保護?
答: 是的。若主人娶她為妻,或為兒子娶她為妻,就必須善待她。若另娶他人,原女婢仍應享有食物、衣服和夫妻之愛。若失去這些權利,她可以自由離去,不需贖金。此段保障弱勢婦女,是古代律法對人性尊嚴的肯定。
二、關於故意與過失殺人(12-14節)
問4:凡殺人者是否一律死刑?
答: 不全是。若是蓄意謀殺,必須處死,這是天主的正義。但若是過失殺人(如工地意外),天主為此設立“避難城”,使人暫避復仇,等候公正審判。這體現出天主既公義又仁慈。
三、關於家庭與社會暴力(15-17節)
問5:為何打父母、咒駡父母都要處死?
答: 在以色列社會,父母代表天主的權柄。攻擊父母等於褻瀆天主設立的秩序。此法強調孝道,是對“孝敬父母”第四誡的嚴格保障。
四、打人及傷人賠償(18-27節)
問6:若傷人未致死,應怎樣賠償?
答: 若傷者能恢復,打人者須賠償他療養期間的損失和醫療費用。法律鼓勵和解,並兼顧正義與醫治。
問7:古代的“以眼還眼”是不是主張報復?
答: 實則不是。它是限制報復、強調相稱正義的法律原則,即“只許等值懲罰,不許過度報復”。在新約中,耶穌將這原則提升為寬恕(瑪5:38-42),但舊約仍是公義的起點。
問8:若主人打壞奴僕的眼睛或牙齒,該怎麼辦?
答: 為了保障奴僕的人格尊嚴,法律規定受傷即獲自由。這種保護在當時社會中非常先進,強調即使是奴僕也享有基本人權。
五、關於牲畜傷人(28-32節)
問9:若牛無故傷人,牛主是否負責任?
答: 若牛從未攻擊人,主人無罪;但若牛有前科而主人疏于防範,則主人應連同牛一起受罰,甚至可能被處死。這種法律強調公共安全責任。
問10:牛若牴死奴僕,賠償金額是多少?
答: 牛主需賠償30協刻耳(銀錢),這是當時奴僕的常見市價。雖然奴僕價值較低,但法律仍設賠償以避免濫權。
六、關於牲畜受害與井主責任(33-36節)
問11:若牲畜掉入未蓋的井,該由誰賠償?
答: 井的主人有責任賠償失主,死去的牲畜則歸井主。此法律呼籲人們對潛在危險負起責任。
問12:若牛與牛相鬥,一牛被牴死怎麼辦?
答: 若無先例,死牛與活牛的賣價平分;但若凶牛有攻擊史,則主人要“以牛還牛”,全責賠償。公平與誠實是核心價值。
七、關於偷竊賠償(37節)
問13:偷牛或羊應如何賠償?
答: 偷牛要賠五倍,偷羊要賠四倍。這種加重賠償旨在遏止盜竊,同時保護財產安全,反映出天主律法對誠信生活的呼召。
總結靈修意義:
《出谷紀》第21章不僅是社會法規,也是信德生活的具體指導。它呼召信徒在日常生活中實踐正義、慈愛與秩序,尊重每一個人的尊嚴,無論是自由人或奴僕。新約中的基督更成全了這法律的精神,教導我們以仁愛代替報復,以服務代替控制。
本文作者:劉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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