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宗方濟各:《比這更大的愛情》手諭

教宗方濟各
《比這更大的愛情》手諭
「有關奉獻生命」
「人若為自己的朋友舍掉性命,再沒有比這更大的愛情了。」(若十五13)

那些更親近地追隨主耶穌的足跡及教導,並自由而主動地為了他人而奉獻自己的生命,且在這種意願下,直至死亡的基督徒,堪當特殊的敬意和榮耀。

誠然,在愛德的驅使和支持下的英勇獻身,體現了真正的、完全的、榜樣性地效仿基督。因此,他們值得信徒團體的欽佩。通常,這種欽佩是保留給那些自願接受流血殉道的人或者英勇地踐行了基督信仰美德的人們的。

鑒於宗座聖人列品部,於2016年9月27日常務會議中,就有關這些基督徒是否堪當宣為真福而進行了慎重研討後,所表達的贊成意見,現做出以下規定:

第一條:奉獻生命為冊封真福及宣聖是一個新的,且不同於殉道與英勇美德的案例。 

第二條:為使一位天主之僕冊封真福切實有效,其奉獻生命需滿足以下標準:
1)自由而自願地奉獻生命,和因愛德而英勇地接受確實而在短時間內的死亡;
2)在奉獻生命與早逝之間存在關聯;
3)在奉獻生命而直至死亡之前,至少正常地踐行基督信仰的美德;
4)享有聖德的盛譽,至少在死亡之後,存在跡象;
5)為冊封真福品,需有在天主之僕逝世後,因其代禱而發生的奇跡。

第三條:教區的調查及相應的案情陳述,除遵守以下規定外,則由1983年1月25日頒佈,並發表在《宗座公報》第75卷(1983,349-355)的《神聖的成全導師》(Divinus perfectionis Magister)宗座憲章,以及在同年2月7日頒佈的《在聖人列品案件中教區調查應遵守之條例》(《宗座公報》75,[1983],396-403)規範。

第四條:針對奉獻生命的案情,陳述必須要回應:「是否認為因愛德而英勇地奉獻生命直至死亡,還是,至少正常地,在這種情況,踐行了基督信仰美德。」(An constet de heroica oblatione vitae usque ad mortem propter caritatem necnon de virtutibus christianis, saltem in gradu ordinario, in casu et ad effectum de quo agitur.)

第五條:上述宗座憲章裡條款修正如下:
第1條:「教區主教,以及依法與之相當者,是其轄區內,無論是因其職務,還是因個別信友,或合法善會及其代表的訴請,有權就欲申請宣聖之天主之僕的生平、美德、奉獻生命或殉道及聖德名望、奉獻生命或殉道之真相,以及所假定的奇跡,和對其可能的舊日敬禮等展開調查。」
第2條5項:「針對所假定之奇跡的調查,應與對美德、奉獻生命或殉道的調查分開進行。」
第7條1項:「與外庭協助者一起研究所託付給他們的案件,並就美德、奉獻生命或殉道,準備案情陳述。」
第13條2項:「大會一旦審理已依法預審之案件,隨即應將案件委託給一位推事;推事在一位外庭協助者的幫助下,應就美德、奉獻生命或殉道,根據傳記批判原則,進行案情陳述。」
第六條:上述《在聖人列品案件中教區調查應遵守之條例》中的以下條款,修正如下:
第7條:「案件可為近期的或舊日的;所謂近期的,意即天主之僕的殉道、美德或奉獻生命,可藉助見證人的口頭證詞得以證實者;所謂舊日的,意即有關殉道或美德之證據僅可由書面資料證實者。」
第10條1款:「無論是近期案件,還是舊日的案件,若有,在其中需包括一份有關天主之僕具有歷史價值的傳記;若無,則需有一份就天主之僕的生平和事蹟的編年式報告,以及有關其美德或有關奉獻生命,或殉道、聖德名望及奇跡的報告,同時,切勿忽略相反之意見,或對案件本身不甚有利的意見。」
第10條3款:「僅在近期的案件中,需就可供探究天主之僕的美德,或有關奉獻生命,或其殉道,以及針對其聖德名望和奇跡之事實,或對其反訴的人,列一名單。」

第15條之第1點:「收到報告後,主教可將所收集到的一切交予檢察員,或另一位專業人士,以便使其就天主之僕的生平、美德、奉獻生命或殉道、聖德名望,以及奉獻生命或殉道之真相,準備有用的詢問者,並予以揭示。」
第15條之第2點:「在舊日的案件中,僅對天主之僕的聖德名望、奉獻生命或殉道,如若可能,針對天主之僕在近期的敬禮,才需要仍在世的詢問者。」

第19條:「為核實隸屬獻身生活會的天主之僕的訓導、實踐美德或奉獻生命,以及奇跡的盛譽,所推薦之證人應是名譽良好,非本會之人;然因天主之僕特殊生活之故,而不可能者,除外。」

第32條:「針對奇跡的調查,應與對美德、奉獻生命或殉道的調查分開,並遵照以下規定進行。」

第36條:「禁止在教堂內,對其生活之聖德仍在依法審查中的天主之僕,舉行任何的慶典或歌功頌德。即使在教堂之外,也應避免此等舉措會使信友錯誤地認為,主教針對天主之僕的生平和美德、訓導或其奉獻生命所做的調查,定會使天主之僕得以封聖。」

藉今次之宗座手諭所裁定之一切事項,即使任何成文法則另有規定,亦然遵行。我決定藉其在《羅馬觀察報》上之發表,而得以頒佈,並在頒佈之日起施行,隨後將被收錄予《宗座公報》。

教宗方濟各
梵蒂岡
2017年7月11日,本人在職第五年


(天主教會臺灣地區主教團 恭譯) 

教宗方济各:《比这更大的爱情》手谕

教宗方济各
《比这更大的爱情》手谕
「有关奉献生命」
「人若为自己的朋友舍掉性命,再没有比这更大的爱情了。」(若十五13)

那些更亲近地追随主耶稣的足迹及教导,并自由而主动地为了他人而奉献自己的生命,且在这种意愿下,直至死亡的基督徒,堪当特殊的敬意和荣耀。

诚然,在爱德的驱使和支持下的英勇献身,体现了真正的、完全的、榜样性地效仿基督。因此,他们值得信徒团体的钦佩。通常,这种钦佩是保留给那些自愿接受流血殉道的人或者英勇地践行了基督信仰美德的人们的。

鉴于宗座圣人列品部,于2016年9月27日常务会议中,就有关这些基督徒是否堪当宣为真福而进行了慎重研讨后,所表达的赞成意见,现做出以下规定:

第一条:奉献生命为册封真福及宣圣是一个新的,且不同于殉道与英勇美德的案例。 

第二条:为使一位天主之仆册封真福切实有效,其奉献生命需满足以下标准:
1)自由而自愿地奉献生命,和因爱德而英勇地接受确实而在短时间内的死亡;
2)在奉献生命与早逝之间存在关联;
3)在奉献生命而直至死亡之前,至少正常地践行基督信仰的美德;
4)享有圣德的盛誉,至少在死亡之后,存在迹象;
5)为册封真福品,需有在天主之仆逝世后,因其代祷而发生的奇迹。

第三条:教区的调查及相应的案情陈述,除遵守以下规定外,则由1983年1月25日颁布,并发表在《宗座公报》第75卷(1983,349-355)的《神圣的成全导师》(Divinus perfectionis Magister)宗座宪章,以及在同年2月7日颁布的《在圣人列品案件中教区调查应遵守之条例》(《宗座公报》75,[1983],396-403)规范。

第四条:针对奉献生命的案情,陈述必须要回应:「是否认为因爱德而英勇地奉献生命直至死亡,还是,至少正常地,在这种情况,践行了基督信仰美德。」(An constet de heroica oblatione vitae usque ad mortem propter caritatem necnon de virtutibus christianis, saltem in gradu ordinario, in casu et ad effectum de quo agitur.)

第五条:上述宗座宪章里条款修正如下:
第1条:「教区主教,以及依法与之相当者,是其辖区内,无论是因其职务,还是因个别信友,或合法善会及其代表的诉请,有权就欲申请宣圣之天主之仆的生平、美德、奉献生命或殉道及圣德名望、奉献生命或殉道之真相,以及所假定的奇迹,和对其可能的旧日敬礼等展开调查。」
第2条5项:「针对所假定之奇迹的调查,应与对美德、奉献生命或殉道的调查分开进行。」
第7条1项:「与外庭协助者一起研究所托付给他们的案件,并就美德、奉献生命或殉道,准备案情陈述。」
第13条2项:「大会一旦审理已依法预审之案件,随即应将案件委托给一位推事;推事在一位外庭协助者的帮助下,应就美德、奉献生命或殉道,根据传记批判原则,进行案情陈述。」


第六条:上述《在圣人列品案件中教区调查应遵守之条例》中的以下条款,修正如下:
第7条:「案件可为近期的或旧日的;所谓近期的,意即天主之仆的殉道、美德或奉献生命,可藉助见证人的口头证词得以证实者;所谓旧日的,意即有关殉道或美德之证据仅可由书面资料证实者。」
第10条1款:「无论是近期案件,还是旧日的案件,若有,在其中需包括一份有关天主之仆具有历史价值的传记;若无,则需有一份就天主之仆的生平和事迹的编年式报告,以及有关其美德或有关奉献生命,或殉道、圣德名望及奇迹的报告,同时,切勿忽略相反之意见,或对案件本身不甚有利的意见。」
第10条3款:「仅在近期的案件中,需就可供探究天主之仆的美德,或有关奉献生命,或其殉道,以及针对其圣德名望和奇迹之事实,或对其反诉的人,列一名单。」

第15条之第1点:「收到报告后,主教可将所收集到的一切交予检察员,或另一位专业人士,以便使其就天主之仆的生平、美德、奉献生命或殉道、圣德名望,以及奉献生命或殉道之真相,准备有用的询问者,并予以揭示。」
第15条之第2点:「在旧日的案件中,仅对天主之仆的圣德名望、奉献生命或殉道,如若可能,针对天主之仆在近期的敬礼,才需要仍在世的询问者。」

第19条:「为核实隶属献身生活会的天主之仆的训导、实践美德或奉献生命,以及奇迹的盛誉,所推荐之证人应是名誉良好,非本会之人;然因天主之仆特殊生活之故,而不可能者,除外。」

第32条:「针对奇迹的调查,应与对美德、奉献生命或殉道的调查分开,并遵照以下规定进行。」

第36条:「禁止在教堂内,对其生活之圣德仍在依法审查中的天主之仆,举行任何的庆典或歌功颂德。即使在教堂之外,也应避免此等举措会使信友错误地认为,主教针对天主之仆的生平和美德、训导或其奉献生命所做的调查,定会使天主之仆得以封圣。」

藉今次之宗座手谕所裁定之一切事项,即使任何成文法则另有规定,亦然遵行。我决定藉其在《罗马观察报》上之发表,而得以颁布,并在颁布之日起施行,随后将被收录予《宗座公报》。

教宗方济各
梵蒂冈
2017年7月11日,本人在职第五年


(天主教会台湾地区主教团 恭译)

教宗方济各:《讚颂天主》劝谕

教宗方济各
《请赞颂天主》宗座劝谕
致心怀善念、关心气候危机的大众

[在线阅读]  [PDF版本]

教宗方濟各
《請讚頌天主》宗座勸諭
致心懷善念、關心氣候危機的大眾

[在线阅读]   [PDF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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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宗方济各自动手谕:《传统的守护者》

教宗方济各

自动手谕

《传统的守护者》

关于使用 1970 年更新前的罗马礼仪

「传统的守护者」(TRADITIONIS CUSTODES) —— 主教们与罗马主教团结共融,是构成他们个别教会彼此合一的有形可见原则和基础。[1] 主教们在圣神的指引下,借着宣讲福音,以及举行感恩祭,管理所托付给他们的个别教会。[2]

我可敬的前任教宗圣若望保禄二世和本笃十六世,为促进教会的和谐及团结, 遂以慈父的关怀,授权并规范任何地区坚持梵蒂冈第二届大公会议更新前礼仪形式的人,使用教宗圣若望廿三世于 1962 年订定的《罗马弥撒经书》。[3] 他们旨在「促使对早期礼仪形式具有深厚情感的天主教徒与教会共融」,而非其他目的。[4]

按照我可敬的前任教宗本笃十六世的倡仪,我邀请主教们审视《历任教宗》(Summorum Pontificum)自动手谕颁布三年后的实施情况。宗座信理部在 2020 年向主教们作了详细的咨询。就所得结果,按这几年日渐成熟的经验,小心作了考虑。

现在,经考虑过主教们所表达的期望、听取了宗座信理部的意见,并为寻求更大和恒久的共融,本人期望透过本宗座书函,确立下列原则:

一、由教宗圣保禄六世,以及教宗圣若望保禄二世,按梵蒂冈第二届大公会议的法令所颁布的礼书,是罗马礼祈祷律(lex orandi)的唯一表达。

二、教区主教在托付给他管理的个别教会内,是全部礼仪生活的协调者、促进者和守护者 [5];他该规范其教区所举行的礼仪。[6] 因此,按宗座的指引,有关 1962 年《罗马弥撒经书》的使用,全属教区主教的权限。

三、若教区内至今仍存在一个或多个「按 1970 年更新之前的弥撒经书举行弥撒」的团体:

(1)主教要确定这些团体不会否认按梵蒂冈第二届大公会议和宗座训导指令的礼仪更新,及其有效性和合法性。

(2)主教要指定一个或多个地方,让有关的团体和信友举行感恩祭,但不得在堂区圣堂,也不得建立新的「属人堂区」。

(3)主教要规定某些日子,在指定的地方,可按教宗圣若望廿三世于 1962 年颁布的《罗马弥撒经书》举行感恩祭。[7] 在举行有关的感恩祭时, 读经要以本地语言宣读,并该采用主教团核准礼仪专用的圣经译本。

(4)主教要委派一位司铎,作为主教的代表,管理这些感恩祭的举行,并在牧灵上照顾这些团体的信友。被委以上述职责的司铎,该熟谙应用1970年更新之前的《罗马弥撒经书》,掌握足够的拉丁语知识,及透彻了解礼规和礼仪经文;并充满牧灵爱德,以及教会的共融精神。这位司铎不单要用心无误地举行礼仪,也要用心照顾信友的牧灵和属灵需要。

(5)主教要适当地核实这些依法为信友利益而建立的「属人堂区」,是否对信友的属灵成长实在有效,才决定是否保留相关团体。

(6)主教要留心不可再授权建立相关的新团体。

四、在本宗座自动手谕颁告后才被祝圣的司铎,如希望使用 1962 年《罗马弥撒经书》举行感恩祭,应向教区主教提出正式请求;教区主教当在咨询宗座后,方可授权。

五、已经按照 1962 年《罗马弥撒经书》举行感恩祭的司铎,应请求教区主教授权,才可继续按照 1962 年《罗马弥撒经书》举行感恩祭。

六、由「天主的教会」宗座委员会所建立的献身生活会及使徒生活团,归属于「宗座献身生活会及使徒生活团部」管理。

七、「宗座礼仪及圣事部」与「宗座献身生活会及使徒生活团部」,各按其职能, 以宗座的权力,处理上述相关事宜。

八、过往相关的原则、指引、准许和习惯,举凡有违本宗座自动手谕的,均予废除。

本人命令以宗座自动手谕方式颁告的「宗座书函」所说明的一切,须全部执行; 任何与之抵触的,即使有可取之处,均属无效。

我授意由《罗马观察报》颁布这份自动手谕,实时生效,并在《宗座公布》刊登。

教宗方济各

于罗马圣若望拉特朗大殿颁布

2021 年 7 月 16 日、加尔默罗(加美乐)圣母纪念日

本人就任教宗职第九年

注解

[1] 参阅梵蒂冈第二届大公会议,《教会宪章》23,1964 年 11 月 21 日,《宗座公布》57 (1965) 27。

[2] 参阅梵蒂冈第二届大公会议,《教会宪章》32,1964 年 11 月 21 日,《宗座公布》 57 (1965) 27;梵蒂冈第二届大公会议,《主教在教会内牧灵职务法令》11,1965 年 10 月 28 日,《宗座公布》 58 (1966) 677-678;《天主教教理》833。

[3] 参阅教宗若望保禄二世,《天主的教会》自动手谕,1988 年 7 月 2 日,《宗座公布》 80 (1988) 1495-1498;教宗本笃十六世,《历任教宗》自动手谕,2007 年 7 月 7 日,《宗座公布》 99 (2007) 777-781;ECCLESIAE UNITATEM 自动手谕,2009 年7 月2 日,《宗座公布》 101 (2009) 710-711。

[4] 教宗若望保禄二世,《天主的教会》自动手谕,1988 年 7 月 2 日,《宗座公布》80 (1988) 1498。

[5] 参阅梵蒂冈第二届大公会议,《礼仪宪章》41,1963 年 12 月 4 日,《宗座公布》 56 (1964) 111;《主教行礼守则》9;礼仪及圣事部,《救赎圣事训令》19-25,2004 年 3 月 25 日,《宗座公布》96 (2004) 555-557。

[6] 参阅《天主教法典》375 条 1 项;392 条。

[7] 参阅信理部 Quo magis 法令,2020 年 2 月 22 日;Cum sanctissima 法令,2020 年 2 月 22 日:《罗马观察报》,2020 年 3 月 26 日第 6 页。

(台湾地区主教团礼仪委员会  香港教区礼仪委员会 合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