聖職部法令:有關彌撒意向的紀律

聖職部法令
有關彌撒意向的紀律

「按教會准行的習尚,任何舉行彌撒或共祭的司鐸,得接受獻儀,乃依其定的意向獻彌撒」(《天主教法典》945§1:Secundum probatum Ecclesiae morem, sacerdoti cuilibet
Missam celebranti aut concelebranti licei stipem oblatam recipere, ut iuxta certam intentionem Missam applicet)。

「聖體聖事, 儘管它是聖事生活的圓滿, 但不是完美者的獎品,而是弱者的特效藥和營養品。這些信念意味著牧靈上的後續工作,我們奉召來考慮此事,但必須膽大心細。多次我們行事就像恩寵的仲裁者, 而不是催化者。但教會不是關防,而是天父的家, 那裡總有容人之處, 不管他們身上帶著什麼包袱。」[1]

信友們既意識到這種恩寵, 樂意加入自己的犧牲, 藉此奉獻使自己更密切地與感恩聖祭結合起來,同時支援教會的需要, 特別是為維持教會聖職人員的生活費。

透過這種方式,信友們與奉獻自我的基督更加親密地結合在一起, 而在某種意義上, 甚至更深入地沉浸在與基督的共融中。這種做法不僅獲教會批准,亦為教會所推崇。[2]

聖保祿宗徒寫道,凡是服務祭台的,也有權賴祭台而生活( 參閱:格前 9:13-14;弟前5:18;路 10:7)。從初世紀收集的教令,我們得悉,在舉行感恩祭時,信友有自願奉獻禮品的做法。根據預先制定的分配準則, 其中一部分奉獻是給窮人的, 另一部分是供主教的膳食(mensa episcopalis)和主教接待他人之用,還有一部分是用於敬禮,一部分是給主禮或輔禮的聖職人員。[3]

因此,凡作奉獻者, 便以一種特殊的方式參與感恩聖祭。在感恩祭中奉獻的禮品, 以及其後在感恩祭之外所奉獻的,都被視為對恩人的一種酬謝、對司鐸履職時( occasione servitii)的一種報酬、一種施捨,但從來不視之為對神聖事物的「售價」,否則便會構成買賣聖物的行為。

當時,彌撒的舉行已經是應信友的請求而為特定的意向來奉獻,即使沒有饋贈亦然。後來,為舉行彌撒而作施捨, 給司鐸或教會一些饋贈的習尚便發展起來。正是這種做法, 構成了彌撒獻儀的先例。從第十世紀末開始, 為特定意向而要求舉行彌撒時, 會奉上紀念性禮品。在同一時期, 出現了彌撒基金, 即: 為預定意向舉行彌撒的義務。因此,在彌撒之際作慷慨奉獻的習尚便誕生了,這種習俗不僅獲教會批准, 而且也被教會推薦和鼓勵。

俗世習慣和教會紀律都一貫堅持, 司鐸必須按照每個指定的獻儀, 舉行一台彌撒。此外,按照體現在「信仰意識」中( sensus fidelium)的天主教教義,按照天主施予恩寵的計畫, 司鐸為特定個人士和意向所舉行的彌撒, 不僅為這些人士和意向帶來靈性效益, 而且,從同一角度來看, 重複地為相同的人士和意向奉獻彌撒,會同樣地為這些人士和目的有價值。

按照上述意義,就履行獻儀的義務而言, 如所接受的是多個奉獻, 不得僅舉行一台彌撒來滿足多個意向, 這是一再被禁止的。

正如教會檔中多次清晰地指出, 這種做法, 就像接受了獻儀而沒有舉行彌撒, 被視為違反公義。[4]

同樣不合法的就是,在彌撒中的聖道禮儀,僅以「祈禱意向」,或僅以在感恩祭的某些時刻提及該意向,來代替按承諾接該意向奉獻彌撒。

教會在這事項上的相關紀律, 即使撇開純粹的神學論點不談, 顯然是基於兩方面的考慮: 對奉獻者的公義,即履行對其所作的承諾;此外, 即使外表上被視為以神聖事物作為「交易」, 也有義務加以避免。(參閱:《天主教法典》947;945§2)

然而,最近出現了一些情況和請求,建議需調整該紀律中的一些細節, 作為普遍法中的例外情況,而這樣卻是為了確保一切必要的元素。

可列入這些情況的, 包括缺乏足夠的聖職人員來滿足獻彌撒的要求,同時, 也有避免「辜負奉獻者的虔誠意向,阻礙他們實現善意」[5]的義務;眼見所謂「綜合意向」彌撒的做法,「如果過分流傳,……就應視為陋習,免致會逐漸令信友停止為個別意向獻彌撒而給予獻儀的習慣, 促使他們喪失一個對個人靈性上和對整個教會都有益的古老習慣。」[6]這些只是革新的部分理由。

正是在這背景下,1991 年 2 月 22 日,當時的宗座聖職部頒佈了《彌撒獻儀》(Mos iugiter) 法令。[7]

該法令重申了該紀律已被收錄在《天主教法典》中的教義基礎和紀律的基本準則, 規定在某些條件下, 並且只有在這些情況下, 一位元司鐸才可為他接受過獻儀的多個個別的意向, 只舉行一台彌撒。

所列出的條件,一方面是為了確保證公義,即遵守對奉獻者的承諾;另一方面, 是為排除以神聖事物作為「交易」的危險,甚至僅是表像亦然。

正是為了排除這種危險,才允許對紀律進行類似的改動。具體來說,從這個角度來看, 該法令最重要的, 就是規定只有在奉獻獻儀者適時地獲悉, 並表示自己同意(明確地同意)的情況下,才能收集多個獻儀而只舉行一台彌撒,並且這類彌撒不得每日舉行, 以保持這做法的例外性質,避免其成為普遍的做法。

《彌撒獻儀》法令生效以來已超過 34 年。根據自那時以來所積累的經驗,回應世界各地主教, 也有聖職人員、平信徒、獻身生活會士和團體的意見、查詢和懇求,本部會在深入考慮了問題的各方面,並與其他相關部會—無論是按事務的性質, 或按其他原因(Sive Ratione materiae sive alia Ratione )—進行了廣泛的磋商後,最終裁定,現在需要以新的準則來規範這個問題, 並作出相應的調整。

考慮到修訂法律的時機, 同時為更加明顯地杜絕在各地出現的這類流弊,本部會決定就此頒佈如下規定, 以補充在相關問題上的現行紀律:

第一條
第 1 款:在《天主教法典》945 保持不變的同時, 若教省會議或教省主教會議經一些條件,如考慮相對彌撒意向的請求而言, 司鐸人數不足, 或社會及教會背景等條件, 可在其轄內, 藉法令規定,司鐸可接受不同奉獻者的多個獻儀,將它們與其他獻儀結合起來, 並按單獨一個「綜合」意向,只舉行一台彌撒來滿全義務,惟奉獻者必須事前獲悉,且已對此已自願地表示同意。
第 2 款:奉獻者的這種意願絕不得推定; 相反,在沒有明確同意的情況下,總是假定沒有給予同意。
第 3 款:在第 1 款所涉及的情況下, 主祭者只可合法地為自己保留其中一個意向的獻儀。(參閱:《天主教法典》950-952)
第 4 款:每個基督徒團體應認真提供每天為單一意向舉行彌撒的機會, 而教省會議或教省主教會議得為此指定獻儀。(參閱:《天主教法典》952)

第二條
在遵守《天主教法典》905 的同時,司鐸得合法地在同一天多次舉行感恩祭,若有需要而為信友的真正益處有必要時, 司鐸亦可舉行多台彌撒,甚至根據「綜合」意向舉行彌撒, 惟每日僅可合法地保留按特定意向而收取的其中一個獻儀的規定, 保持不變。( 參閱:《天主教法典》950-952)

第三條
第 1 款:尤須注意《天主教法典》848 的規定,即除了主管當局所規定的獻儀外, 司鐸不得為施行聖事要求任何酬勞,且總要避免最需要的人因貧困而被剝奪聖事的援助。此外,亦得遵守《天主教法典》945§2 的強烈建議,換言之,「即使沒有收到任何獻儀,仍應按信徒的意向,尤其是窮苦人的意向獻彌撒。」
第 2 款:對於獻儀的分配,應遵守《天主教法典》951 之規定,以「參照相同者」的原則為之( congrua congruis referendo)。
第 3 款:教區主教可按個別教會及其聖職人員的特殊情況,考慮依照特別法, 將此類獻儀分配給本教區或其他教區內有需要的堂區,特別是在傳教區國家內的教區。

第四條
第 1 款: 教長有責任將這些規則的內容和含義傳授給其聖職人員和信眾,並監督其正確的執行,負責在適當的登記冊中仔細記錄需要舉行彌撒的數目、意向、獻儀和已舉行的彌撒,以及每年親自或透過他人查閱這些登記冊。(參閱:《天主教法典》958)
第 2 款:特別是,無論是教長,還是其他牧者,應確保每個人都清晰明瞭為特定意向(即使是「綜合」意向) 舉行彌撒, 與在舉行聖道禮儀過程中或僅在舉行感恩祭的某些時刻提及該意向之間的區別。
第 3 款:每個人都應特別清楚,在上述最後兩種情況下索取或甚至只是接受獻儀, 均為嚴重非法之舉;幾時這種做法不恰當地擴大,主管教長不得排除訴諸紀律和/或制裁措施來消除這種可悲的現象。

第五條
鑒於與為特定意向舉行彌撒而接受慷慨獻儀的這種可推崇且可讚賞的做法是與超性價值相連( 參閱:《天主教法典》948),亦為了促進將盈餘的彌撒意向連同相關的獻儀轉交給傳教區國家的這種可讚賞的習慣,人靈的牧者應謹記適時地鼓勵信友對之加以持守, 而當此習尚減弱時, 亦可借助有關這方面最新的要理和有關諸聖相通功的要理講授, 來重振和推廣這種習尚。

第六條
如若教省會議或教省主教會議沒有就此事做出任何規定, 則 1991 年 2 月 22 日所頒佈之《彌撒獻儀》法令的規定仍然有效。

聖職部在本法規開始生效十年後, 將就其執行和本法規展開進一項研究,以驗證其可行性和可能需要的更新。

教宗於 2025 年 4 月 13 日、聖枝主日,以特別的方式核准了本法令,並敕令予以頒佈, 於 2025 年 4 月 20 日、復活主日,開始生效。須部分廢止的現行規定就部分廢止, 任何相反之規定, 一概無效。

拉匝祿‧俞興植 樞機
聖職部部長

安德肋‧佳播‧費拉達‧莫雷拉
(Andrés Gabriel Ferrada Moreira)
提勃尼亞(Tiburnia)領銜總主教
秘書長

(天主教會臺灣地區主教團 譯)

[1]教宗方濟各,《福音的喜樂》勸諭,47 號,2013 年 11 月 24 日,見《宗座公報》105 (2013), 1039-1040。
[2] 參閱: 教宗保祿六世,《固有傳統》手諭, 1974 年 6 月 13 日, 見《宗座公報》66 (1974), 308;宗座聖職部,《彌撒獻儀》法令( Mos iugiter), 1991 年 2 月 22 日, 見《宗座公報》83 (1991), 443。
[3] 參閱:比如,《宗徒訓誨錄》( Constitutiones Apostolorum,約西元 380 年)II.28,5: «Si autem (diaconus)etlectorest, accipiat et ipse una cum presbyteris »; VIII.31,2-3: «Eulogias, quae in mysticis oblationibussupersunt, diaconi ex voluntate episcopi aut presbyterorum distribuant cle ro…», in F.X.Funk,Didascalia et Constitutiones Apostolorum(Paderborn,1905; ristampa anastatica 1964),vol.1, pp. 108 -109 e 532-533;CanonesApostolorum(5e eeuw) 41, in C.Kirch,Enchiridionfontium historiae Ecclesiasticae antiquae(Barcelona, 1965[9]), n. 699.
[4] 參閱:比如,S.Uffizio, Decreto, 24 settembre 1665, n. 10, in DH 2030; 宗座聖赦院,《Suprema Ecclesiae bona》訓令,1984 年 7 月 15 日,in Enchiridion Vaticanum S1, nr. 901-912;宗座聖職部《彌撒獻儀》法令, 1§1。
[5] 宗座聖職部,《彌撒獻儀》法令, 5§1。
[6]同上, 2§3。
[7]參閱: 同上, 見《宗座公報》83 (1991), 443-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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