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教宗方濟各
《比這更大的愛情》手諭
「有關奉獻生命」
「人若為自己的朋友舍掉性命,再沒有比這更大的愛情了。」(若十五13)
那些更親近地追隨主耶穌的足跡及教導,並自由而主動地為了他人而奉獻自己的生命,且在這種意願下,直至死亡的基督徒,堪當特殊的敬意和榮耀。
誠然,在愛德的驅使和支持下的英勇獻身,體現了真正的、完全的、榜樣性地效仿基督。因此,他們值得信徒團體的欽佩。通常,這種欽佩是保留給那些自願接受流血殉道的人或者英勇地踐行了基督信仰美德的人們的。
鑒於宗座聖人列品部,於2016年9月27日常務會議中,就有關這些基督徒是否堪當宣為真福而進行了慎重研討後,所表達的贊成意見,現做出以下規定:
第一條:奉獻生命為冊封真福及宣聖是一個新的,且不同於殉道與英勇美德的案例。
第二條:為使一位天主之僕冊封真福切實有效,其奉獻生命需滿足以下標準:
1)自由而自願地奉獻生命,和因愛德而英勇地接受確實而在短時間內的死亡;
2)在奉獻生命與早逝之間存在關聯;
3)在奉獻生命而直至死亡之前,至少正常地踐行基督信仰的美德;
4)享有聖德的盛譽,至少在死亡之後,存在跡象;
5)為冊封真福品,需有在天主之僕逝世後,因其代禱而發生的奇跡。
第三條:教區的調查及相應的案情陳述,除遵守以下規定外,則由1983年1月25日頒佈,並發表在《宗座公報》第75卷(1983,349-355)的《神聖的成全導師》(Divinus perfectionis Magister)宗座憲章,以及在同年2月7日頒佈的《在聖人列品案件中教區調查應遵守之條例》(《宗座公報》75,[1983],396-403)規範。
第四條:針對奉獻生命的案情,陳述必須要回應:「是否認為因愛德而英勇地奉獻生命直至死亡,還是,至少正常地,在這種情況,踐行了基督信仰美德。」(An constet de heroica oblatione vitae usque ad mortem propter caritatem necnon de virtutibus christianis, saltem in gradu ordinario, in casu et ad effectum de quo agitur.)
第五條:上述宗座憲章裡條款修正如下:
第1條:「教區主教,以及依法與之相當者,是其轄區內,無論是因其職務,還是因個別信友,或合法善會及其代表的訴請,有權就欲申請宣聖之天主之僕的生平、美德、奉獻生命或殉道及聖德名望、奉獻生命或殉道之真相,以及所假定的奇跡,和對其可能的舊日敬禮等展開調查。」
第2條5項:「針對所假定之奇跡的調查,應與對美德、奉獻生命或殉道的調查分開進行。」
第7條1項:「與外庭協助者一起研究所託付給他們的案件,並就美德、奉獻生命或殉道,準備案情陳述。」
第13條2項:「大會一旦審理已依法預審之案件,隨即應將案件委託給一位推事;推事在一位外庭協助者的幫助下,應就美德、奉獻生命或殉道,根據傳記批判原則,進行案情陳述。」
第六條:上述《在聖人列品案件中教區調查應遵守之條例》中的以下條款,修正如下:
第7條:「案件可為近期的或舊日的;所謂近期的,意即天主之僕的殉道、美德或奉獻生命,可藉助見證人的口頭證詞得以證實者;所謂舊日的,意即有關殉道或美德之證據僅可由書面資料證實者。」
第10條1款:「無論是近期案件,還是舊日的案件,若有,在其中需包括一份有關天主之僕具有歷史價值的傳記;若無,則需有一份就天主之僕的生平和事蹟的編年式報告,以及有關其美德或有關奉獻生命,或殉道、聖德名望及奇跡的報告,同時,切勿忽略相反之意見,或對案件本身不甚有利的意見。」
第10條3款:「僅在近期的案件中,需就可供探究天主之僕的美德,或有關奉獻生命,或其殉道,以及針對其聖德名望和奇跡之事實,或對其反訴的人,列一名單。」
第15條之第1點:「收到報告後,主教可將所收集到的一切交予檢察員,或另一位專業人士,以便使其就天主之僕的生平、美德、奉獻生命或殉道、聖德名望,以及奉獻生命或殉道之真相,準備有用的詢問者,並予以揭示。」
第15條之第2點:「在舊日的案件中,僅對天主之僕的聖德名望、奉獻生命或殉道,如若可能,針對天主之僕在近期的敬禮,才需要仍在世的詢問者。」
第19條:「為核實隸屬獻身生活會的天主之僕的訓導、實踐美德或奉獻生命,以及奇跡的盛譽,所推薦之證人應是名譽良好,非本會之人;然因天主之僕特殊生活之故,而不可能者,除外。」
第32條:「針對奇跡的調查,應與對美德、奉獻生命或殉道的調查分開,並遵照以下規定進行。」
第36條:「禁止在教堂內,對其生活之聖德仍在依法審查中的天主之僕,舉行任何的慶典或歌功頌德。即使在教堂之外,也應避免此等舉措會使信友錯誤地認為,主教針對天主之僕的生平和美德、訓導或其奉獻生命所做的調查,定會使天主之僕得以封聖。」
藉今次之宗座手諭所裁定之一切事項,即使任何成文法則另有規定,亦然遵行。我決定藉其在《羅馬觀察報》上之發表,而得以頒佈,並在頒佈之日起施行,隨後將被收錄予《宗座公報》。
教宗方濟各
梵蒂岡
2017年7月11日,本人在職第五年
(天主教會臺灣地區主教團 恭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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